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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的含义具体内容分析

时间:2022-09-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自身的规范要求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在目前国内外的法律论著中,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电子商务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是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应该说,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商务交易形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这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的崭新贸易形式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流程,清除了传统贸易中的时空对贸易双方的限制,带动了经济变革,但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相对滞后,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还没有最终形成,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

(2)法律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网络交易的信用来自于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3)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交易模式,有国际通行的规则。

(4)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地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失、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1)战略性原则。我国网络通信技术起步较晚,无论在电子商务实践,还是在立法与司法研究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一些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属于热点的法律问题,在我国表现得也不算明显。但是,与全球性的电子商务一样,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必然是全球化的。很多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框架,也正是从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

(2)兼容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事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3)动态性原则。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目前仍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还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建立并完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只能就目前已经成熟或已经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并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

(4)指导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活动是电子交易,而商业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平等自愿,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体现指导性原则,明确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地位,即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减弱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管制与指令,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5)协调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层面解决方案的协调,避免法出多门,避免因立法权与管理权冲突导致整个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无序。

3.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已经开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最终将取代传统的贸易形式,而主导整个国际贸易新形式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自身的规范要求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作为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法目前也同电子商务本身一样,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概念。从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文件或论著看来,还无人对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在目前国内外的法律论著中,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同广义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将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都包括在内,前者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后者如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则对应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法定义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现有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如中国《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等。在此我们主要采用了上述狭义电子商务的概念,即定义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国际性。电子商务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结,在国际互联网上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线。由于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要以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为特征,以同国际接轨为必要的特点,以此来满足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需要。

(2)科技性。因为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与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商务活动,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就必须要适应这种要求,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科技性为特点才能符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不具备有科技性的特点,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签字技术、确认技术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因此,电子商务法应是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问题做出规定,使电子商务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3)开放性。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规范,数据电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而且技术、手段、方法的应用也不断推陈出新。因此,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让各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术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已成为世界组织、国家和企业的共识。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是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和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4)安全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可以称为安全的脆弱性,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方式上给商务活动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但是也给商家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最令商家感到担心的就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其具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的,计算机的黑客、灰客与计算机病毒、犯罪等都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安全,它们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入和攻击有可能使商家经营秘密被窃,经营数据丢失或被破坏,给商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电子商务法必须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利用互联网的犯罪,保证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该说,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5)复杂性。由于电子商务的高科技化和互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造成了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就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必须在第三方协助下才能完成,即在网络服务商和认证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下完成。这就使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中包含了多重的法律关系,使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这也是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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