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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邑政治的过渡性及其社会结构形态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酋邦是过渡性社会的政治结构形态酋邦理论的提出,其历史至今不超过半个世纪,开始仅仅是作为同摩尔根等人提出的模式,即通过部落联盟走向国家的社会进化模式相互补充的一种模式理论而公之于众。

一、城邑政治的过渡性及其社会结构形态

(一)社会演进中的政治过渡形式不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

社会制度解体的必然性深沉于经济浪潮的涌动之中,首当其冲的因素就是技术进步而引起的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的革新与革命。然而这种社会制度如何解体以及经历怎样的阵痛和过渡时间的长短,则是由较多的因素来决定的,其中尤其同政治智慧的发展水平与政治整合能力的强弱关系最大。用这个观点来看待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其必然性的表现无论对东方西方,也无论对哪种生产方式,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在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过渡的民族与地域中,是以部落联盟的形式还是以酋邦制度的形式出现呢?归根结底要看他们的政治状况对当时当地环境要求的适应性,以及在这个适应性要求下的政治整合力怎样发挥作用,要看它们之间的作用形式与方法有什么区别。事实表明: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又在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的认识,第一要实际,第二要科学,总的态度必须实事求是。在人类社会从原始文明走向国家文明的路径上,是通过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还是通过酋邦——权力集中制?这都不是身居其中的人们能够作出主观选择的,只能是他们适应当时当地环境的产物。所以,对两种过渡性路径与方式的认识,不能也没有必要辩白它们谁优谁劣。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当时的学术认识只达到这种水平:国家不是同人类与生俱来的,而是从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转变来的。至于如何转变,特别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转变?由于资料和学术眼光双重欠缺的原因,学术界谁也没有提出什么“酋邦制度问题”。这说明学术自身的发展,也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在那个时候,众多学者研究氏族制度及其向国家过渡的问题,总的水平也还只停留在讨论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的范围以内。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掌握了许多历史学、人类学的资料,但终究是不全面的,也不系统不完整,比如说他们就不知道中国的上古史实(包括神话与传说)。所以,不论在马克思批阅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其他一些学者提供的有关原始文化的论著中,还是恩格斯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就都没有讲到中国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和中国国家的起源问题。他们只能引证有关希腊、罗马等典型的西方国家和其他某些国家的古史材料,向我们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但是,从部落的军事民主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转变,依据恩格斯提供的典型材料,留给我们的印象似乎是其过渡时间并不长,不仅只需几百年上千年就完成了,而且完成得还比较彻底。例如古代希腊:公元前1100~800年进入荷马时代即英雄时代,出现了铁器,氏族制度虽然开始解体,但恩格斯称“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12]而到公元前594年雅典实行梭伦改革,公元前509年发生克里斯提尼革命,前后也不过几百年,“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会社”,[13]于是,雅典国家形成了。这种千把年就解决了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似乎是不大可能的。自从酋邦理论提出并经过近几十年的研究之后,人们对于从原始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发展状况的了解,不仅在实践性和理论性上的认识要复杂得多、深刻得多,而且对其过渡性的时间长短也有了比之过去较多较深的认识和感悟。就我国古代社会的“原始性过渡期”来说,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它比雅典、罗马西方一类的国家长得多,大约从远古传说中的前“五帝时代”开始直到“夏传子,家天下”才结束,前后经历了近3000年。如果算上对氏族制度遗产的保留与消化过程,那个时间就更长了。中华民族为什么选择了酋邦的过渡形式呢?归根结底一句话:乃是由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的中国国情所决定的。

(二)酋邦是过渡性社会的政治结构形态

酋邦理论的提出,其历史至今不超过半个世纪,开始仅仅是作为同摩尔根等人提出的模式,即通过部落联盟走向国家的社会进化模式相互补充的一种模式理论而公之于众。后来,经过广泛的资料收集与比较深入的研究,有些学者特别是塞尔维斯认为:“酋邦在别的进化图式中从未被当作一个单独的一般社会类型或阶段区别开来。”[14]其意是说酋邦不只是一个过渡模式,而且还是一个具有比较稳定的、非过渡性的“单独的一般社会类型”,理应把它看成人类早期社会发展上的一个独立阶段,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形态的社会类型。此说能否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可以姑且不论;但是,塞尔维斯批评传统的社会进化理论的呆板性,认为把人类文化进化的图式仅仅看做是“社会性的社会”(即亲属关系社会)与“政治性社会”(政治或国家社会)的区别,未免失实而显得僵化的意见,本作者是十分同意的。塞尔维斯尖锐地发问:如果只有非此即彼的两个类型,那么,酋邦算作哪一种呢?说“酋邦是家庭式的,但却不平等;它们具有中央管理和权威,但却没有政府;它们有对物质和生产的不平等的控制,但却没有私有财产、企业家或市场;它们标志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却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它们是不是部分地属于原始社会和部分地不属于原始社会呢?它们是否在一定意义上是介于社会性的社会与政治性的社会之间的过渡呢?”[15]酋邦的确是一个过渡性的社会。我们对塞尔维斯的上述内容除了某些方面需要加以进一步厘清或者稍许有不同的评价外,他的“过渡性”意见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其接受的理由和我们需要强调的方面,是着眼于对酋邦的社会生产方式过渡性特征的分析。

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获得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物质资料,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人本理论最基本的一条原理。为了获取物质资料,人们必须使现实的生产力与由这个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影响乃至于决定的生产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现实的社会生产,以满足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那么,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术语中称为生产方式(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则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人类社会历史阶段的划分,不是依据它生产了什么,而是依据它怎样生产和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其中的生产关系)下被生产出来。因此,特殊的生产力(首先是劳动者)与特殊的生产关系(最根本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结合的方式,即谓之生产方式,便成了我们划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根本依据。酋邦时代的生产方式,从生产力的角度观察,其劳动者的主体仍然是在氏族公社范围内享有自由、自主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权力的氏族成员;当时的父系家族公社中可能已经出现奴隶劳动现象,但毕竟还是处于萌芽时期,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不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观察,虽然在物质资料的分配与交换中,大大小小的部落首领和酋长们已经开始或有了占优势的地位,出现了社会经济地位的某些不平等,并且大大小小的酋长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森林、水源和绝大部分石器工具等,都还是属于氏族公社集体占有或所有,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正是这种已经开始变化而还没有发生根本质变的过渡性生产方式,构成了酋邦社会经济结构的特色,决定了树立其上的酋邦首领集团具有一定集中的个人权力与原始民主制并存的政治制度,即不同于部落联盟制度或军事民主制度的酋邦制度,它在政治上的表现方式我们称之为过渡性社会的政治结构形态。如果可以这样概括的话,即“半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半国家政治”的政治结构,与这种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是酋邦意识形态,这可以从我国上古“五帝时代”的政治发展情况来看。

黄帝“五十二战而天下咸服”,一个包容数以千百计的大小部落和各种类型的大小酋邦的巨大政治共同体基本形成了。经过其继承者——颛顼的“宗教改革”,“神权政治”的酋邦政治意识形态也基本形成,一个以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为主干的汉民族便由此产生。这时候,摆在最高酋邦首领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在酋邦大政治共同体的范围内,依靠原来的氏族——部落组织,发动和组织全民族的力量,改天换地,发展生产,使酋邦成员获得比较稳定乃至扩大一些的物质资料。原始文明被国家文明悄悄地替代,就是在这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悄悄变革的客观规律作用下逐步实现的。加强这个进程的客观条件,在大河流域的民族中间,就是大小集体联合起来共同治水的需要。“五帝时代”在尧(祁姓,属黄帝部族,原始部落活动于黄河下游一带)执政的时期,水灾甚重,成为威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发展农业生产的最大祸患,故尧“独忧之”!《史记·五帝本纪》说:“尧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尧召集四方大小酋长开会,并请大家推荐能人治水,可见水患的严重性与迫切性。当此之时,尚未臣服的、活动于以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为中心的苗蛮集团(其势力向北伸至河南的西部),特别是其中的“三苗”(其首领为兜)、梼杌、祝融等人群十分活跃,曾多次同尧领导的治水活动发生冲突。为了治水活动的顺利进行,尧发动了对三苗的战争,并取得了胜利,于是三苗臣服。往后,兜领导的三苗也曾参加了黄河的治水活动。但是,到了舜执政的时候,三苗又伙同共工氏一起作乱,扰乱了治水的顺利进行。于是,在舜的手下担任治水重任的姒姓酋邦的首领——禹,坚决主张用战争征服三苗氏和共工氏;舜未受其言,乃曰:“不可。上德不厚而行武,非道也。”试图用和平的、教化的方法更易其俗,从心理上征服之。三苗表面上接受,暗中仍旧行争夺最高首领之实。禹因治水成功(《史记·夏本纪》说:禹“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薄衣食……”,用疏川导滞之法治服了洪水),继舜而为大酋长,便当机立断地发动了征服三苗的战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墨子·兼爱(下)》评论说:“禹之征苗也,非以求重富贵,干福禄,乐耳目也;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此禹兼也。”由此可见,在研究治水和制定对苗蛮集团的政策过程中,酋邦政治的过渡性特色充分地展示出来了,即既有民主的会议讨论,各抒己见,又有最高领导者的个人裁决,在不同意见中作出有效性的选择,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我国古代酋邦政治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地展示出它的文明性质,因而在酋邦政治的整合下,当时的社会文明成果是十分辉煌的。我国古代“五帝”政治的成功还说明了一个真理:经济发展虽然是社会进步的基础,但它时刻都离不开政治的帮助。不论现实生活中发展经济的条件具备了多少,也不论发展经济的要求多么迫切,如果没有关注全局利益的政治意识、制度规范和一定的治理手段去加以整合,发展经济的要求也是实现不了的。当代海内外炎黄子孙之所以铭记“五帝”的恩德,就是因为他们在历史的转型时期,坚持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方向,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伟大的人格力量,运用酋邦模式的“文治武功”成功地实现了社会历史的过渡。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政治的整合,而政治整合的手段又是多种多样的。历史证明:从无剥削、无压迫、无阶级的社会向阶级剥削与压迫的国家文明过渡,农业(乃至于工业)文明所提供的政治整合手段,最主要的就是暴力。而且越往前回溯人类的历史,以暴力(战争)为手段的政治治理方法,就使用得越频繁、越突出。现代思想家们所谓“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的真理,早在远古酋邦时代就已经被证实了。就战争的性质来看,“五帝时代”以黄帝为代表的社会进步势力所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起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伟大作用;以蚩尤等为代表的分裂势力所发动的战争、或者为自保而反对大联合所进行的抗击,从本质上来说都违背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因而是非正义的,是阻碍史前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巨大障碍,必须坚决地扫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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