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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民法共生的历史图景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而言,民法是政治文明的基础,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商品经济是政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但作为商品经济与政治发展之间传动器的民法和民法精神则是推动政治文明从质变到量变的直接社会因素。从希腊民主到罗马共和,是政治文明的萌芽形态。

第三节 政治文明与民法

一、政治文明与民法共生的历史图景

政治文明涉及的是政治国家的有关问题,而民法则涉及的是市民社会领域内的问题。二者看来本风马牛不相及,但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治化、格式化而言,研究政治文明与民法的关系对于我国的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总体而言,民法是政治文明的基础,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民法作为人法,最尊重人、关心人、成就人、强调人性从而通过促进人的发展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作为市民要求的反映,民法的概念、原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向往和追求。民法之谓法,其营养源泉则是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但民法自身也因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怀而融入文明的洪流推动着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商品经济是政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但作为商品经济与政治发展之间传动器的民法和民法精神则是推动政治文明从质变到量变的直接社会因素。一言以蔽之,民法为政治文明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最直接的社会动力和法律资源。

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最早开展了海外贸易,产生了商品经济,从而培育和壮大了生发民主的重要力量——平民,并同时催生了民事习惯法和城邦民主制度。在文化上,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哲学启蒙正是民法中个人主义思想的源头,这一哲学的启蒙衍生了平等观念,并被古希腊社会作为社会正义的标准。由这一观念所支配,使“正义、平等成为希腊少数贵族寡头和多数平民之间冲突和争论的焦点,这种斗争又促进了城邦民主政治的成熟与完善”。(72)古希腊因此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此时的古希腊虽然没有发达的成文立法,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朴素的平等、正义观念和个人主义精神是城邦民主的牵引器,而这些观念和精神正是民法思想的源头活水。

从希腊民主到罗马共和,是政治文明的萌芽形态。古罗马留给后世的伟大政治创造是共和制度,但古罗马共和制并非是空穴来风,古罗马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发达的私法和平民力量,并最终促成了赛尔乌维斯用地域取代血缘原则的国家改革,使平民的力量被整合进新的社会组织中而得以壮大和发展,从而为共和制提供了必要条件。《十二铜表法》正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而致共和的成果。从公元前3世纪共和初创到共和国终结,也正是罗马私法发展成熟时期。法学家广泛参与政治,无形中使私法精神成为政治实践的指导思想。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从罗马帝国后期的汇编到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在中世纪君主对罗马法的法典化,如西班牙的斯特法典,其推动力主要是想通过法律保障的建立使行政机器的功能更加准确,同时提高君主的威望,尤其是查士丁尼皇帝对此及其重视。”(73)西塞罗也以“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人民的共同体,同时是法律共同体,法律的价值在于使弱者受到强者保护,在于保护权利”的法律理论而主张共和政体。(74)罗马私法对于后世的政治意义诚如张中秋教授所言:“罗马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为中世纪后期城市法的完善和近代宪政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诸如宪政法中的自由、平等、人格独立等原则莫不受到罗马私法的启迪。”(75)

中世纪西欧出现了国家、教会二元统治与基督教精神一统天下并存的局面。基督教从上帝与人的分离关系出发强调信仰的统一,而这种关系中更倾向于“个人得救”,倾向于个人领域不受世俗的干扰,其思想彰显了个人价值,凸显了个人本位观念。同时,在重商主义的传统下,封建割据没能阻止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面便催生了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宪政主义的种子。民法之个人主义、平等、自由等精神成为整个中世纪精神暗流,它直接推动了商人法、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在国家法、教会法的双重管辖下的人们争取自由与权利的政治斗争,从而为法治和宪政奠定了基础。以英国为例,“个人权利本位是英国宪政的目的性基因,是宪政生成的强大社会动力……民法的民事权利保障,强化了个人权利本位和政治多元的宪政基因。民法的契约精神强化了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76)至11、12世纪,城市的兴起和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私法精神得以复兴和全面传播,推动了政治制度向近代的转型。

近代西方各国,多以法典形式确定政治斗争之成果,标识平等自由之价值,并借此统一国家政治,民法典取代了原来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毋宁说是借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无上的主权。法德等国民法典均属典型。在日本,1894年的《日本民法典》还被作为实现社会经济与政治全面转型之工具。与传统民法坚持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相对应,近代政治文明强调形式平等、自由主义国家和个人本位,重视国家的消极责任。

然而,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生了显著变化,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整个私法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私法的调整或者说变革也就成为必然,这主要体现为对所有权绝对的修正、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创设无过错责任等,其基本精神是注重社会公益、强化国家干预,这就使民法从纯粹的私法变为兼具公法某些内容与特征的法律部门,此所谓‘私法公法化’的趋势”。(77)这种趋势改变了传统民法相对于政治权力而保持完全自治的特点,进而使现代民法迅速与政治联姻。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最终导致了古典自由经济的解体,国家以维持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弱者为由开始介入私人领域,从“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这一时期的民法强调保护弱者,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以“权利滥用”为由限制强者和富人的自由,抽象的、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开始向具体的、实质的自由和平等转化。而要限制强者的自由而保护弱者,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从而引发了市民社会中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手段的变化,引发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和科技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就不仅导致了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体系被逐步肢解,而且也带来了理念的变化——即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中,比以前更强调平等、博爱及社会连带关系。这实际上就让民法直接负担了政治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了民法的政治功能,从而使得民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更加紧密起来。

随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政治文明也完成了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现代民法通过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及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租赁权的物权化和严格责任等制度对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都予以了限制,与此相应,现代政治文明通过国家干预、扶助弱者等手段更注重实质上的平等,主张以社会为本位,提倡积极国家的理念,重视国家的积极责任。时至今日,民法之价值已不仅仅在于规范社会经济关系,其更是宣示与弘扬民法精神,改造社会思想、引导社会转型、推动政治变革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政治文明的伦理化时期还是在世俗化时期,(78)都离不开民法。民法越发达,政治文明就越发达。

二、民法与政治文明的内在逻辑关联

(一)民法是权利之法,而文明的政治是权利政治

按照现代法治精神,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民法就是要为人们确定缔结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权利预期,通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而达到维护市民社会关系的顺畅与有序的目的。民法上的所有制度,那些人与人之间为法律所规范的关系,最终都可以换算成同一个单位——权利。所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保护是民法最基本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权利之法。首先,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即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在民法制度设计上,唯有权利才是民法的价值追求,义务是因为权利而存在的,义务不过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权利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中心和灵魂。不管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还是研究法律,概莫能外。(79)其次,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发端于罗马法,梅因曾经说过:“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80)无论是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都主张权利本位;也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保持了一个共同的特性: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为权利保护而设计。“民法的根本旨趣,则在于维持文明的基本规范。因为民法,法律不再只是义务和服从;靠赖民法,平头百姓的意志同样可以顶上权利的神圣光环。”(81)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轻视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再次,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民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则完全是以权利为中轴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人身权、物权和债权等权利体系。一部民法,如果抽去其中关于权利的内容,那就只剩下毫无意义的空壳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称民法为权利法。最后,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民法通过确立具有实际补偿功能的侵权责任体系对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民法将侵害各种权利的责任形态集中加以规定,受害人一旦遭受侵害,可以明确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补救手段,甚至可以在各种救济手段之间进行理性的选择。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82)但是,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凡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即使受到了侵害刑法也会显得无能为力,而民法却由于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能够对一些非法定权利予以保护,并在对这些非法定权利的民事司法保护实践中发展出诸如日照权等新型的民事权利。(83)我国学者江平也指出:“作为部门的法,其实都要确认人的权利。但只有民法给予了具体的权利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主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84)

从政治文明发展史来看,由于政治文明是对专制政治的根本否定,因此其当自近代发端而成熟于现代社会。而作为政治文明载体的近现代政治,其本质是权利政治,(85)它从根本上颠覆了专制政治建构的权力压制权利的政治模型,使得权利文化的理性光辉浸润于近现代政治的各个环节。首先,公民权利本位是政治文明最本质的体现。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行为的运行都是为了公民权利更好地行使和实现,政治权力的运行以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目的,权力必须始终满足权利的要求和主张,并最终接受权利的监督和衡平,权力一旦异化为权利的侵害物,则权力必须受到权利主体的定期改造。在政治文明条件下,国家再不必以赤裸裸的暴力去强制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权力,人们各守权利界限而共生共荣。也正是“权利观念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所以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婢膝”。(86)只有公民权利不受歧视、不受侵犯并得到切实保障,只有人民享受着自由、平等、祥和、愉快的政治生活,社会才堪称政治文明。反之,在人民的各种合法权利时常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政治文明都只能是一句仅具宣传意义的口号。其次,政治文明以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为核心内涵,而公民的权利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逻辑前提。按照政治文明的标准,国家的公共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托之权,所以,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就是保证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只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权力源”,拥有选举、约束、监督、撤换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就能切实贯彻。因此,强化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功能就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逻辑。再次,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法治既是现代市民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又是政治文明的保障。但是,只有确立起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民事法律体系,法始为良法,法治才能得以形成并有效调整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从而发挥其对政治文明的保障功能。总之,以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现代文明社会必须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使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成为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法国的《人权宣言》,从《世界人权宣言》到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已成为近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

从法律文化角度而言,民法文化是权利文化,而民主既是权利文化的政治价值取向,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不管人们理解民主涵义存在着怎样的差异,民主始终是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追求的目标。民主,的确是诱人的字眼,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理念,它与权利、自由、平等等密切相连,它表现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要求,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等,意味着在法律范围内有自由表达意愿、自由参加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权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作为一种政治活动,表现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现代国家大都标榜自己为民主国家,现代政治建设莫不以民主政治为内容、莫不以民主为价值追求。

权利文化的生成与发展本身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它在政治上的价值取向是实现与发展民主。首先,权利文化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参数。权利文化中包含的权利自由的要求、权利至上的观念、对民主政治的理想与热情是民主理念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是深藏在民众心中但又时时刻刻左右人们的行为,这些在任何社会都是民主最广泛的、最深刻的基础和最必不可少的内容。其次,权利制度是实现民主、提高民主程度的重要方式、手段之一。以权利为本位设计的政治法律制度使得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民主存在的主要载体。民主没有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依托,那么就漂若浮萍,没有存在的载体。权利制度的建构一方面的意义在于民主内容的确立,它将各种权利、自由、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它为民主的实现与发展排除障碍,因为民主与专制、专横、非法相对,而以权利为本位设计的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代议制、权力分立、制约与平衡等政治制度则可以对抗专制、专横与非法。再次,从人们的权利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追求权利自由及其实现的过程也是民主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专制是权利的死敌,从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到政治文明条件下权利本位的确立,这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追求人权、捍卫民主和政治昌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总之,民法是一部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之法,政治文明以权利为本位,二者高度契合于人的神圣权利。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

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治组织状态,是在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维护其自身的市民权利不受封建领主权力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伴随着市民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地产生与发展。在市民社会内部形成的民事关系需要民法去调整,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需要民法去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87)首先,市民社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一任务主要由民法来完成。民法的内容符合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鲜明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如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等。其次,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过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的方面”。(88)再者,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某种权利,但只要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则其享有的利益必为法律所保护。私法自治的手段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市民社会成员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正是行为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市民社会是对私人自治领域的抽象,这种私法自治的精神正好符合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并获得自治的愿望和要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双重的,即市民与公民。作为市民,个人在市民社会中按私人利益行事,排斥公权力的干预,并在平等的交往中形成一些共同的规则,这种共同的规则就是民法;作为公民,个人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参与国家的管理,享有公民权。这样,通过具有双重身份的市民社会成员在私人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活动就使得民法与政治文明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了。其实,通过民法培育和繁荣起来的市民社会正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在与世俗权威和国家权力的对抗中,由于社会内部私的因素自主性成长并获得制度化基础,最终形成了抗衡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89)由此才使得政治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近现代政治文明才有了生长的空间。

政治文明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内容。民主政治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或政治安排,但其实施和实现远非政治领域所能包容。民主制度确立、民主政治的正常和良性运转,无时不需要来自社会各系统诸如经济、法律、文化层面诸要素的支持。所以,以民主制度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营造与之相容的运作环境,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一个尊重个人权利、社会结构和利益多元化、制度化并具有良好公共精神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良性运转的根基,这无疑应当是成熟的市民社会。只有根植于市民社会,政治文明才能真正实现。其原因在于:首先,市民社会是单个人组成社会的一种最基本方式,也是单个人社会化的最基本途径。其代表的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其基本目的是追求个人解放,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扩张自己的权利。这正是政治文明尊重权利、以人为本的根本价值取向的社会根源。其次,民主政治根源于多元经济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没有多元化的利益与社会结构,民主政治就失去了土壤。市民社会鼓励个人追求利益,必然导致利益的多元化,也必然引发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就提供了民主政治生长发育的土壤。再次,作为处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市民社会以利益为纽带将人们组织在各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团体中,使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利益集团和组织直面国家的压力,抵抗公权力的肆意入侵,使公权力得到有效规制。同时它又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将个人对公权力的要求合理化,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凝聚和表达疏通了渠道,避免了政治的非理性化和冲突化,促进了政治的理性化、合理化和文明化。市民社会因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而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这不但能实现个人、社会对国家公权力的抵抗,而且能消解民主的压力,使政治和社会的关系缓和。政治系统便能超脱于社会处理事关全局的大事,有利于实现民众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和平衡,为政治文明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空间。最后,市民社会追求个人解放,尊重权利,必然也鼓励倡导人们关心事关个人权益的公共事务,要求人们具有公益心和公共精神。因此,市民社会以其权利、平等、自治、公益等精神特征,指引着公众表达政治意愿、从事政治活动,从而孕育了文明的政治文化。

社会之结构,由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与作为“软件”的社会文化两大基本要素组成。对市民社会而言,其基本硬件应是民法,因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法承担起了组织市民社会并分配这一社会赖以生存的稀缺资源的功能。市民社会之软件则应是民法文化。因为,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同其他法律相比,民法与人最为密切,最关心人、最重视人,与人的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因而也最影响人的意识思维。因此市民精神必然表现为民法精神,市民社会文化也必然表现为民法文化。政治文明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民法为市民社会基本法,所以政治文明所依赖的法制基础必然是民法,所依托的文化基础也必然是民法文化。林来梵教授曾经指出:“民法所维系的市民社会曾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必需的前提条件。”(90)笔者以为,宪法与民法在历史上的这种关系同样适用于政治文明与民法。

当然,市民社会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商品经济自发产生的结果,它与政治文明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市民社会不是完全自然地存在着的,在非常强烈的政治社会的近代国家里,它是据此而存在的。没有以中央集权为基础的近代国家的强烈保障,市民社会也是不能存在的。自主的经济规律的支配如没有以国家的手段来排除障碍是不能成立的。”(91)霍布斯也曾经指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的。”(92)只有在文明的政治条件下,民法才能得以存在和充分发展。

总之,政治文明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民法为市民社会基本法,二者高度契合于市民社会。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市场经济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动因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首先,从民法的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古罗马时期,正是出现了较为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罗马法才得以孕育、产生和完善。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从而成为世界各国民法典编撰仿效的经典。19世纪末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成熟时期的法典代表,即《德国民法典》。其次,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关系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关系,民法通过其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等具有内在联系的规范体系对市场交易的起点、过程和终点进行全方位的调控。再次,从民法的功能来看,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和行为规范。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结构的展开,全部围绕市场及其商品交换关系。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法对民事主体仅作极抽象的规定,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和职业,也不分自然人和组织体,均被抽象成一个符号和资格:“人”。民事主体的设定,旨在确认交易当事人资格。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须有可供交换的财产和所有者按自己的意愿处分的自由,即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是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及其自由处分权的保障。与此相适应,民法上设定的物权制度是交换的前提和保障,而债权制度则是直接交易的规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最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休谟曾经指出,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三项基本法则,“即稳定财务占有的原则,根据同意转移占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93)从休谟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这三项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无一不是民法的规范内容,他不仅把民法视做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且把民法上升到关乎人类和平与安全的高度。

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才能结出政治文明的奇葩。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理念正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在宪政活动中,深刻地渗透着契约精神,所以将宪政社会称之为契约社会或法理化社会是十分恰当的。依照契约社会的原则,享有自然权利的公民交出其中的一部分由自己的政治代理人行使,并给政治代理人规定了权力的限制和行使权力的程序,并保留了撤回委托的权力,宪政过程中社会的法理化、契约化是它的精义。”(94)契约范畴所体现的自由、平等、自律、自主等一系列原则一经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也就为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济生活中的契约规则不仅为商品生产者所注重,其内在机理也被推及到政治生活之中去,成为瓦解专制政治、构建民主政治和实现政治生活规范化、法治化即政治文明的催化剂。

(四)民法是伦理之法,文明的政治必是伦理政治(95)

由民法上的人的伦理性所决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民法则具有明显的伦理法特征。首先,正义是伦理的首要法则,而作为制度性权利文化的民法的首要伦理价值取向即正义。权利文化不仅以社会正义为目标,而且能促进与实现社会正义。一方面,民法的权利本身与正义联系密切。从词源学上看,在拉丁语中,正义(justitia)一词来源于法或权利(jus)。自然法学家往往将正义同理性、自然权利联系在一起,人类正义体现了人类的理性精神,表征着人类的自然权利,反映着人类的终极追求。可以说“作为人的主体性和价值确证方式的应有权利,实际上是人类普遍的正义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换言之,正义是应有权利的实体或渊源”。(96)另一方面,民法中有关权利的制度则表征着制度正义。权利制度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观念、正义要求规范化、制度化。“享有一项权利就是享有一次正义,就被赋予一种表达个人主张的力量,这样一种正义也可以被说成是一种‘王牌’的权益,是社会的政策和行为道德与政治的基础。”(97)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则保障权利以矫正正义,使正义要求不受损害。其次,民法规范主要表现为伦理性规范。从法律与道德结合的紧密程度方面,法律规范可分为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大类。民法规范绝大多数是伦理性规范,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断就可以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甚至有学者断言:“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98)我们姑且不论其观点是否有些言过其实,但对于民法而言则不无道理。再次,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主要体现为伦理思想。民法在整个内容设计上体现为权利法,它以一系列权利的设定来给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承认、弘扬人的理性。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首先来源于社会经济伦理思想,这种经济伦理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市场交换中的道德秩序、分配法则和占主导的价值体系,如对财富的追求、使用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主要是由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即职业道德和经济信用构成,这两者构成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石和市场有序化的保证。现代市民社会奠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上,有其道德基础,即对他人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尊重。民法所有的制度都是以此为出发点。

伦理政治或曰政治伦理是指为了实现和维护一定的政治理想与政治秩序,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政治活动合理的、适宜的系列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与从政者道德品质的总和。政治伦理具有工具正当性即依据一定的伦理标准对人类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加以评判,为人类政治活动在特定环境下如何行动提供规范性的指导。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价值正当性功能,正义是最大的政治伦理,它不仅论证和说明政治对社会的终极价值关怀,而且作为政治的根本价值观具有评价现实社会政治的价值判断功能和建构理想政治社会的行为导向功能,为人们认识政治活动及其变化提供基本的观念框架和价值指标。政治文明的伦理性要解决政治发展的价值意义,避免在政治发展中迷失方向。政治伦理对政治文明的价值指导体现在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三个方面。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是政治理念进步、发展的成果和状态,在政治文明中起导向作用,而政治伦理是政治理念文明的灵魂。因为政治理念是否文明并不能由其自身进行评价,而应由政治伦理来评价、判断和规定,即由政治伦理对政治意识形态的正当性、正义性与合道德性进行评判和导引。政治伦理并非是由某个阶级或某个人主观臆断的,它必须符合历史的、人民的客观标准。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而制度文明是否进步关键在于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这也是制度伦理的重要方面。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问题就是制度设计与安排,也就是制度性建设。“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9)那么,什么是好的制度呢?判断制度好坏的标准其实就是个政治伦理问题。政治伦理最重要的是赋予政治制度设计和安排的价值意蕴。

总之,从价值伦理的角度而言,民法是表征着正义的伦理之法,文明的政治制度需要先进的政治伦理道德来维系,二者高度契合于价值伦理。

(五)民法文化是人本文化,以人为本是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

休谟曾经说过,“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100)民法文化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将人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从结构上看,民法文化是由观念性的权利文化与制度性的权利文化两部分构成。但是,不管是观念性的权利文化还是制度性的权利文化,民法文化或者说权利文化都是以人为中心,表征着其正义的内涵。简言之,民法文化就是人本文化,民法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均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取向。翻开任何一部民法典,都会看到它首先确认的是人的主体资格,是对人生存的确认,是对其得享有权利的确认。民法规定主体得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得与他人依自由之意思签订契约,得继承遗产,缔结婚姻,不都是为了使其成为一个享有充分权利,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平等的人吗?民法不仅对人的生存资格予以确认,更以其对主体权利的充分肯认而使人的生活更加美好,超越于生理需求而赋予生存以更丰富的内涵,这已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自身所能提供的资源。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没有对人自身的尊重,即使是一部名之曰“民法”的立法文件,恐怕也并非是浸润着罗马法以来充满人文主义精神的市民法典。民法文化是以权利本位为价值模式,是以人为本,它肯定和尊重人的价值。民法文化也是一种最能体现人性和复归人性的文化,是一种最能反映生命之真的文化。无论民法如何变化,“民法理念问题归根到底就是民法中怎样来对待人、如何实现自由人的问题。这是民法不变的理念”。(101)民法上的人,是脱离阶级成分、宗教色彩和政治倾向的人;是纯粹的、实在的、自主的、自由的人。德国法学家维亚克尔(Wiescker)也曾经指出:“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102)民法的制度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张扬和保护,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并能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心及行为,自主地从事各项正常的社会交往,培养良好、崇高的性格。“民法的理念在于,它无视那些存在的区别,而以同一的标准,容纳世上所有的人。”(103)从权利的演进史来看,从没有明显的权利概念到“天赋人权”的提出,从个体权利到社会权利、集体权利的转变,从单一的权利内容到丰富的权利内容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权利的语言是一种特别有力的表达方式,它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104)可以说“离开主体自由自觉的活动,离开了人类意识,人的价值尊严和类本质,一句话,离开了人的主体性,来谈论应有权利的问题,那是不可思议的”。(105)卢梭也曾经指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106)由此我们相信: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权利存在的价值说明对人的价值的认可,人对权利的实践程度表明了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实现程度。以权利本位为价值模式的民法文化更是对人的价值的确证,是人本文化。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107)

人类政治生活的实质是如何对待人的问题。文明的政治生活对待人的基本态度是把人看做人,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即以人为本的政治,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从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来看,政治文明的构成要件是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行为和文明的政治目的,而所谓“文明的”就是“以人为本”的,其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先导,建立“以人为本”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关键,维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秩序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追求“以人为本”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归宿。质言之,政治文明与“以人为本”是高度契合的。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的价值不断得到张扬、人的权利逐步得到保障、人的尊严日益受到尊重的过程。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从上述论断足以看出法治之于政治文明的价值。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本文化才是法治的根基,因为法治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围绕着人的权利而展开的。“立法是分配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权利。确定权利和实现权利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法律动作的目标。”(108)人本文化与法治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法治的现实关切与终极关怀是人的权利的实现,人的价值的尊重,人的幸福生活的确证和追寻。正如伯尔曼指出的,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容了一整套规则,它还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切。(109)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人的幸福生活为归依的。如果我们没有一种人本文化作为背景而去奢谈法治和政治文明,那么我们离专制可能就只有一步之遥。因此,对于我们而言,当务之急并不在于进行所谓“革命性”的民主建设,而是通过点滴的权利规则的建立,来实现人的权利和价值,这才是我们制度的坚实基础。

另外,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一切文明都浸润着人本文化的价值取向。人本文化蕴涵着人类共同的理想,表征着社会文明的程度。可以这样说,它本身就是一种文明。人本文化是以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为基础生成并发展起来的,本身正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人本文化对社会的文明又有促进作用,这是通过它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精神领域三方面的功能来完成的。人本文化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促使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由此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权利文化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建构社会的权利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与法治的信念,由此促进精神文明的提高。权利文化使社会成员树立政治主体意识、民主意识,促使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与法治政治,由此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

以人为本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本源性原则。世间万事万物中,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社会和政治的惟一主体,是最应当被珍视、尊重、爱护的,是高于一切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需要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历史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要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人是生产力的组成要素,以人为本又意味着要尊重人,把人当成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等规范价值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具体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体恤人情、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人是社会的人,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研究社会中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律,并从这个规律出发,创建一切科学优良的制度和规范。今天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更加旗帜鲜明地尊重人性的基本规律,把人性规律当做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据和出发点,把人性当做我们治理社会的一切规范性价值的源泉,使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真正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着眼于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着眼于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我们只有回归到这个境界,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才能回归常识和理性,充满科学的精神,才可能事半功倍,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真正走出中国几千年历史兴衰更迭的周期怪圈。因为以人为本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一切制度和规范以及政策措施的终极标准。又因为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创建与制定的一切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还要遵循公正、平等、人道、自由、法治等人类文明发展已经反复证明了的普世规则,这将有利于我们逐步向宪政民主时代过渡,充分保障和尊重人权。一句话,以人为本意味着我们的一切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都要尊重人,从人出发,尽量减少异化,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政治文明的最终归宿。

总之,民法文化是权利文化,是人本文化,以人为本是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二者高度契合于以人为本。

三、民法对于政治文明构成的正向作用

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其内在结构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行为和文明的政治目的四个方面。(110)民法以其精神、原则和制度培育了政治文明系统的基本要素,型构了政治文明的基本框架。

(一)民法之于政治文明的价值理念

首先,政治文明是关于公共权力合理化和人道化的制度安排,其根本价值取向应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未来社会时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1)作为政治文明理念的“以人为本”应该是:在历史观上,肯定人是历史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在本体论上,突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国家观上,强调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在发展观上,主张人的解放和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政治文明直接表现为制度文明,实现此价值的基本方式就是以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权利方式确认和保护个人利益。民法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以私权神圣精神确认和保护人的最基本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提供了对人的最基本、最直接的关心,保障了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条件。民法还保持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创设新的权利类型给人以更充分的保障。政治权利本身就是民事权利的伸张与提升,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民事权利在政治领域的直接体现。人们正是为了争取自身生存与发展而参与政治,争取政治权利,进行政治斗争。离开对个人利益的直接关切,任何政治权利、政治号召都会成为空洞无力的口号。民法以其对人的最直接关怀,必然对社会政治的价值取向产生根本影响。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正是民法的人本精神在政治领域的体现。

其次,政治理念文明还表现于对政治权威产生和运行合理性根据的认识上。社会契约理论是近现代公认的文明政治理念。它以平等的契约观念阐释政治权威的合理性,认为公共权力起源于“社会契约”,权威应通过平等的民主选举而产生,其运行规则也应依契约规则。其实,社会契约论在政治领域只是一个虚拟的理论假设,“如果没有私法领域中人们相互缔结契约的经验和理论支撑,它是无法建立起来的”。(112)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理论是民法的契约观念不断沉积演化,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历史结晶,是民法运行机理作用的必然结果,它直接来源于民法中的个人交易理论。

契约作为上升为法律的商品交换规则,蕴涵着平等、权利、诚信、协作、责任、理性、自治等丰富的精神要素,其发展过程中,无时不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着影响。梅因在研究早期的契约形式“耐克逊”时指出:“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锁链连接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现代各种观念混合起来”。(113)“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114)他实际已经说明,这种起源于一般交易规则的契约流传到后来,就已向政治和社会生活浸润与扩展。关于契约与文明的关系问题,梅因总结道:“文明越年轻,它的契约形式一定愈简单。”(115)因此,政治文明的程度与契约观念和形式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

从民法的运行机理来看,当契约由普通的交易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后,其内涵必然被固定和扩大化。经由法律的强制、预测、指引、评价和教育功能,契约中平等、权利、诚信、协作、责任、理性和责任意识必然逐步上升为人们的道德观念。随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的全面解放,人们必然将各种契约意识带入整个社会关系中,契约关系也必然由经济领域进入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进而演化为一种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政治文化,这就是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以契约精神为文化基础的社会,契约精神就是现代精神。社会契约论正是契约长期的发展演化与近现代时代需要相结合的产物。社会契约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及其规则的系统总结和放大,其原型和根据仍然深藏于经济生活的事实中。

再次,秩序与和谐也是文明的政治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所有的政治共同体中,秩序都是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而人类建立政治社会“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16)但是,秩序是人类政治生活的首要目标并不意味着人们建立秩序的所有努力都符合文明的要求。文明的政治生活要求有效的秩序必须按照以人的方式对待人的原则来建构,不能按照动物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去形成,而政治的文明与进步在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方式的改变。以人的方式对待人,是文明的政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一般而言,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呈现出的规则性、确定性和连续性,而文明的公共秩序则意味着尊重个人自由、确保社会公平条件下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117)通过民法来组织社会生活,它有效地将国家权力排斥在私人生活之外,达到了“无为而治”的境界。在这个境界中,关注私的个体及其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法律的首要目标。而且以此为基础切入社会生活,既符合人性,实现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又带来了社会竞争和社会正义,也达到了“各归其所”的秩序与和谐状态。毋庸置疑,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正是文明的政治理念的基本内核。

最后,政治的正义性也是文明的政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所在。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精髓,民法的制度安排无不体现这一法律价值。(118)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权利精神和民事责任制度无疑表征着正义的理念,这些私法领域中的原则、精神和制度被借鉴到公共政治领域而转化为平等对待、权利政治和责任政府的政治理念。

(二)民法之于文明的政治制度

文明的政治制度必然是民主政治。所谓民主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主决定事关自己幸福的事情,使全体人民能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我国学者指出,“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119)民法制度创造了民主机制的基本条件,民法精神的充分实践是孕育民主环境、培养民主作风和意识的必然途径。

首先,民主的基本前提是承认个人人格的独立平等与自由,承认个人有理性的判断因而能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承认个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而非客体。能充分确立这一民主前提的,只能是最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民法而非其他法律。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是民法最先也是最为直接地把人当做人,赋予其独立的主体资格、平等的主体地位,为人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前提条件。并以理性人的假定前提及意识自治等相关制度设计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理性的判断者,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独立、权利、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直接培育了社会成员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决策的民主观念和思维。

其次,政治是事关公共幸福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民主政治根源于人们不同的利益诉求,确立民主政治必须要保障人们的利益主张。现代社会的利益主张直接体现为法权主张,因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肯认的利益。因此,只有充分尊重私权,树立强大的私权观念,才会有充分的民主。“从历史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与对权利的尊重同步前进的。”(120)托克维尔甚至将权利观念赞美为政治的美德,“我认为没有什么比权利更美好的了……权利的理念不过是运用于政治世界的美德”。(121)民法作为权利之法必然会为民主政治注入更多的营养。

再次,社会成员良好的公民美德是民主政治培育和健康运行的重要途径。而培育公民参与政治的公民美德的途径当然不在政治领域,不在于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在于民法所调整的并表现于民法文化的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首先,财产权是促进个人进取心和公益心的强大动力。公共决策、公共事务最终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因此权利观念的发达会使个人基于对利益的追求而激发关注和参与公共决策、公共事务的真正动机,产生关注政治的内在动力。其次,民法对私权关注的普遍性必然演化为关注公益,私权观念必然升华为公益精神。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联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22)所以,民法要求人们以公益精神严格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而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最后,民法还以返还遗失物、无因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等制度直接指导和鼓励人们关心他人、关注公共事业。

最后,民法中的物权和代理制度无疑也给人民主权学说和代议制度提供了丰富的营养。虽然我们现在无法确证人民主权学说和代议制度的倡导者们是否受到民法中的物权和代理制度的启发,但有一点我们却无法否认:民法中的物权和代理制度早于人民主权学说和代议制度而产生。如果我们承认任何理论都不是凭空臆造而是建立在前人理论成就上的话,我们就不能简单否认作为政治文明基本制度的代议制与民法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代理制度有逻辑和历史上的联系。

(三)民法之于文明的政治行为

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最终都要通过政治行为表现出来,在政治文明条件下,政治行为主要表现为政治统治行为、政治管理行为和政治参与行为。文明的政治行为的直接目标是要形成文明的政治秩序,使人们的政治行为和结果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而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控政治行为的基本手段,因此要使政治行为文明化从而建立文明的政治秩序首先离不开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文明的根本是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民法历来都被作为法治精神之集成,它使法治具备形式理性成为法之最直观的代表者和最有力的支撑者是现代法治的共同经验。政治文明是法治文明,而作为法治精神之集大成者的民法,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在这里,民法和政治文明特别是政治行为借助于法治的媒介而融合为一体。

其一,法治以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为核心,保障权利是目的,制约权力是手段。而权利精神乃源于民法,民法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划出了基本界限,培育了法治的目的性精神,奠定了法治的精神与法律前提。权利由法律确认和保护,尊重权利意味着尊重法律,为权利而斗争意味着为法律而斗争。因此,弘扬私权神圣精神的民法能在最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培育尊重法律、法律至上权威的法治理念。

其二,民法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法治所追求的秩序与安全、自由与效益、公平与正义之价值的法律基础。“如果说,武力夺取一个国家、甚至拓展疆土是必须的话,那么,要使获得的政权稳定,使国家富于勃勃生机,利用法律这种和平的‘技艺’则更是必不可少,尤其是那些关于民生的私法。”(123)一方面,民法实现了社会基本秩序的安全。它以民事主体、客体制度实现社会生活主客体的秩序与安全,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人们确立基本的行为规则,确保了社会行为的秩序与安全,并通过财产权和人身权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民法有效地将自由与效率的追求及二者冲突之协调问题纳入理性的制度化轨道。民法赋予人们追求各种正当利益的合法权利和最大自由,通过物权、合同等制度使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同时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设计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方法,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降低主体在解决冲突中的成本。民法的这种解决冲突的方法为政治冲突的和平化解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其三,政治行为必然与相应的政治责任联系起来是政治行为文明化的应有含义,而这种“行为——责任”模式正是民法中侵权责任原理在政治领域中的应用和发展。在专制政体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却没有相应的政治责任,其他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即使有责任也只是对君主一人负责。然而,在政治文明的条件下,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所有政治主体均应对人民负责,因为“政治文明的基本形态是责任政治”。(124)也只有把政治行为纳入人民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并对越权或滥用权力的政治行为加以制裁,政治行为的文明化才有可能实现。

(四)民法之于文明的政治目的

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价值追求。一定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政治目的的。纵观古今,政治目的无非两种:一种为“公”,即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一种为“私”,即为某集团、某阶级等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利益。作为主权国家,文明的政治目的就是要“为公”,即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同时要尊重人类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由各种具体利益构成的,因此,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具体表现为要尊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正当利益。为“公”的政治目的,往往是在宪法中或其他纲领性文件中表述,并在实践中实现,人们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为私”的政治目的,一般都采取伪装的形式,多数都是盗用文明的政治理念来掩盖其卑劣的目的。如德国法西斯便披着“国家社会主义”这件当时时髦的外衣,打着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的大旗来实施其对内镇压人民,对外疯狂侵略的罪恶勾当。又如民国初期,每一个军阀上台,几乎都抛出了一部宪法,甚至还搞一下选举,制造各种假象,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他们是挂宪政的“羊头”,卖独裁的“狗肉”。由此可见,我们在辨别某个国家是否存在政治文明时,不能单纯看它喊什么口号、打什么旗号以及在形式上建立了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而主要是看它追求什么。对我们来说,追求“以人为本”的政治目的就是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民法是私法,乍看起来与政治文明的“为公”目的和追求不相符。但是,随着现代民法更加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其政治功能日益显现,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通过其特有的制度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共权力偏离“为公”的政治目的而侵犯私人领域。其实,民法所奉行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并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不是仅保护某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是通过对抽象的个人权利的保护并通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而达致社会的和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特别是现代民法的实质是对全体公民私权的平等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这样,民法便于与政治文明“为公”的政治目的发生了并联关系。

(五)民法之于社会自治

一国的政治文明不仅取决于政治权力的状况,而且取决于人民的状况,即在民主环境下长期熏陶的人民群众应该具有很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也就是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自治能力。政治文明的发端就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因而“社会自治是宪政理论的出发点”,(125)是政治文明的起点。社会的自治能力根本上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自治意识和能力,这正是民法所倡导的精神,是民法对合格市民的基本要求。

首先,自治意味着自我约束,意味着行为的理性化。自然法思想是民法理论的主要来源,自然理性则是自然法的理论核心,要求制度的设计、人们的行为要符合社会、自然的理性规律。这一理论推动了民法理论的成熟与民事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现代民法中无处不渗透着理性精神,理性精神成为民法精神的重要内容,成为民法对人的基本要求。其次,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则是这一出发点的必然逻辑结果。从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而这既是民法所倡导的市民精神的精义所在,也是政治文明中人民自决权的理论渊源。再次,民法所倡导的是理性有序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因为无政府主义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必然毁坏真正的自由。因此,民法所保护的权利与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它以责任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有权受限制、契约自由的修正等划定人们行为的界限,教育引导人们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民法还直接以债、合同、物权的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制度直接鼓励引导人们如何通过与他人协作获得利益,如何在与他人、社会的分工合作中实现自我发展。在民法制度的充分实践下,在其理性、权利、平等、自主、诚信、协作、责任等精神的引导下,人们必然养成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良好意识与能力,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自治。

总之,民法以自己特定的制度与文化机理培育了政治文明构成的诸多要素。当然,文明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目的以及社会自治等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内涵交叉、互为条件、互相作用与加强的关系,因此民法对它们的作用也是综合性的,培育了某一构成要素,必然同时促进另外的诸要素的发育。梅因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他的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则民法多而刑法少。”(126)民法的繁荣带来的将不仅是经济的发展,更是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观念的巨大进步。近现代政治文明是权利政治,其通过对权利的分配规划和对权利的确认保护最终促进人类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精髓的民法与近现代政治文明价值高度契合,近现代政治文明原则、精神和价值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以民法为基础的,(127)因此民法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支点。政治文明建设当然也离不开发达的公法,但私法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基础地位是不容忽视的。没有公法只有民法(私法)的社会不一定导致糟糕的无政府主义社会,但只有公法而没有民法(私法)的社会则必定是专制社会。

四、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与民法——一个比较法上的初步分析

政治传统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国的法律传统。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大都是在发达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而发达的市民社会必须有发达的民法来支撑和维护。西方社会自古罗马以来的私法传统培育了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基因。诚如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所言,“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128)

以英国为例,通过考察英国政治文明生成史我们发现,从实质意义上说,民法是存在于英国社会的政治文明基因向政治文明转化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首先,民法的民事权利保障强化了个人权利本位和政治权力多元的政治文明基因。英国社会上的个人权利本位最初体现在民法中,表现为民法保障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保障强化了这种个人权利本位。个人的民事权利成为英国社会的至上关怀,并且成为英国宪法和政治文明的目的和社会动力。作为对抗政治权力的那些上升为宪法或政治文明中的个人权利,是由民法所保护的那些对抗邻里的民事权利也即民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转化而来的。民法和民事权利既是英国社会上的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个人权利诉求和个人权利意识。而这种具有对抗政治权力功能的宪政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其实是由民法所保护的那些对抗他人的民事权利转化而来的。民法和民事权利既是英国社会上的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个人权利诉求和个人权利意识,因而个人权利的民法保障为英国政治文明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民事权利变得如此重要,个人的权利意识变得如此的强烈和普遍以至于个人的民事权利成为了英国政治文明生成的“高级法背景”。当这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政治权力的威胁时,个人便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形成多元互控的政治权力,以对抗和消解政治上的集权,这样就为英国政治文明的生成奠定了深厚的社会控权基础。其次,民法的契约精神强化了法律至上的政治文明基因。民法的契约精神是作为英国宪法和政治文明生成的的法律至上传统的底蕴之一,同时也成为英国宪法和政治文明生成的法文化前提预设。作为英国政治文明核心的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多元政治权力之间的政治性契约。西方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法国,虽然宪法和政治文明生成的具体路径各有不同,但宪法和政治文明以民法为社会动力和基础,以个人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并以民法上的契约精神为法文化前提预设的规范内涵是完全相同的。美国和法国宪法都以人权宣言的形式,确定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实际上是制宪者把民法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转化为了政治领域中的基本人权,而且这两个国家的宪法和政治文明都是以受民法上的契约精神影响而形成的社会契约思想为理论基础的。美国宪法以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基础,而法国宪法则主要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总之,西方的政治文明是从民法基因中源发内生的,经历了一条以社会为基础,自下向上,从民法和民事权利到宪法和政治文明的生长路径,因而西方宪法的实施及政治文明的生成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力支撑,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反观中国,由于自古缺乏民法传统,以刑为主,以法律的刑罚威慑力而非理性取得民众对法律的服从,所以中国古代即使有契约法,也仅限制在经济领域的范围内,因而它除了有交易信用的功能,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是十分衰弱的,无法影响我国以公法文化为基础的政治文明。“我国的权力腐败何以有恃无恐?答案是很清楚明白的,即现有权力体系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129)我国欲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仍然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这就是必须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身份系列,重新建构和组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契约社会。“就政治文明的产生、根本任务及其手段和方法来看,其特征就在于它的契约性。”(130)同时由于法律与道德的高度合一,法律实际上被降格为维护伦理道德的刑罚工具,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而成为治理社会的真正准则。重刑轻民、否定私权、轻视法律理性的传统,必然导致人治泛滥、腐败丛生。民法因素的缺乏正是古代中国经济发展迟缓,人治传统深厚和政治积弊久深的主要根源之一。任何传统都有其巨大的历史惯性,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制度和文化弊端,无一不与传统的弊端相关联。

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只有上层政权的主导推动而没有民法精神导引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变革,任何政治改革的尝试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会走向极端。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不仅仅应依靠政府的主导,更应依托于成熟的市民社会。目前,中国正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走向市民社会,但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催生成熟的市民社会,民法制度与文化才是建构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因此,完善民事立法、弘扬民法文化应成为建设政治文明过程中与市场经济建设相同步甚至超前的重要工作。我国当下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根本性的步骤应该是在社会中植入和培养政治文明基因,并逐渐清除和取代专制基因。这需要两个必备的条件,即市场经济建设和民法建设。市场经济是政治文明基因植入和培养的经济土壤,而民法则是政治文明基因培养并进一步发展以生成政治文明的法律条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器,是保障和强化由市场经济所培植起来的个人权利本位习惯和意识、以多元的利益集团为载体的政治权力多元以及以契约精神为底蕴的法律至上信念等政治文明基因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当前正抓紧制定民法典,作为民法的最高形式理性,民法典具有完善民法制度、弘扬民法精神的功能。但是,中国民法典除了应有的统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功能外,还承载着构筑我国政治文明大厦的政治使命,即以民法特有的内在机理与精神,创建实现政治文明的法治与文化基础,推动完成中国整体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的转型,实现社会整合,构造民主、法治的运作机制和环境,实现国人千百年来的政治文明之理想。因此,我们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在重视民法典的经济发展意义的同时,更应该把握民法在政治文明生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及影响,把培养政治文明基因作为民法典一个重要的价值功能。

如果我们不带有偏见,要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当前最需要的是一场深入持久的全民性的民法文化启蒙运动。用民法文化型塑先进的政治文化,用民法的精神和原理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政党、政府及其官员应以民法精神和民法准则从事相应的政治行为从而使政治行为逐渐文明化。唯有如此,中国的政治文明才能建立在敦实的基础之上,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的理想才能得以实现。借用姚辉先生的一句话作为本部分的结语:“让法治成为社会的根本,让民法引导我们的文明。”(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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