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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诸政体的三种形式,诸政体的形式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君主政体有五种表现形式:斯巴达式政体。

二、诸政体的形式

1.君主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且是以谋求整个城邦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政体,是正宗政体的类型之一,并不是所有城邦都适宜于君主政体。君主政体有五种表现形式:(1)斯巴达式政体。在这种政体中,君主没有绝对的治权,是终身的军事统帅,对于军事可以拥有全权、发号施令。君主的职位有的是世袭,有的是经过选举。(2)蛮族君主制。君王世袭,以法进行统治,具有专制权力。(3)民选邦主式。君主由选举产生依法受任,任期为终身或若干年,具有专制权力,王位不世袭。(4)史诗时代的王制。以法统治,王位世袭,职权包括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5)全权君主。君主具有绝对权力,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犹如家长对家庭的管理。亚里士多德看到了君主政体逐渐衰退的趋势。

2.贵族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贵族政体是那种“只由单纯意义上最优秀的人构成的符合德性的政体”[59]。最优秀的人是德才兼备,与善良的人有所不同,仅仅是善良的人组成不了贵族政体。因为在这种政体中,各种官员的选举不仅要看财富,还要看个人的优秀品德;这种优秀品质不仅是个人的善良,而且还有才能,即执掌政权者是德才兼备的人。因此,才德是贵族政体得以构成的重要因素。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政体有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不算是‘好人’,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要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他的政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体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60]第二种是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包括兼顾财富、善德和多数平民的贵族政体以及兼顾善德和平民多数的贵族政体。第三种仍以善德为主要依据,但却明显表现出寡头主义倾向。亚里士多德认为,贵族政体在各种职位的分配方面最能体现德性原则,因为德性是贵族政体的准则

3.共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政体就是混合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制度。这种混合在习惯中常常偏向平民称共和政体,偏向寡头称贵族政体。这样的混合应遵循不同的原则,或者可以认为共和政体分为下面三种情况:第一,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不同的法规;第二,把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第三,选择寡头和平民政体中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合。共和政体靠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是可能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61]

4.僭主政体

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态,是由僭主一人统治、以他们的一己私利为依归的政体。它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严格依法统治的僭主政体;第二种是古代希腊城邦中所实现类似君主的“民选邦主”;第三种是野蛮民族中所实行的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僭主政体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其统治是专制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无法无天”;二是其统治权是通过僭越或蒙骗、政变等非常手段获得的;三是僭主或暴君所谋取的主要是其个人或家族的私利,并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5.寡头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种,其特点是财富成为衡量人们能否参政或者能否掌控城邦最高权力的唯一标准,即财产是寡头政体的准则。但寡头政体并不与少数人执政完全一致,它通常变现为少数人执政。它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允许拥有规定财产的人享有参政权利,贫民被排斥在公职之外。由于参与行政治理的人数众多,因而这种政体实行法治而非人治。第二种是受任公职的财产资格要求高,而且公职补缺限定在法定资格范围内的人们。第三种是城邦官职的分配实行父传子的世袭制度。第四种也是世袭制而且寡头拥有财产数额巨大,他们左右政权,超越于法律之上,人治最终取代了法治,这种寡头政体又称为“权阀政体”。

6.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是自由而贫穷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其最主要的原则是自由。平民政体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多数人专治,但由于在通常情况下“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为数极少”,所以平民政体常常表现为多数人执政。它的特点:其一,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轮流统治和被统治;在平民政体中,人们坚信,不应该被统治,甚至不应该接受任何人统治,如果不能实现,至少也应该轮流被统治和统治。其二,在这种政体下人能够随心所欲地生活。平民政体中的公正是依据数目而定的,是一种数量平等。据此,平民群众必须拥有城邦的最高权力;政事的裁决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公正,虽然这种意志并不一定就合乎公正。

依据上述原则,平民政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所有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全体公民统治每一个人而每一个人反过来又统治全体公民;所有的官职或者是所有不要求具有经验和技术的官职,都应通过抽签来任命:官职完全不应在财产方面有要求,或者只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一个人不能两次担任同一官职,或者只能在少数时候或在少数官职上连任,军职要除外;所有官职或所有可能做到这点的官职的任期应该短暂;所有的公民都有审判权,由所有公民中选出的人来审理一切案件,或者是审理大多数最大和最重要的案件,例如审查财务和政务,私人的契约等等;公民大会对一切事情至少是最重要的事情拥有决定权。”[62]

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有五种形式。第一种是严格平等,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这种政体是“所谓的最符合平等原则的政体”[63],这种政体遵从法治。第二种是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财产要求的平民政体。第三种是公民出身无可指责便有权参与行政管理担任官职的平民政体,其治理完全按照法律。第四种是任何人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行政管理的平民政体,法律必然具有统治的权威。第五种是群众代替了法律在行使权力的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绝大多数的平民政体都实行法治,而在依法统治的平民政体中是没有平民领袖的位置的,主持公务的是那些最优秀的公民;然而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也就应运而生了。如果平民领袖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主,寻求君主式的统治权力,就滋生了极权专制,左右公民大会,将平民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平民变成他们获取城邦最高权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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