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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涉及知识产权与技术市场问题

时间:2022-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知识产权与技术市场讨论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不能不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市场这两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其作一专门探讨,以期能对改善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有所裨益。这种矛盾的现象,导致专利法以至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诞生。专利权只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息息相关。显然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主体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五 知识产权与技术市场

讨论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不能不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市场这两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其作一专门探讨,以期能对改善知识劳动价值的实现机制有所裨益。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有价。所以,对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个人来说,都希望自己创造的劳动果实能得到保护,不被他人无偿占有,从而获得垄断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知识具有继承性,任何创造都离不开利用前人和同时代人的劳动成果,所以又都希望别人的劳动成果能够公开,公开得愈快愈好,公开的程度愈彻底愈好。这种矛盾的现象,导致专利法以至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诞生。专利制度就是这种矛盾的产物,它一方面规定了技术创新受到保护,发明者在获得专利权后,如果是产品发明,其他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该产品;如果是工艺方法发明,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该工艺方法,也不得制造、使用、销售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否则便是侵占专利权,可以诉诸法律。另一方面,专利制度规定保护有一定期限,一般为10—20年,有的更短一些。英国于1623年首次颁布专利法,规定为14年,这个年限有效地保持到1919年,后来延长到20年。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专利权也是可能的。例如瓦特按照议会法令将他的分离冷凝装置延长专利年限,结果他的这项专利从1769年到1800年一直保持了31年。一旦专利期限一过,这些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便成为公共财产,谁都可以无偿使用。

从法律上看,专利权有三个显著特点:①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独占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专利占有者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②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有在该国范围内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对他国没有域外效力。因此,要想在他国获得独占权,就必须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只有经有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③时间性。各国法律对专利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但法定期限届满以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权利人无权干预。

专利权只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要广泛得多,它包括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可以说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产权可通俗地理解为“关于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如把它加以分类,可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有:专利、实用新型小发明、设计、商标、厂商名称等。版权又称著作权,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书籍和其他著作物);口述作品(演讲、讲课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视、电影录像录音、广播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和技术绘图等。

由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地域性,即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并不受到承认和保护;为了便于—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间共同签订了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从而逐步建立起国际保护制度。最早签订的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邀请一些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许多厂商因为得不到保护而不愿展出,所以政府便起草了一个临时协议,到1883年有11个国家签订了该公约。以这个工业产权保护公约为中心,还签订了12个工业产权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其中最重要的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1984年我国参加了工业产权保护公约,成为其中的一个成员国。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国民的各种利益。二是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首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三是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商标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为例,对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须以原有的形式接受注册申请并予以保护;对复制、模仿或翻译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可拒绝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

除对工业产权进行保护的巴黎公约外,在版权保护方面也建立起了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是1886年制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8年的《世界版权公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并且正迅速地走向国际协调和统一。联合国有两个专门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并管理着20多个国际公约。

然而在实际执行这些国际公约的过程中,仍不时遇到一些问题。一方面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因而常常为此发生争吵;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仍比较普遍。因而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严重分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息息相关。据估计,仅假冒商品就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6%。显然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主体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鉴于以上情况,1989年4月5日至8日,关贸总协定各国谈判代表起草了一份《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该协议在版权、商标、产地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设计等方面都作了充实和调整。这个协议在充分依照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尊重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假冒和非法翻印商标的防止和处罚。这些必将推动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并进而推动世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曾经历过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过一些单项法规,“文革”期间受到严重的破坏,直到改革开放的十多年来,许多制度才逐步建立并正在完善起来。我国的《商标法》在1982年颁布,1983年3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专利法》于1984年3月颁布,1985年4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颁布,1991年6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1991年6月颁布,1991年10月起实施。我国已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正在为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进行磋商。

如上所述,由于各国对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甚相同,所以经常为此发生摩擦。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前一段时间发生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原先中国的《专利法》对化学品缺乏具体保护条文,而美国的专利法则对此类产品进行保护。由于保护制度上的这种差异,中美为知识产权发生激烈争论,进而导致中美贸易关系的摩擦。这场争端经过六轮艰苦谈判,最终互相都作了妥协和让步,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这场争论留给我们许多启迪:首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必须增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所以必须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使保护知识产权的国民意识得到迅速提高。其次,要认真总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近些年来,我们运用了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产品,同时又带动了我国的先进技术和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交换和国际分工。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总结。本来,商品和技术的出口都要有专利保护,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没有专利保护,我们的产品制造技术,便极易被人仿制抄袭,以致成为外国人的专利,反过来限制我国出口,指责我们侵犯专利权,甚至还要赔偿人家的所谓损失。例如我国的水稻插秧机,就曾被某一国家仿制,并径自申请了专利,使我国再也不能向这个国家出口插秧机。又例如我国生产的“芭蕾”牌珍珠系列化妆品,曾长期畅销日本和东南亚,在香港市场上占有率一度达到90%。但是一外商用300美元抢先注册,取得了该商品商标权并仿造销售,严重影响了这一化妆品的继续出口。除此以外,还应注意与国际上的通用规则相衔接。这好比国际球赛,要有个规则共同遵守。我国的专利法原先对化学物质和药品不给予保护,多数厂家只注意模仿而不注重开发,致使我国精细化工等方面的技术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化学物质和药品进行专利保护,这将促使我国迅速建立起开发体系,以提高对化学物质和药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当然这样做在短期内要大幅度增加财力和人力的投入,但是从长期看,它将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二)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作为一种商品,因为它能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它又是劳动的产品,凝结着人们的劳动,因而具有价值。任何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技术也是这样,它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它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产物,凝聚着社会的一般劳动,所以它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然而技术商品有许多与实物性商品不同的特点,所以技术商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实物性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有用性”。但是技术不是物,不是用来满足人们的某种物质需要,而是用来满足人们指导实践的需要。诚然,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通过生产劳动直接转移到实物产品中去,也可以通过提高劳动者的能力间接地转移到实物产品中去,但这同直接满足人们的某种物质需要是不一样的。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间接的,买方不能像买到一般实物商品那样直接付诸使用,而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知识水平,才能使它发挥作用。实物性商品在转让过程中,购买者得到该物的使用价值,出卖者失去了该物的使用价值。但是技术成果则不同,它在流通领域转让时,是技术工艺、设计等知识的扩散,转让者并未失去成果,而仍然保留着成果原有的使用价值,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提高。技术商品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知识的传授,购买者获得了知识,但转让者却并不失去知识。也就是说,技术商品在交易中卖方不失去对商品的使用权,买方只获得商品的使用权,所以技术可以多次转让或进行多方交易。实物性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将逐渐消耗,直到最后消耗殆尽而完全丧失使用价值。但是技术成果的使用价值则不同,它不仅不会在使用中被消耗,也就是说它没有有形损耗,恰恰相反,它在使用中会得到充实和提高,使用得愈多它就愈加完善,使用价值也就更大。

技术商品的价值也有其显著的特点。从价值构成上看,它与实物性商品一样,都是由新创造的价值和转移过来的旧价值两部分组成。在技术成果中,既包含有科技工作者的活劳动,同时也包含有物化劳动,即消耗的各种原材料以及仪器仪表等物质资料。科技工作者付出的劳动凝结为新价值,他们为获得这些成果所消费的物质资料则属于旧价值的转移。但是技术知识具有继承性,任何技术成果的获得都离不开他人的劳动,它不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劳动结晶,而是凝结着前人和同时代人共同探索的劳动。由于涉及时间的持续性和空间的广阔性,因此技术成果的价值构成就显得比较复杂和难以计算。

然而技术成果的价值却可以从与实物性商品的关系上来把握。在任何实物性商品的生产过程中,都要消耗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包含着一定比重的知识劳动。任何实物性商品的生产,首先要有构思和设计,要有一定的制造工艺,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吸取了多种类型的技术。所有这些渗透在实物性商品中的技术,实际上就是实物性商品的灵魂。没有灵魂而只有躯体,那么这种实物性商品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正因为如此,所以技术成果价值便在实物性商品的交换中得到体现。至于每一种技术成果价值的大小,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在实物性商品的价值构成中,此类技术成果的价值所占的份额(可以通过技术要素的价值与其他要素价值的比例来求得);二是受惠于此类技术的实物性商品价值的总和以及预期可以达到的峰值。把握好这两个要素,将有助于找到评估各类技术成果价值的方法。

从失败技术与成功技术的关系上看,技术商品的价值也不同于实物性商品。在生产中,那些按照预定目的,实现对材料、能源、信息进行改造加工的方法和手段,就是成功技术;反之则可称为失败技术。然而成功技术是和失败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失败技术中孕育着成功技术,从失败技术中常常可以看到成功技术的雏形。所以说技术发展的历史就是由失败技术转化为成功技术的历史。对实物性商品来说,如果它是一件废品,尽管人们也付出了劳动,但不具有使用价值,因而也不具有价值,所以说生产废品的劳动是一种无效劳动。但是在形成技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无数次探索。技术史上被称颂的那些技术成果都是在探索者本人以及他的前人无数次失败的基础上取得的;如果一个人证明此路不通而节省了千万人的精力,那也是对技术进步的贡献。从满足人们指导实践的需要来看,失败技术的作用在于启发思路和提供经验,因而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计算技术成果价值量的时候,一定不可忘记这里面还凝聚着无数次失败劳动。

技术成果虽然具有上述种种特点,计算它的价值量十分困难,然而它毕竟凝聚着人们的劳动,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自己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在我国,这类成果很多是由国家机关直接提供给企业或有关部门使用,进行无偿转让,不计价,不核算,而创造这种成果的部门由国家包下来,长期吃国家的大锅饭。这样,在社会中便错误地形成了技术不是商品的概念,把本来具有商品属性的技术非商品化了。这就掩盖了它本来具有的价值。今天,国家决定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商品化,把技术引入流通领域,通过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流入用户手中。由于技术商品同一般实物商品的价值构成不同,目前还不能认为已经找到了简便的计算方法,所以应当让技术在交换中由买方和卖方自由确定价格。只要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只要是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保密技术,就不应作不必要的限制,而都应该鼓励它们进入技术市场。只有这样,技术才能在交换中体现它真正具有的价值。

(三)技术市场的特点

发展技术有两条途径:一是靠技术转移,就是把国内外已有的技术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过来;二是靠技术开发,即依靠自己的力量通过技术开发来获得所需要的技术。由于技术开发的周期较长,资源投入比较多,所以除一部分由自己开发外,都希望尽可能通过技术转移来获得有关的技术。在技术转移中,除了从公开文献资料中获得一些信息外,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付出一定的报酬来获得,即通过买卖的方式来获得。为了便于买卖技术,就需要一定的市场。技术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流通过程,包括技术商品流通的一切途径和形式;而狭义的技术市场则是指集中买卖技术的固定场所。

技术商品有别于一般的实物性商品,因此技术市场也有别于一般用来交换实物性商品的市场。技术市场上出售的技术虽包括硬件,但主要是图纸、专利、技术诀窍等软件。因此,技术市场上转让的主要是知识产品。对这类产品的价值评价是极为困难的,不仅要考虑开发技术所需要的投资,而且要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尤其是技术在转让以后,转让者们仍然保留着这种知识。正因为如此,“一次性出售”的技术商品,在价格上就不同于“允许重复出售”的技术商品。技术商品的价格与其寿命有关。在技术市场上确定价格时,要分析技术商品的经济寿命,即它处于寿命周期的哪一个阶段。技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它在定价上会有很大差别。有些陈旧了的技术,占有者为开拓新的市场,把它送到另一些地方出售,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技术可能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不久它就会被淘汰。在定价时要特别注意此类技术的这种特点。对于已经取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则应考虑它的专利年限。一般地说,它的价格随着专利年限的递减而下降。技术商品与市场状况有密切关系,所以要特别注意分析市场的容量。市场状况对技术价格的影响极大,技术商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市场的饱和程度。诸如以上这些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技术商品的价格。由于技术商品计价的极端复杂性,所以对于如何计价,至今人们的认识仍然很不一致。我们认为,在考虑技术商品的价格时,必须注意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耗费,二是利润。前者包括资金的投入和劳动的投入,如直接工资开支、科研物质和材料费用、设备折旧以及管理费用等。一般地说,卖方绝不会低于劳动消耗而出售技术商品,不然就会亏本。当然除劳动消耗外,通常还应当有利润。而这种利润主要取决于买方应用此项技术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大小。由于技术商品的应用所能带来的利润,事先只是一种预测,真正结果要在产品进入市场后才能见分晓,这样,有关技术商品的利润就很难确切地计量。所以,许多创新产品的价格支付常采取利润比例分成方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目前我国技术商品定价大概有下列几种:①一次定价法。即按该项技术的研究费用和预计经济效益的大小核定计费,一次结算,一次或分期付款。②利润分成法。即按新产品正式投产后当年增加利润的5%—15%计算,计费期限为1—3年。③产值分成法。即按新产品投产后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3%计算,计算期限1—3年。一般地说,对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太强的产品,可以一次转让,一次支付,这样做简便易行;而对一些投资多、周期长、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技术产品,采取利润分成法或产值分成法,双方签订合同,共同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也许是比较适合的方法。总之,技术商品的定价问题能否处理好,关系到技术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只有当技术市场体现了技术商品的卖方和买方平等互利的交换关系,并合理地体现了技术商品生产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方的利益,那么,他们才会有参加技术商品交换的更大积极性。

技术贸易过程比较复杂,不像实物商品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简单。技术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是技术商品的生产者,他们需要获得信息,了解合适的消费者。而使用单位则要求及时了解技术的信息,以便确定是否有必要购买所需要的技术。这样,双方都有一个收集信息的过程。在获得一定的信息以后,就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同一项成果,转到甲地可能效果较好,而转到乙地则可能效果极差。这是因为它的应用要受到资源条件、人才条件、资金条件以及其他环境的限制。对买方来说,不仅要对技术成果进行严格的鉴定,而且要认真分析当时当地的条件,对接受性要作出充分的论证,同时还要预测它的发展前景,这些都将会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在作出可行性分析后,便进入了议价阶段。正如上面所述,议价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工作,价格是否合理,对能否实现成交关系极大。在成交以后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一定时期内结成合作关系,卖方要继续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到实现了合同条款为止。由此可见,技术商品的交易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要特别注意发挥中介方的作用。无论是买卖双方谈判前、谈判中或谈判后,中介方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技术市场的性质决定的。在谈判前,中介方起着桥梁作用。它一方面要了解卖方技术成果的性能、特点、效益、投资条件、售价幅度、转让方式、售后服务的形式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掌握技术的可靠程度。技术成果具有不同的类型,有的属实验室成果,有的则是可直接用于生产的成果。将实验室成果转变为实用的生产技术,还必须再经过一系列的试验。有的可以取得成功,有的则不一定能取得成功。所以一定要把实验室成果同立即可投入生产的技术成果区分开来,以免使买方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中介方必须了解买方的意愿,特别是接受技术的能力,包括资金、设备和人员的条件。一项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而且取决于吸收、消化技术的条件,没有一定数量和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那么即使最好的技术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以上都属于谈判前中介方应做的工作。此外,还要做好谈判中和谈判后的工作。在谈判中间,技术市场的中介方要充分发挥促进作用,包括如实地介绍买卖双方的情况,协调双方的分歧意见,去除双方意见中的模糊成分,使合同做到条款清楚、责权分明,以形成一个明确的、便于执行的合同。在签订合同以后,中介方还要发挥执行合同的管理作用,包括定期检查双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对合同中未尽事宜组织新的谈判,协助解决新出现的一些技术和权益方面的问题,以便保证合同的全面执行。

技术市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形式的多样性。技术市场的形式,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常设技术市场,另一类是除常设技术市场以外,技术商品流通的一切途径和形式。常设技术市场具有固定的场所,专门的经营人员,常年开业,供需双方可以随时洽谈,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证,这当然有利于成交。而且这些常设市场还直接经营物化了的技术成果的购销业务,既是技术交易所,也是技术产品商店,具有某些物质商品市场的特征。除常设技术市场外,在各研究设计机关、大学和生产单位之间,实际上有着多种形式的联系。比如在它们之间有偿转让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协作,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大型机器的协作共用等;有些则建立了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除此之外,在企业之间也出现许多技术转让的形式。一是技术转让、联合生产。这种形式主要指一些企业将其产品及其制造技术、整套图纸、工艺文件等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给受让方,由双方共同生产,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二是技术转让、协作生产。这种形式主要指一些企业将其产品及其制造技术、图纸、工艺文件等转让给对方,由受让方组织生产,转让方按一定比例提取技术转让费。三是产品技术捆绑转让。这种形式主要指一些企业为了集中精力开发新产品,将其原有的部分产品及其制造技术转让出去,由受让方组织生产,转让方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转让费。四是技术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主要是一些大型骨干企业的技术人员对一些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进行有偿的技术咨询服务。此外,有的企业采取补偿贸易的形式,一方提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而另一方则提供本地的丰富资源;有的则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协作生产结合起来。这些在实践中证明都是很有效的形式,并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技术市场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它具有加速转化的功能。技术商品进入技术市场进行交换,将会促进研究单位和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和生产单位,研究单位和研究单位之间的广泛联系。在技术市场中,价值规律时时都在发挥作用,这就为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创造了条件。技术市场成为技术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桥梁,它促进技术商品供求双方的成交。第二,它具有诱导需求的功能。技术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技术商品对使用单位的吸引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并非都了解哪些技术商品对他们是有用的,有的企业只能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知从何处获得技术,以及何种技术对他们最为有效。在技术市场中,通过买卖双方的接触,将会起着诱导需求的作用。第三,它具有指导技术开发的功能。在技术开发中,选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题目选择是否准确,对技术开发的成功关系极大。通过技术市场,可以帮助开发部门了解市场对技术的需求,这对选题会起指导作用,并将使研究和开发工作更好地满足生产的需要。最后,它还具有技术普及的功能。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商品,通过交换和再交换,必然会把各方面的技术推向企业,实质上这也是一种技术传播的过程。这种传播不限于文字和图纸的传递,而且包括对技术的言传身教。在技术市场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广泛的宣传活动,都将对技术普及起促进作用。

(项浙学著,收入《浙江工学院学术报告论文选编》(1991—1992),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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