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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区别

时间:2022-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分封导致的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东方社会没有“封建主义”,只有“东方专制主义”。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了昭显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26]足见马克思是把中央集权视作与封建主义相背反的走向。


   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分封导致的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对立。”[22]

   (一)君主专制、村社结构的东方中古社会并非“封建主义”

   君主制的共有特点是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实际上的或名义上的),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制又分为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及君主立宪制)。以分封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实行等级君主制,贵族与君主分权;而非封建社会往往实行专制君主制,君主及经由其任命的官僚掌控政权。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形态称之“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归入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一类,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实行的有限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区分开来。

   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的译者刘北城在该书“中译者序言”中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是不相兼容的概念。他在译者序言中进而论述道:

   封建主义的概念最初是对中世纪西欧军事分封制和等级所有制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这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因此,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东方社会没有“封建主义”,只有“东方专制主义”。[23]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相关论述,他们认为中国、印度等大多数东方国家(日本例外)前近代社会的基本形态是:在高度分散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地基上,在星罗棋布的宗法式村社基础上,高耸着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了昭显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的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文字说明此点:“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于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24]

   马克思还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一个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25]

   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马克思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世袭司法权”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

   在论及土耳其统治下的阿尔及利亚时,马克思也不赞成将其称之“封建社会”,指出其封建化之所以未能推进,是因为这一过程被“民政军政的高度集中”所阻止,“这种中央集权制排除了地方官职世袭占有”,从而阻碍了封建化。[26]足见马克思是把中央集权视作与封建主义相背反的走向。

   马克思认为,柯瓦列夫斯基把11-17世纪印度纳入封建社会的论述“写得非常笨拙”; 马克思还多次把滥用社会史概念,将“封建”泛化的英国官员称之“英国‘笨蛋’”、 “英国‘笨蛋’们”。[27]马克思更尖锐地抨击英国人约翰? 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28]这些评议显示出马克思对滥用封建概念的厌恶。

   综上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封建制”(feudalism)是不得滥用的,他对封建社会有明确界定,反对以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套用于同一时期的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机械类比者。

   (二)君主专制发生在封建等级制衰亡的过渡期,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

   有学者在论证泛化封建观时,常举西欧中世纪晚期专制君主制之例,以此说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是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而佐证中国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专制王权是封建主义。其实,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性而言,政权自上而下层层封赐,造成政权分裂,这是“封建”的本义。中国的殷周、西欧的中世纪、日本的中世与近世实行此种“封土建藩”政制,故称“封建”。这本是顺理成章、名实吻合的历史语义表述。至于在“封建社会”晚期(如中国春秋战国、西欧中世纪末期、日本德川幕府末年),出现君主专制,分权走向集权,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这正是“封建”的变性以致解体,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历史走势。如中国春秋战国间列国先后确立专制君主制;西欧中世纪末期王权上升,统一民族国家形成;日本江户时期通过“参觐交代”,德川幕府掌控藩国。这都是打破封建格局的趋向,它们是一种过渡形态,而非封建主义的本有内容。

   在西欧史学系统中,“封建政体”与“君主政体”本来就是前后递进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第四部第二篇中古时代的第三章,即题为“从封建政体过渡到君主政体”。[29]该章讲述西欧中世纪晚期的“进步”,否定方面即权力分立的终止,肯定方面即最高权威的产生,总合起来--

   这种进步就是从封建政体进入君主政体。……封建主权是一种多头政体;……在君主政体中,个人的放纵任性已经被抑制住,成立了一种统治的共同本质。……以前的“诸侯”变为国家的“官吏”。[30]

   黑格尔概括的从“封建政体”到“君主政体”过渡的“否定方面”,恰与中国周秦之际的“废封建”、消解贵族分权相当;“肯定方面”,恰与“立郡县”、树立帝王绝对权威相当。而黑格尔所说的“以前的‘诸侯’变为国家的‘官吏’”,则十分精要地揭示了封建制解体的一般政制变迁--从世袭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

   马克思的封建论大体承袭黑格尔的上述理路,明确地区别权力分割的封建政体与专制集权君主政体。马克思就此发表过题旨鲜明的意见。1852年,他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论及路易?波拿巴时期法国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指出这个“寄生机体,是在专制君主时代,在封建制度崩溃时期产生的”[31],明确地将“君主专制时代”视作封建制度崩溃、走向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马克思进而论述:

   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

   ……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32]

   马克思用明白无误的语言指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与分权式的封建等级制是相悖的两回事。就西欧而言,君主专制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阶段,是封建等级制的破坏过程,标志着封建制的衰亡。

   马克思、恩格斯在概括西欧中世纪晚期的政治形态时,采用过两种表述:一是区分“封建主”和“专制君主”,如《共产党宣言》论及“德国的或‘真正的’社会主义”时说:

   德国的特别是普鲁士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和专制王朝的斗争,一句话,自由主义运动,越来越严重了。[33]

   这里的“封建主”,指封爵建藩制度下的封建贵族;“专制君主”则指德国18世纪以降形成的政权独掌的君王,与固有的封建体制内的各级封建主别具一格。

   二是把封建制与专制制度联合使用,上文论及德国时说:

   那里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34]

   这里的“封建专制制度”指西欧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此一历史转折点的政治形态,它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转化的过渡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中世纪晚期政制时使用“封建专制制度”,都是指的“封建”与“专制”两制交织的过渡形态。

   恩格斯注重西欧封建社会晚期,经由君主专制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情形,将其称作“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专制”。在《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中,恩格斯论及19世纪上半叶的普鲁士邦的资产阶级时说:

   这个国家的拥有资本和工业的阶级已经成熟到这样一种程度,它再也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专制的压迫下继续消极忍耐了。[35]

   这里的“封建”指受封、世袭的封建贵族政治,“官僚”指王权任命的官僚政治,恩格斯以“半封建”与“半官僚”相对应,显示了他对这两种政治制度的严格区分,指出当年普鲁士正处在“半封建”与“半官僚”交混的君主专制这一过渡形态,而当年的德国资产阶级力图从此一形态挣脱出来。恩格斯的同文评析普鲁士国君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时,有如下一段话:

   他憎恨而且轻视普鲁士君主制的官僚主义因素,但这只是因为他完全同情封建主义因素。[36]

   这就更清楚地表明:恩格斯是把“封建主义”与“专制政体”、“官僚主义”作为对立的概念加以使用的。恩格斯在同文中还具体展开了威廉四世所向往的封建主义的内容,其要点便是“充分地恢复贵族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这是与“专制政体的官僚主义”这一威廉四世所厌恶的制度相反的走向。

   将封建贵族政治与专制王权政治视作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政制,并讨论二者的对应关系,是西方学术界的普遍认识。严复翻译的英国学者甄克思的《社会通诠》,多处考析“王朝拂特之争”,便是指中世纪晚期、近代初期专制王权之制与拂特之制(即封建贵族之制)的矛盾、冲突。王权“一恶拂特之分民”,“二恶拂特之世守”,故“王朝拂特,二者皆争自存,故其为争皆烈”,这种冲突斗争,有时是王权胜,严复作按,以“西汉吴楚七国之事”作类比;有时是封建诸侯胜,严复作按,以“周东迁以后”作类比。[37]显然甄克思是把“王朝”(指君主专制)与“拂特(指封建制)作为两种对立的、彼此激烈争斗的、相互消长的制度看待的;译者严复结合中国古史,在此义上加以译介和诠释。

   严译的甄克思论述,反映了西方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对立物,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之义。至于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专制王权,只是封建社会走向解体的一种过渡形态。这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论不约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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