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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特赦消息公布后,舆论的反应以欢迎为主,但具体反对声也不乏有之。幸亏这次特赦特别将“贪污受贿”罪犯排除在外,在所有被排除类别中最为显眼。特赦有一定的随意性。   特别是被认为直接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明确是“常赦所不原”的。   我国现行宪法中只存特赦制度。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中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4日审议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该草案提出为纪念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将是时隔40年后中国又实行的特赦。40年之久等来特赦,如果在40年前就犯事入狱判无期,没有哪个罪人不是年过半百?当然,也有幸运者,早两年犯重罪被判了10年之上立马受到特赦,他们真值得欢呼:“皇恩浩荡,祖国万岁”。

   特赦消息公布后,舆论的反应以欢迎为主,但具体反对声也不乏有之。这表明特赦的施行虽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事情,但它将受到舆论的拷问。幸亏这次特赦特别将“贪污受贿”罪犯排除在外,在所有被排除类别中最为显眼。这样做,至少可以避嫌。

   另外,特赦与大赦还是有区别的。特赦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古代,皇上或太后一高兴,立马可开恩放人,可特赦一群人亦可独赦某一个人。毛泽东曾批示:对于“战犯”,“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于是,新中国从1959年起,就接连不断特赦“战犯”,一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断。1975年才把“战犯”统统特赦完。

   古代帝王登基、驾崩、修改年号、结婚生子、祭祀天地、立太子、大寿或者遭遇日食、旱灾、洪灾、地震、蝗灾等自然灾变时,会大赦天下。

   根据《中国大赦考》的统计,古代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大赦,比如两汉418年间,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就大赦一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间,由各位皇帝发布的大赦令多达428次。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平均1.57年一次。宋朝在319年中发布了203次大赦,恰好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大赦。元朝在97年里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

   当时法律规定的徒刑最高年限是三年,换言之,从概率上来说,一个罪犯是很有可能坐不满3年牢的。明朝开始,大赦频率才降低,在276年中只有55次大赦,平均5年多一次。清朝更经常采用的是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比较少,267年中才19次大赦,平均14年多一次。为了防止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的赦令往往都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

   特别是被认为直接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明确是“常赦所不原”的。除了十恶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以及屠牛、合造毒药等等罪名,也是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最多只能减等处刑,而不是全部免罪。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

   大赦虽起源和盛行于古代的封建社会和国家, 但其发展的脉络并没有止于封建制退出历史舞台。在当代的世界各国的宪法中,规定实行大赦及相应赦免制度的宪法,就有60多部。特别是在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宪法中,都有实行大赦和赦免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只存特赦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赦一般是由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提出特赦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最后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需要强调的是,特赦与大赦是赦免的两种形式,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效力及于罪与刑两方面,我国现行宪法已无大赦规定;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总体看来,中国已经40年没有特赦,这个时间间隔得有点长。多少年一次特赦为妥,应该遵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则来制定我国的特赦制度,纳入法制。

   1975年之前新中国有过7次特赦,基本都是针对在押战争罪犯的。这次最新特赦也有一定政治色彩,四类将得到特赦的人有两类指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或者曾为保卫国家对外作战的囚犯。但还有两类与政治无关,分别指向75岁以上和不满18周岁的老少罪犯。

   与前7次特赦相比,这次特赦有更强的法治建设意义,体现了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今天的中国早已在有别于几十年前的治理轨道上前进,这从特赦人群的构成变化也能一眼看出。

   从四类罪犯的条件看,这次特赦的总人数大概不会太多。但它的象征意义是强烈的,特赦作为宪法规定的法治手段没有被遗忘,它会在必要的时刻被使用,而且会使用得非常严谨。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在党内外、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回顾中央酝酿、推动和实施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会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人行事决策的思想方法和经验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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