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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权问题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们谈现阶段的人权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发展权利的实现受到如下一些条件的限制:生产力水平,经济、政治和劳动体制,职业分工,一些观念和心理,个人能力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权问题_人学的足迹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权问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尊重和要求人权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尊重和要求人权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伟大贡献。他们提出许多要求人权的口号,诸如: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持自身的生存,自己活也让他人活;教育的理想是和谐的全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要把人当人看,要尊重人、爱人,自己要自由,就须旁人有自由等等。这些口号对于反对封建压迫和等级制度、促使人的觉醒和资产阶级的进步,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后来无产阶级在不同性质上采纳了这些口号,并加以改造,变成了要求阶级自由、消灭阶级之间的不平等等思想内容。这些口号即使在当今现实社会生活中,无论对于反对种族歧视,还是对于反对歧视妇女、女婴、老人和残疾人等不良现象,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什么在现阶段还要承认和要求人权呢?首先,这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人只要作为人,都具有做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才算是尊重个人的基本利益,而这正是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其次,这是实现个人其他利益的基本前提条件。个人要获得自己的价值和尊严,发挥自己的作用,取得自己的幸福,首先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个人的人权,否则,其他权利和利益便无从谈起。最后,这对推动社会和个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战争年代,承认和尊重人权,可以大大增强战斗力;在和平建设时期,承认和尊重人权,可以大大增强个人的自我意识和全体意识以及进取意识,提高个人的积极性,进而极大地加快社会发展,否则,就会给人民和社会带来不幸。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曾经指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则。”[2]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注重具体历史地看待人权,而后者则仅仅抽象地谈论人权。人权确有抽象的一面,前面我们都主要是抽象的谈,但不要忘记,人权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具体地历史地看待人权,即把它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分析。因此我们谈现阶段的人权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地说,其基本特征在于:社会生产力落后,现代化水平很低,并且生产力和现代化水平在全国发展极不平衡;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科学、教育、文化落后;社会思想意识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封建思想意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广泛存在。由于这些基本特征,人权问题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初级阶段对人权实现的限制;二是如何力图打破这种限制,使人权得到更充分的实现。这里,试就前面几种基本人权作一分析。

生存权利问题。这个问题在初级阶段就是温饱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某些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还没有解决。这具体表现在:在某些边远贫困地区,许多人的吃喝穿住的基本需要还没有得到适当满足;许多人的收入与购买力较低;城市中许多人的住房紧张等等。甚至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这个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由于受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就全国来讲,生活水平不可能一下子提高多少;而且由于生产力和现代化水平在全国极不平衡,人们的生活水平出现了很大差别,既有不能解决温饱的,也有超前消费的。在目前条件下,可怕的不是某些人的超前消费,而是整个社会的超前消费,由此会产生积累和资金分光花光,引起生产停滞的严重后果。

发展权利问题。近年来谈得较多的是个人全面发展问题。一般说来,这一问题涉及到个人发展权利问题。什么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呢?这里有一个条件问题。我们不能将此理解为爱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这是不可能的(在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有)。萨特提出的自我设计、自我发展,抽象来讲,是符合人权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权来自我设计、自我发展。问题在于按什么原则来设计自己,依据什么条件来发展自己。简单地说,应依主客观的实际可能和社会(或人民)的需要来设计自己、发展自己,只有这样,才会最大可能地全面发展自己。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发展权利的实现受到如下一些条件的限制:生产力水平,经济、政治和劳动体制,职业分工,一些观念和心理,个人能力等。由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体制还不健全,职业分工还存在着相对固定的性质,人们的一些观念和认识比较落后,能力较低,结果使个人发展的实现呈现出以下一些基本状况:个人的潜能或能力在不同程度上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需要、感觉和精神在一些人那里还相当贫乏;脑体畸形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活动的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片面性还存在;个性不太发展;一部分人的发展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的状况还存在等等。

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问题。应该承认这样一个问题,即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于多种所有制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们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买主与卖主的平等,其中包括工厂主与工人之间在契约上的平等。我们一方面要肯定这种平等在历史和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应追求和实现的是真正的平等。此外还应看到,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思想和殖民地思想还严重存在,这些思想是违反人权的,或是违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的地位的。今天,有的人自认为自己高人一等,而可悲的是有些人自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在恋爱、婚姻、家庭关系中,这个问题表现得也很明显。买卖妇女、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事情时有发生,情杀尤为突出。至于刑事犯罪,当然不是一个尊重别人人格的问题,但如果有一点尊重别人独立人格的思想意识,刑事犯罪是可以减少的。因此,从小学起,应对学生进行人道主义教育,从小养成尊重别人人格的思想意识。

对以上分析作一归纳可以看出,个人权利的实现受到如下一些基本条件的限制:生产力水平,经济、政治和劳动的体制,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状况,个人能力,人们的观念等。因此,要使个人权利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实现,就必须打破以上条件对个人权利实现的消极限制,即必须充分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改革体制,完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提高个人能力和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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