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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城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自1999年《条例》实施后,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也呈现稳步增长的局面。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_社会保障概论

10.3.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

《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失业保险法律框架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状况如下:

1.覆盖面

《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城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这也为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的继续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自1999年《条例》实施后,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也呈现稳步增长的局面。截至2008年年末,我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2400万人,比2007年度增加755万人。[8]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筹集主要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例如滞纳金收入,社会捐赠等。

在缴费率方面,《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另外,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条例》第15条中规定的七种人员除外。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具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来执行。

关于给付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比较1999—2007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图10-1),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逐年增加,而支出水平则在一定范围内浮动。2007年,基金收入471.7亿元,比上年增长17.2%,基金支出217.6亿元,比上年增长9.9%,2007年末,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79.1亿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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