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正义的现实性

正义的现实性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的现实性是指正义所表现出的建构在现实基础之上的实然性。正义的这种现实性并不否认正义的理想性,正义的理想正是通过并且只能通过现实表现出来,正义的所有现实也都在反映着正义的理想。进一步说,正义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纯粹孤立的个人其行为也无所谓正义。种际正义认为在不同的物种之间也存在正义关系,人有承担不损害其他物种利益的义务。
正义的现实性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正义的现实性是指正义所表现出的建构在现实基础之上的实然性。正义的现实性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正义如果失去了现实性的一面,正义的理想就会沦为空想,成为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正义的现实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义产生的现实根源,表现在两个个方面

首先,正义产生于现实的需要。作为一种道德形态,正义不是源于人们的空想和幻想,而是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26]王海明认为:“道德起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直接源于社会——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需要,最终源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需要。”[27]休谟认为:“正义这一德性完全从其对人类的交往和社会状态的必须用途而派生出其实存,乃是一个真理。”[28]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在不断转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重构,在这个转变和重构的过程中,不免出现新的矛盾,因此也就不断产生新的正义需求。人们希望通过新的正义价值为新的社会确立行为准则。

其次,正义只能存在于现实之中。正义不但产生于现实之中,也只能存在于现实之中。离开了现实社会,正义只能成为毫无意义的概念外壳;只有回到现实社会中,正义才能够获得丰富的内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都会赋予正义不同的内涵。孟德斯鸠认为,代表正义的自然法必须在不同的环境下发挥作用,由气候、土壤、职业、政体形式、商业、宗教、习俗等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所形成的“法的精神”,对于理性和正义必然会产生明显的影响。正义的这种现实性并不否认正义的理想性,正义的理想正是通过并且只能通过现实表现出来,正义的所有现实也都在反映着正义的理想。

2.正义存在的现实基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正义属于世俗社会的正义。它反映着人类对现世社会的追求,而非对来世天国的追求,从而与宗教区分开来。正义和宗教虽然都同样产生于现世社会的需求,但正义追求者把希望寄托于世俗社会本身,追求现世的自由和平等,任何超出现世的期冀都不再属于正义的范畴。但宗教则是把希望寄托于来世的天国之中,现世行为的目标不是为了现世的幸福,而是为了来世的幸福。另外,正义追求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人自身,而不是企盼一种超凡的力量来拯救人类社会。事实上,正义也只有通过人自身才能得到实现,正是通过人的生产实践活动,正义的理想与现实才连接了起来。“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当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9]宗教则是把个人的幸福寄托在神的力量之上,人无法凭自身的力量求得幸福,此生的努力只是期望得到上帝的恩典,为了成为上帝的选民。它贬低现世生活的价值,吸引人们把目光投向上帝和天堂。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正义只有在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达到。上帝凌驾于一切人和事物之上,他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人们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这就是最大的正义。上帝权衡时宜,对古人制定那样的法令,对今人制定这样的法令,但古往今来都适应着同一正义。[30]阿奎那认为,神创法即永恒法成为所有正义的最终源头,“上帝的正义被恰当地称之为真理,这一正义依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这种理性即是它的法律”[31]

其次,正义属于人类社会的正义。正义只能发生于人类社会之中,纯粹的自然状态无所谓正义。进一步说,正义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纯粹孤立的个人其行为也无所谓正义。“孤零零的一个鲁宾逊,他的行为或许可以是勇敢的或镇定的,但不涉及正义。”[32]近些年来环境正义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环境正义的提出主要源于人与自然的矛盾。但这只是一种表象,从根本上说,环境正义仍属于社会正义,人与自然的矛盾归根结底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在社会中才能产生的矛盾,它是人类个体或群体之间在分配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呈现的矛盾。“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3]

在构建环境正义的过程中,还有人提出“种际正义”的观点,认为环境正义观应当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传统的正义观是一种人域伦理,它所探讨的是如何处理人类内部实然与应然的紧张问题,它们只能满足人域内部的秩序和正义需求。种际正义认为在不同的物种之间也存在正义关系,人有承担不损害其他物种利益的义务。人类“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人际利益和权利的平衡,还要考虑人和其他动物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平衡”[34]。在西方甚至有一种更为激进的观点主张“动物解放”和“动物权利”,认为动物权利“意味着我们永远不能剥夺作为生命主体的任何动物的生命,侵犯或者伤害它们的身体,或者限制它们的自由”[35]。中国也有学者认为应将以人类为代表的整个自然界视为一个整体,将人与其他生物置于平等的位置上,尊重生态多样性和复杂性。将生态共同体、存在共同体的概念引入新的正义观中,视生态要素、自然要素、环境要素为共同体成员,承认其法律地位和资格,以法律的方式保护其权利。[36]本书认为这种人与自然的平等正义观并不能否认环境正义的社会本质,尽管其落脚点不再是人类中心正义,但仍旧是面对人类社会的环境危机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只不过表现得更温情一些。如果人真的与其他物种处于一种完全意义的平等位置上,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都必须首先肯定人的生存和延续;一种不包含人的福利的环境伦理学是没有生命力的。”[37]

再次,正义是一种可行的道德要求。正义能够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理想和追求,并不仅仅在于正义反映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在于正义本身没有提出高度的人性要求,而是建构在可行的人性基础之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不是因为道德理想不够完美,而是因为它把少数人愿意和能够践行的道德理想施予多数人之上。当多数人不愿意践行少数人提出的道德理想之时,少数的统治者不得不采用专制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理想,最终导致专制社会的产生。当然,笔者并非否认道德理想本身,人类引以为傲的资本就是它所具有的道德能力,它使人能够自觉地克服自身的局限而进行道德追求。问题是一旦这种道德追求超越了个人的基本义务而成为一种高度的道德理想,它也就失去了普遍的人性支持。这种高度的道德追求只能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对于国家来说,只能倡导这种道德行为,而不应将其转化为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就如舍己救人和见义勇为只能是公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国家可以大力倡导和宣传弘扬这种行为,但不应把它转化为公民义务。正义承认个人利益,并没有提出过高的行为要求,因此国家可以把这种要求转化为制度予以强制实施。国家的强制性行为并不会给个人带来过多的道德负担,个人利益也可以在正义的普遍实施中得到更好的保障。所以说正义既非对人性的放纵,走向纯粹的利己主义,那样会使整个社会秩序陷入崩溃;也非无条件的仁爱,成为纯粹的利他主义,由于缺乏可行的道德根基,那样的正义秩序不可持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