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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的正义体系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封闭的正义体系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二、封闭的正义体系根据公正评价之范围,森区分了两种诉诸公正的方式,即“开放的公正”和“封闭的公正”。封闭的公正可以用来消除焦点团体内个人既得利益或个人目标的偏爱,但没有处理团体本身共享的偏见或偏爱。归根结蒂,正义的领域没有唯一和权威性的设计,需要开放的合理审查态度,存在多种互相补充的公正方法。

二、封闭的正义体系

根据公正评价之范围,森区分了两种诉诸公正的方式,即“开放的公正”和“封闭的公正”。(48)它们的差异在于:是否把公正限制于一个固定团体,即焦点团体(focal group)内。在后者那里,做出公正判断的程序只诉诸焦点团体本身的成员。而在前者那里,做出公正判断的程序可以诉诸某个特定群体外成员。

由上区分,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属于“封闭的公正”。它所运用的“原初契约”设计只针对给定国家中的公民之间的契约,该焦点团体之外的人没有参与进来。这种“封闭的公正”具有两大缺点:(1)程序的褊狭。封闭的公正可以用来消除焦点团体内个人既得利益或个人目标的偏爱,但没有处理团体本身共享的偏见或偏爱。“无知之幕”只是消除团体内成员各种个人偏好的一种有效程序,却没有防止整个团体本身共享的偏见;只是实现了使人们超出个人既得利益和目标看问题,但没有保证对地方性和可能褊狭的价值的开放审查。(2)排斥性的疏忽。它排除了不属于焦点团体的人们的发言权,而后者受焦点团体决策的影响。即便把所有民族容纳进来的“万民法”,也仅实现了一种封闭的“国际正义”。国际关系不可能囊括所有跨越国界的关系,同时人们的跨国界义务也不只依赖于各个国家。

相对而言,森提倡一种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方法,公正判断的诉诸来自不必定从属于焦点团体的“任何公正而无偏袒的旁观者”,它要求“我们努力像我们推测其他任何公正而无偏见的旁观者可能做的那样来考察自己的行为。”(49)“公正的旁观者”要求超越可能受到局部思想惯例约束的推理,“如果我们不离开自己的地位,并以一定的距离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就绝不可能对它们作出全面的评述,也绝不可能对它们作出任何判断。而我们只有通过努力以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或像他人可能持有的看法那样来看待它们,才能做到这一点”。(50)首先,“公正的旁观者”所运用的程序是开放的和广泛的,克服了程序褊狭性。斯密要求来自“远方”的仔细考察,不仅审查成员既得利益,还审查已经牢固树立的传统、习惯、社会道德和情感等。其次,“公正的旁观者”提供了一种多元身份的视角,不必拴在某种唯一身份上。人们的身份具有多元性,他们可以运用多样的认同乃至互竞视角来思考问题,不用局限于某个民族成员或国家公民的身份。开放的公正要求一种广泛的可接受性而不是预先的普遍可接受性,它平衡源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各种观点。用来自“一定距离”审查的较少限制性考察,替代那种狭隘的地方性。更广泛地说,它还能提供一种“人类”的视角:所有人作为“人”的存在以及由此而来的标准。

尽管开放的公正有许多优点,但不意味着罗尔斯体系就应该完全抛弃。相反,森认为,“开放的公正”可以充分利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伦理客观性”、“公共理性”等包含的推理方式。社会契约并非罗尔斯理论诉诸的唯一方法,还存在一种前契约的协议。在假设的契约之前已经有许多反思的运用发生,“无知之幕”作为一种元伦理的要求,将限制任何个人关于最终是否诉诸一种契约的道德和政治反思,使得各种思考的任意性服从“无知之幕”的伦理戒律,后者阻止人们按照具体的依恋关系和利益来塑造他们的道德观点。在这里,罗尔斯的推理与斯密的方法有相通之处。只不过斯密把范围扩大到了任何“公正的旁观者”,而罗尔斯“无知之幕”受限于给定焦点集团成员导向了“封闭性”。公正旁观者与契约论推理的区别有点类似公平仲裁模式和公平协商模式,前者那里,“任何人都可以做仲裁”或者相关判断来自“任何公平和公正的旁观者”,后者那里,“参与者限于原始契约中的团体成员”。

当公正旁观者如何确定正义与否时,罗尔斯的“客观性”概念有很大指导意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说:“我们不是从我们的境况而是采取着一种每个人都能独立地采取的观点来看待社会秩序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客观地看待我们的社会和我们在其中的地位:我们分享着一种和其他人共同的观点,我们不是从个人的偏见来做判断的。所以,就我们的道德原则和信念是通过假设了这种共同的一般观点,通过根据原初状态观念规定的种种限定估价了它们的论据而获得的和检验的而言,它们是客观的。”(51)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指出:“说一种政治确信是客观的,也就是说有各种为理性的和人们相互承认的政治观念所具体规定的理由,足以使所有理性的个人相信该政治确信是合乎理性的。”(52)这种观点与森的理性观之契合不言而喻。罗尔斯认为理性秩序的获得只能通过共享实践推理的持久成功实践来证实,它并不需要人们一定达成判断的一致,只要真正在运用实践推理也能缩小差异。森同样坚持理性实践并不要求达成唯一协议,它可能与大量的不完备性和冲突共存,关键是最后判断来自人们开放式的审查和推理之后。可是,当罗尔斯说假定的基本结构是一个自我包容的、与其他社会没有任何关系的封闭社会时,开放审查的大门就被关闭了。

任何契约方法都依赖于一个固定群体的识别,而开放的公正能够克服罗尔斯正义论的这种缺憾。“开放的公正”要求我们充分注意“他人”(不管是否属于某个团体)的观点,它具有消除不同类型偏见的宽泛框架,不仅消除一个人自己的任何偏见性,还能消除他所从属团体的偏见性。“开放的公正”允许考虑不同类型的无偏见和不偏不倚的观点,人们能从来自不同处境的公正旁观者之洞见中考查各种类型的“公正”,这些观点之间的差异也许难以克服,但理性并没有要求最终的完备性,显而易见的不公正并不需要精确识别才得以承认。归根结蒂,正义的领域没有唯一和权威性的设计,需要开放的合理审查态度,存在多种互相补充的公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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