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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产业独力承担实现国民健康权的重担有失公允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的健康权不能仅仅通过对制药产业知识产权的限制、侵权甚至否认来实现。实现国民的健康权,解决药品的可及性问题,不应由某一个产业来完成。因此,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为我们应承诺对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其促进制药产业发展、实现国民健康权的作用,同时,在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增加对药品知识产权社会效益的考量,以调节药品知识产权与国民健康权的矛盾。

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我们不能要求每一部法律都能照顾到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法律之间的衡平互补来尽可能实现法律的价值,尽可能保障全部人权的实现。国民的健康权不能仅仅通过对制药产业知识产权的限制、侵权甚至否认来实现。对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制药产业与健康权发生的冲突,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加以弥补与补救,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以外进行协商、调整、调和以寻求补偿,通过其他配套法规、政策来完善知识产权法的运行机制。如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拥有全世界收入的18%,负担全球卫生费用的11%,然而,在这些国家却生活着84%的世界人口,承担着94%的疾病负担。这种状况显然不是仅仅依靠对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行限制甚至废止就可以解决的,其解决方案应当是全方位的,例如发展中国家应加大医疗费用支出占GDP的比例,增加政府在医疗卫生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与社会保障及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机制相结合,将市场机制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相结合等,以尽可能地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实现国民的健康权,解决药品的可及性问题,不应由某一个产业来完成。将这样一个涉及人类生存、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交由制药产业来负担是不公平的,应由全社会共同负担。

综上所述,在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赋予药品的研发、生产企业以知识产权,与权利相对人健康权的实现并不是完全冲突、对立的,而是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因此,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为我们应承诺对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其促进制药产业发展、实现国民健康权的作用,同时,在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增加对药品知识产权社会效益的考量,以调节药品知识产权与国民健康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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