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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概念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食品卫生监督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法定制度。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就是食品卫生执法主体以监督形式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自身管理部门相结合的监督和管理,两者共同承担《食品卫生法》赋予的不同权利和义务。《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具体明确了“食品卫生”所特指的内涵,即第一应当无毒无害,即食品中有害物的含量不得超过可能危害健康的水平,这是食品安全;第二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价值,即食品中所含营养成分的种类与比例应满足人体的需要,这是食品营养;第三食品相应的色、香、味是指食品固有的和加工后应有的色、香、味,还应包括食品的澄清、浑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以及其他凭人感官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如此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全面地概括了食品卫生,包括安全、营养与感官适当,过去那种认为食品卫生仅仅是无毒无害的概念是不全面的。

二、食品卫生监督

现代汉语中将监督解释为监督督促,就是观测、检查、促进、纠正和处理的意思。这里所指的食品卫生监督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而理解的。即食品卫生监督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法定制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反映,它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性,其效力范围涉及于主权国家管辖的所有领域内,因此监督机构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与一般卫生保健提供者和需要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普通商品供需双方的关系是不同的。

三、食品卫生管理

所谓管理,即管辖与处理。按照管理的基本含义,食品卫生管理除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外,也可认为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全部活动的管理过程,即遵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而进行的食品卫生自身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就是食品卫生执法主体以监督形式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自身管理部门相结合的监督和管理,两者共同承担《食品卫生法》赋予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四、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

《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卫生部作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对全国的食品卫生实施国家卫生监督。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以国发[2004]23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明确了食品安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文件规定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具体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系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撑,承担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工作。在应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救治等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开展相应的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样检测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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