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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测绘法确定的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贯穿于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体现在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贯穿于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测绘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我国测绘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

一、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的测绘行政管理一直是由测绘部门主管和各专业部门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实行分别管理。这种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造成多头管理、多部门发证,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统一,测绘信息资源难以做到共建共享;执法责任不明确,对测绘市场的监管不到位,测绘市场非常混乱。为了有效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坚持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部门原来行使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已经弱化或者取消,所属的测绘队伍逐步与其脱钩进行市场承揽测绘业务,实现自主发展,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就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测绘领域的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相应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测绘法确定的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贯穿于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体现在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个方面。

一是统一规划。测绘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地籍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的“三定”规定明确国家测绘局负责编制全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实现了测绘规划的统一。统筹规划我国测绘事业发展,为促进我国测绘事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是统一标准。统一测绘标准是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履行测绘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等,使测绘标准达到了统一,为实现测绘成果共享,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打下了基础。

三是统一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法在基础测绘保障、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监督、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查处各类测绘违法案件等方面都赋予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是统一保障。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有关的重大测绘工程,为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以及突发事件提供测绘保障,及时向社会提供测绘公共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五是统一维护。维护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测绘工作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版图完整和测绘基准体系,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利用,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基础设施,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

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原则贯穿于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测绘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我国测绘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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