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快乐作为道德目的

快乐作为道德目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动是具有传染性的。这种精力或力量,被叔本华称为意志,被冯特及他的追随者称为意志、注意力、知觉、能动。那种把意志与精神活动视为同一,把所有心理力量都看作意志的人,则认为努力的感情是意志或活动灵魂的一个典型事例。[27] 见莱德《心理学——描述与解释》,第4章;许夫定《心理学》,第3章;萨利《人的心灵》,第1卷第4章;约德尔《心理学》,第3章2;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60页起。

但是可能有人要说,虽然快乐幸福不是人自觉或不自觉指向的目的,但它是人应当指向的目的,可是,为什么人应当以快乐为目的呢?说一个人应当做某件事无非有两种意思:(1)如果一个人希望实现某个目的,他应当使用某种手段;(2)或者,一个人绝对必须做某件事。如果我说人应该以快乐为目的,那么根据第一种意思,我们实际上就使快乐成为某一别的目的的手段。如果取第二种意义的解释,即说人是无条件地必定要寻求他自己的幸福,这种寻求是他的义务(或许道德义务),那这只是做出了一个不可能证明的独断,它不会被每个人无条件地接受。一个人应当追求什么最高目的不是一个推理证明的问题,而是一个感情的问题。难道所有的人都感到他们应当不顾其他事物而只寻求快乐吗?难道他们即使寻求别的事物也只是因为快乐的缘故吗?

[1] 有关对快乐主义的批评,见柏拉图《斐里布篇》和《国家篇》,第9卷;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康德的伦理学理论》,艾波特译;达尔文《人类的由来》,第9章;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章;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第1编第4章;布莱德雷《伦理学研究》三、七;格林《伦理学绪论》,第2卷第2章,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3、4章;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墨莱《伦理学手册》第2卷,第1部分第1章;齐美尔《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4章;希斯勒普《伦理学纲要》,第349~385页;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250页起。

[2] 见约德尔《心理学教科书》,第416页。

[3] 在这方面,施太恩塔尔促请人们注意鞭身教教徒和跳特兰特拉舞的人们的动作的传染性效果。行动是具有传染性的。当成千上万的人喊“皇帝万岁!”的时候,共和派和保守派都抗拒不了。只有重复各自的神经感应,我们才能召回这种行动,这解释了那些害怕从高塔跌落的人的行动等。见施太恩塔尔(Steinthal)《伦理学》(Ethik)第330页起。

[4] 见卡本特尔(Carpenter)《精神生理学》(Mental Physiology)及其他人的观点。

[5] 我所用的“意志”并不是表示一个抽象的实体,一个产生行动的形而上学的存在或力量(叔本华),而只是表示意志过程本身,这过程是内省揭示给我们的。

[6] 见《生理心理学导论》,第14章第265页起。

[7] 詹姆斯把它作为一种自觉的命令、决定的指示、心理的赞成来谈论。

[8] 《心理学》,第308~356页。见施太恩塔尔《伦理学》:“意志是一种有意识的观念,因为它的结果,它在外部世界引起的变更使我们赞成指向和欲望这个观念的实现。”

[9] 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展示这种运动神经的观念是怎样产生的,当这些观念出现在意识中时,可能同时出现一些动作。见洛采、贝恩、普赖尔、鲍曼、詹姆斯的心理学著作,那里面展示了我们是怎样学习动作的。

[10] 见莱德《心理学——描述与解释》第613页及以后诸页。

[11] 在现代心理学中,扩大“意志”一词的意义以至使它与“心理力量”同义的倾向变得越来越经常了,这种倾向认为每一意识状态都包含着注意,没有注意任何意识状态都不能达成或保持。正像在大脑中产生兴奋之前必须先有一定量的生理力量存在于大脑中一样;在一个意识状态出现之前,也必须先有一定量的心理力量存在于意识之中。这种精力或力量,被叔本华称为意志,被冯特及他的追随者称为意志、注意力、知觉、能动。根据这个观点,每一心理行动都是一个意志行动,每一跟随意识的身体的动作也是同样。我们则比较喜欢在狭义上使用“意志”一词。

[12] 这种努力的感情常常被作为意志或活动的灵魂来谈论,我们在此要感到灵魂在工作,“意志沉重而平静的承担。”(见詹姆斯:《心理学》关于“意志”的一章)但是,无论这种感情是什么,它本身都不是命令或禁止,虽然它可能对命令或禁止的产生是必需的。那种把意志与精神活动视为同一,把所有心理力量都看作意志的人,则认为努力的感情是意志或活动灵魂的一个典型事例。

[13] 见詹姆斯《心理学》“意志”一章,意志的合理形式。

[14] 《感情和意志》,第3版,第303~504页。

[15] 《感情和意志》,第1章§8。

[16] 《感情和意志》,第3章§8,第354页及以后诸页。

[17] 《感情和意志》,第357页。

[18] 《感情和意志》,第7章416页。亦见420页起:“一个自愿的行动(和某些不自愿的行动)伴有可能好几种形式的意识或感情。而根本的动力是某种快乐或痛苦(经验的或揣想的)。”

[19] 《感情和意志》,第3章§8,第347页。亦见约德尔《心理学教科书》第425页,第719页起及第726页。

[20] 《心理学》“意志”一章(第2卷第549页起)。参见居伊约:“我们思考,我们感觉,行动随后发生。所以,无须求助一种外表的快乐,无须在思想与行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或诉诸一种中间手段。”

[21] 《人类的由来》,第120页。亦见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快乐与欲望”一节第52页起:“因此,一个自制力薄弱的人在斋戒很久以后,容易放任自己的食欲到明知会损害自己健康的程度,这并不是因为他觉得他进食的快乐与对他身体的损害相比,更加值得他考虑(甚至在他放任的时候),而只是因为他感到一种进食的冲动,一种那样强烈以至于他无法抵抗的冲动。再如,人们牺牲自己生活中的享乐,甚至于牺牲生命以得到身后荣誉的行为,并不是来自认为多少能从这种行为获得快乐的虚幻信仰,而是来自对于别人将来的赞扬的一个直接的欲望,他们觉得比起快乐来,他们更喜欢这种赞扬。”休谟:《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一。

[22] 见莱德《心理学》,第195页。

[23] 《英雄和英雄崇拜》,第237页(1858年),转引自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卷第57页。

[24] 《心理学》,英译本第323页。贝恩对这个论点的回答见《感情和意志》“意志”一章,第8章§7。

[25] 亦见施太恩塔尔《伦理学》第3部分第82~312页,第2部分第227、348页。

[26] 《心理学教科书》,第726页。

[27] 见莱德《心理学——描述与解释》,第4章;许夫定《心理学》,第3章;萨利《人的心灵》,第1卷第4章;约德尔《心理学》,第3章2;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60页起。

[28] 见齐美尔《伦理学概论》,第1卷,第376页。

[29] 见罗夫《生理的问题》,塞尔季《生理心理学》,亦见叔本华等人的观点。

[30] 见本书第10章。

[31] 屈耳佩:《心理学》(Psychology),英译本,第266页。

[32] 见贝恩、冯特、普赖尔等人的观点。

[33] 见詹姆斯和闵斯特贝尔格的著作。

[34] 见莱德《心理学》,第221页起。

[35] 见屈耳佩《心理学》,第261页。

[36] 《伦理学的方法》,第53页。

[37] 见穆勒:《功利主义》,第22~23页。

[38] 见本书本章第1节(2)。

[39] 见《心理学》§124,《伦理学的材料》§§33。

[40] 《感觉和理智》,第4版,第4章§18,第303页。

[41] 莱德:《心理学》,第191页。亦见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第177页起;屈耳佩《心理学》英译本第267页起;马歇尔《快乐、痛苦与美学》,特别是第169页起。

[42] 见莱德、屈耳佩、西季维克、马歇尔的作品。

[43] 见尼科耳的论文《快乐和痛苦》(Pleasure and Pain),《哲学评论》第1卷第414页起。

[44] 见詹姆斯《心理学》,“推理”,第2卷,第22章。

[45] 见屈耳佩《心理学》,第3页;萨泽兰《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第2卷,第22章。

[46] 或者,如果我们假定存在着专门的痛苦和快乐的神经,那么,快乐主义的生理学就意味着身体的所有神经和所有其他部分都是刺激快乐神经兴奋的手段了,也就意味着这些神经的兴奋是生命的目标或目的了。

[47] 对目的论的一个很好的批评,见包尔生《哲学导论》英译本第158页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