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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调适与教育内化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民族地区而言,通过国家治理来实现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的价值调适,就必须重视教育的内化作用和功能。民族区域自治通过赋予民族地区适当的自治权利,即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建构原则,也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实质是一致的,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以民主价值原则为出发点。因此,外在制度建构就为少数民族价值调适提供了良好氛围,便于公民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人类之所以千差万别,便是由于教育之故。” [40] 也就是说,人不仅是生理意义上和生物遗传的产物,而且也是教育和内化的产物,教育通过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改变了人的价值观,改变其对意义世界的理解方式。所以教育内化的过程,也是价值规范在具体社会中实现的过程,这些价值观落实到每个少数民族成员身上时,与他在具体行动过程中的满足感、挫折感、幸福感紧密相连,价值观的衰落、冲突以及调和都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实现,在其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稳定和和谐,也可能引发冲突和矛盾,“人们一旦感到处于两个世界之间,感到在社会上处于无根的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具有建立一个稳定、现代的民族国家所必必需的那种坚定的认同。”[41] 从这个角度来讲,实现国家和社会整合的关键,既不是效率原则,也不是利益原则,而是由良好秩序形成以及与此相关的价值的调适和和谐。所以,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民族地区而言,通过国家治理来实现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的价值调适,就必须重视教育的内化作用和功能。

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治理的过程,其实也是少数民族成员价值观再生产的过程。公民教育通过系统完整的教化过程,帮助少数民族成员形成对系统生活形式的认识,培养出具有公民精神和反思能力的现代公民。从国家治理来看,教育就是国家塑造公民的过程,其效果即取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治理结构,也取决于政治体系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也是一种权力关系,能够“使得由平等公民组成的共和政体能够正常运转,因为它以集体的名义保证公民抵制由个体选择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并许诺将共同体团结的安全网覆盖至如履薄冰的个体身上。”[42] 所以,以上权力作用的效果就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就必须同时发挥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国家全面主导社会时期,民族地区社会因此就失去应有独立性,教育可以借助国家权力产生最为直接、也最为深入的政治效应。这种类型的教育与其说是一种教化和文化,不如说是一种政治,是一种单向权力,全面侵入少数民族成员思维方式的政治权力。而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背景下,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旗帜下,在经济发展和价值变迁中,随着少数民族成员个体自主和社会独立,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社会获得相对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制度条件。于是,少数民族当中社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的现实单向,就决定了国家影响社会不能简单依靠资源的垄断和权力的主导,而必须依靠现代意义的公民教育,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积极互动和相互认同。“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化网络,其社会性超越其公民的个体独特性,有自己的特殊的权威结构。民族共同体的思想,是从公民涉入国家这种特殊的社会化网络产生的。”[43] 在这样相互渗透的情形下,对于社会来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少数民族成员开始形成自主组织系统,即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的兴起,就可能成为约束国家的重要力量。国家面对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的兴起,不仅依然要承担起塑造合格少数民族成员公民的使命,而且还要积极地通过公民教育,通过塑造公民对现代国家及其发展道路的认同,来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保障多民族国家稳定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基础。不同于以往历史上民族地区的封闭结构,经济发展使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发生深刻变化,让“这个社会的成员要想具备工作的资格并享受真正的、充分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就必须按照一种标准的媒介和共同的概念的要求,达到相当高识字和技术能力的水准,这是家族或者地方单位根本不能提供的”[44]

在崭新的社会体系中,少数民族成员要形成公民身份所需要的条件,只有在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在内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才能得到实现和满足。而在其中,公民教育无疑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更多定位为教育内化和价值引导的作用,并且“教化作为其实体内容而言,包含对已经存在的诸形式的思索,包含着作为高度洞见的认知,包含着关于事物的知识以及运用词语方面的熟练”[45]。实践证明,少数民族成员在通过公民教育来塑造公民价值的过程中,可以依据符合现代政治社会要求的基本价值标准,在实践中重新审视国家、社会以及民族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从而深化公民教育的内化过程。

可以这样说,在社会转型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要实现少数民族的社会团结,除了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进行有效提炼国家的主导价值以外,还需要对少数民族的已经存在的认同序列价值观体系进行调适,促进不同认同价值观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实现相互对话和协商。而对这些价值进行引导并让其作用充分发挥,是离不开合理、有效的公民教育体系的。以往的现代国家成长实践已经证明,公民教育是与国家建设的进程相伴相生,“即造就新型政治国民的根本在于教育,国民拥有的国际化原则和道德责任感被看作是一种新兴政体政治秩序的先决条件,而不管这种政体最终采用哪种形式,都会包含更加独立和更具代表性的政府。”[46] 公民教育的普及是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公民成长的重要基础,是多民族国家民主政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关键。虽然少数民族一出生就伴随着身份和地位特征,但要真正具备与公民身份相符合的社会团结、合作意识等等,则需要有意识地培养和教化。公民教育就是通过在多个领域和场所展开,来提升少数民族成员的现代公民普遍意识和行为水平,例如少数民族学校就为公民身份生成提供了社会形态和组织建构的基础。

就西南少数民族而言,除了宏观的国家治理框架以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为公民教育的价值调适功能发挥提供了平台和途径。民族区域自治通过赋予民族地区适当的自治权利,即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建构原则,也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实质是一致的,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以民主价值原则为出发点。因此,外在制度建构就为少数民族价值调适提供了良好氛围,便于公民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例如根据规定,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几种语言文字。对该权利保障实际就是民主政治基本原则的体现,既保障了本民族成员的主体意识,又为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对话提供了可能,“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只是因为掌握了人类丰富的语言表达方式,我们才成为人性的主体,才能够理解我们自己,从而建构我们的认同。”[47] 其实以上的制度规定只是建国以后民族地区庞大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况且这些制度大部分已经被具体化,渗入到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以上制度的内涵,可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行重新挖掘,让“公民教育和民族教育缝合差异,加强跨共同体理解的多民族国家,必须巩固某些能够为社会与政治的合作提供基础的共同价值。这样,日益重要的民族感和种族感增强而不是削弱了自由民主的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它对所有公民共有的而不是各个成员特有的特征的强调”[48]。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为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价值的调适提供了外在的资源,创造了进行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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