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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和地方特殊教育经费列入国家和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中国政府批准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自1989年起每年向教育部门提供300万元经费用于特殊教育。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室、学科教学、医疗康复、教学资源中心和职业技术教育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求。

国家和地方特殊教育经费列入国家和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由于对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特殊教育拨款,各地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都在不断增长。同时,自1989年中央财政持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这些专项补助费额度不断提高。如“十一五”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2008—2010年中央专项投资约6亿元。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约4.5亿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约1.5亿元。截至2011年国家财政已投入48亿元,新建改建学校1182所。

除了提高经费标准,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之外,对残疾学生的补助项目明显比过去增多。例如,国家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即免除杂费、课本费,发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另外,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现在,社会以各种形式开展的扶残助学活动不胜枚举,比较知名的有:

——“希望工程”。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从1986年起将因贫困而失学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纳入此工程。

——中国社会有奖福利募捐。中国政府批准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自1989年起每年向教育部门提供300万元经费用于特殊教育。

——“春蕾计划”。由全国妇联领导下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组织,自1998年将贫困失学的残疾女童纳入救助对象,累计资助残疾女童逾百万人。

——“残疾人自学成才奖金”。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提供经费。奖励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者。获奖者既有奖状、奖章,又发给奖金500元。获得数门单科合格证书、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者,也可申请奖励。

——“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该项目是交通银行将庆祝重组20周年庆典活动的经费和6万多名员工的捐款共计1亿元创设的,主要用于资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为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和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等。

建设和配备符合特殊教育特点的安全、无障碍校舍和教学仪器、医疗康复设备,是保证特殊教育学校顺利开展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条件。

1994年7月原国家教委曾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特殊教育学校有了自己的建设标准。2003年建设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国家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对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室外空间、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等重新作出规定。1992年1月原国家教委颁发《全日制盲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全日制聋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全日制智力落后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三个试行草案。作为贯彻当时实行的九年制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学校配备教学仪器使用。

2010年,在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形势下,配合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育部新发布实施三个教育行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室、学科教学、医疗康复、教学资源中心和职业技术教育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求。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2] 如无特殊注明,本章数据均来自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3]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5]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38.

[6]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51.

[7] 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2287.

[8] 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91—1997)[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3469.

[9]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新编基础教育文件汇编[M].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5.

[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987906.htm.

[11] 《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规划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32.

[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307/200905/47356.html.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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