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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改制”为何矛盾四起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改制”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对其效果也要作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看,在学校“改制”过程中,利益受损的是老百姓,教育事业受损的是公平品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改制”行为,直接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直接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三)“学校改制”为何矛盾四起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同时,又对部分公办学校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制”试验,并由此成为我国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向。

“改制”是近年来教育领域的一个大动作,但似乎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因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改制”行为。有的是将学校卖掉,彻底地由公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无牵无挂,一卖了之;有的是不改变学校所有制性质,将学校交给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校长个人,利用民办教育的政策运行;有的是利用薄弱学校、新建学校改制;有的是利用重点学校改制,实行所谓“靓女先嫁”;有的是实行“一校两制”,一校挂两牌,在同一个校园内办民办学校或民办班;有的在保持原有公办学校的同时,由原公办学校新办民办学校,称之为“名校办民校”。

从总体上看,全国重点中学的初中部在高初中分离的要求下,基本上都改掉了,一些实验小学、重点中学也改掉了。在“改制”过程中,到底造成了多少国有资产流失,现在还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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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些年的教育发展中,“改制”已远远超出了当初设定的小范围的“试验”性质,成为一种无需推广的大面积行为。

“改制”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诱惑力呢?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减轻了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不必为教育掏钱,一些地方政府是学校“改制”的积极推行者;二是补充了学校经费,改为民办学校,就可以放开收费,而不受什么约束,由于这一原因,许多学校也是“改制”的积极拥护者。反对“改制”的主要是两类主体:一是人民群众,“改制”使他们的孩子不能再享受政府提供的教育;二是独立设置的民办学校,“改制”使他们失去了大量生源、财源,面临生死存亡的竞争。

其实,学校“改制”在我国形成风潮,最重要的原因是民办学校基本上是营利的或有资金盈余的。如果不营利或没有资金盈余,就不会有那么多学校愿意“改制”,就不会有那么多学校搞“一校两制”,就不会有那么多名校来办民校。一些名校办民校,本来就是冲着老板来的,他们的办学理由很质朴:与其让个人发财,让钱进老板腰包,还不如让集体发财,好歹改善了办学条件,扩大了办学资源,为什么眼看着别人发财而自己把自己的手脚捆绑起来呢?

由于“改制”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对其效果也要作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看,在学校“改制”过程中,利益受损的是老百姓,教育事业受损的是公平品质。除将学校“一卖了之”的情况外,“改制”也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分民办学校牟取暴利的现象。“改制”对教育公平而言,是一种倒退;相对于“教育私有化”又是一种进步,因为实行“公有民办”的学校毕竟还挂着“公有”的牌子,在滚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毕竟还是社会资产而没有流入个人腰包。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改制”行为,直接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直接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学校。出于促进教育公平和减轻群众负担的考虑,对非义务教育阶段,一些地方也开始出台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改制”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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