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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的实现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改造的实现监狱与劳动在长期的历史中早已结下不解之缘。但并非任何监狱劳动都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这样就产生了劳动改造的实现问题。罪犯参加劳动是被迫的,而非自觉的。由于上述原因,监狱劳动具有惩罚性,它能够成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邱浚看来,罪犯在劳动的痛苦体验中能够悔过并产生善念。可见西周的监狱劳动包含了教育的因素。所以,为了阻止罪犯的懒惰和失业,监狱劳动是必需的;其二,劳动虽然
劳动改造的实现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劳动改造的实现

监狱与劳动在长期的历史中早已结下不解之缘。在世界各国的监狱史上都不缺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的内容。但并非任何监狱劳动都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这样就产生了劳动改造的实现问题。这个问题所包含的内容是:监狱劳动怎样才能成为劳动改造。这就需要对监狱劳动的特性进行分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但监狱劳动则首先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过程。从人类监狱史看,监狱劳动具有以下基本特性和功能:

第一,监狱劳动具有惩罚性,它能够成为一种刑罚。所谓“徒刑”,就是“将犯罪分子拘于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我国秦汉的城旦舂、鬼薪等都属于徒刑,都是以惩罚性劳动为主的刑罚。……在欧洲也是这样,古罗马有公役刑,古希腊有矿役刑,中世纪的法国、意大利有船夫刑等。”(107)不仅在古代,强制罪犯劳动成为刑罚的执行内容,在近代,在古典报应刑理论的指导下,监狱劳动仍是以惩罚罪犯为主要目的。“古典报应刑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罪犯的恶报,刑罚目的旨在惩罚罪犯,威吓社会。……因此,在监狱行刑上以使罪犯感觉痛苦为目的,责令其从事各种劳役,施予凌虐和惩罚。所以,强制犯人劳动的目的在于使其终日劳累,从而维持监狱纪律和减轻监狱经费开支的困难。”(108)劳动最初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在漫长的历史中,监狱劳动主要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它成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我们已经知道,任何惩罚无非是以受惩罚者感到痛苦、受到损失为本质特征的。监狱劳动之所以能够成为惩罚的手段,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劳动以外的社会因素看,因为监狱是以国家机器的暴力为后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罪犯参加劳动是被迫的,而非自觉的。因而,它使罪犯感到痛苦。其次,从劳动本身看,它能消耗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超体力劳动使人劳累,甚至使人的身心受到折磨,某些劳动还具有对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因此,监狱劳动使罪犯体验到痛苦。其三,再从劳动的后果看,在漫长的历史中,罪犯的劳动是无报酬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实行囚犯工工资制,这可能是人类监狱史上首次使罪犯通过劳动得到报酬。从目前世界各国监狱的劳动来看,仍有许多监狱并不支付给罪犯劳动报酬,即使不少监狱有劳动报酬,其数额也非常低微。这样,就使罪犯有损失感,同时,也因此而体验到痛苦。其四,再从社会文化传统和社会舆论看,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一般来说,人们在观念上总是崇尚脑力劳动而轻视体力劳动,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就是具有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的传统文化观念。一般来说,罪犯所从事的劳动都是体力劳动,而且,社会中不少劳动强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劳动也往往由罪犯承担。因此,由于传统的文化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影响,并由于罪犯是以服刑者的身份进行赎罪式的劳动,因而他们也必然体验到自身社会地位的低下和耻辱,由此感到痛苦。由于上述原因,监狱劳动具有惩罚性,它能够成为惩罚罪犯的手段。现代监狱的劳动是否仍然具有惩罚性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只要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四个原因(特别是监狱劳动的法律强制性)存在,那么,监狱劳动就具有惩罚性。

97名英国监狱官员:如何看犯人参加监狱劳动的意义

依人数比例多少排列:(1)88%:向犯人提供走出监舍做事的时间;(2)86%:让犯人有事可做,以防无事生非;(3)80%:学习劳动技能;(4)79%:培养劳动习惯;(5)78%:有助监狱运行;(6)71%:培养犯人的工作道德,使他们尊重合法劳动;(7)70%:对社会作出贡献;(8)62%:通过劳动培养性格;(9)61%:向犯人提供挣钱机会;(10)60%:弥补监狱经费;(11)59%:对监狱的社区生活做出贡献;(12)44%:使犯人在入狱前的工作不间断;(13)20%:向监狱官员提供工作;(14)6%:惩罚犯人,因为监狱劳动具有惩罚性。根据英国西蒙于1999年的调查。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第二,监狱劳动具有教育改造性,它可能成为对罪犯的改造手段。在漫长的监狱史上,监狱劳动主要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而存在的。但是,如果我们完全否定古代监狱的劳动存在任何教育因素,也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我国古代早已存在“刑期无刑”的刑罚思想,认为用刑罚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犯罪,不再用刑。西周的“明德慎罚”、西汉的“德主刑辅”,都表达了注重教化的刑罚观。《周礼秋·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109)可见在西周的监狱——圜土中,劳动(“施职事”)与教育(“聚教罢民”、“以明刑耻之”)是结合在一起的,目的在于使“其能改过”。明朝法学家邱浚非常推崇西周的监狱制度,认为其目的在于“役之以困苦其身,使之思往咎而善生念”(110)。在邱浚看来,罪犯在劳动的痛苦体验中能够悔过并产生善念。可见西周的监狱劳动包含了教育的因素。又如明朝,据吕坤《狱政》记载,明朝囚犯已有一定的“习艺”项目,如打绳、纺线、木作、挑网巾、结草履、做布鞋等,“待艺习颇通之日,令自为生。”(111)这种“习艺”式的劳动已经与现代监狱通过劳动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相近了。但在数千年的古代监狱史中,监狱劳动中所包含的教育改造性毕竟是极其微弱的,劳动作为改造手段被运用是罕见的现象。直至18世纪,在欧美的监狱改良运动中,劳动作为教育和改造罪犯的手段才真正得到确认和运用,人类监狱史开始出现一个新的概念:劳动改造。监狱改革家霍华德可能是这一概念的最早创立者。他对监狱劳动的基本观念是:其一,监狱劳动是重要的,监狱必须组织罪犯进行劳动。霍华德认为犯人应当参加集体劳动,他直接了当地反对监狱的独居方式,认为它“并不更具有人性”。监狱劳动之所以必要,在霍华德看来,因为懒惰和失业不仅是社会犯罪的原因,而且也会成为狱内违反监规纪律和骚乱的主要原因。所以,为了阻止罪犯的懒惰和失业,监狱劳动是必需的;其二,劳动虽然是重要的,但劳动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罪犯。因此,对劳动必须正确理解,不能把劳动作为监禁的主要出发点。霍华德不相信监狱可以通过犯人劳动在经济上达到自给自足。但他又认为,犯人能够通过劳动,而且应当通过劳动部分地供养自己;其三,对于罪犯来说,监狱劳动和道德教育是不可分割的;其四,霍华德认为,对于罪犯在监狱的所有日常行为都应当加以严格的安排,各种活动应当相互衔接。整个活动都由一个上级部门以明确的制度规定强制执行。最后,各种强制性活动都应集中于一个目的,归于实现监禁正式目标的合理计划之中。由此推断,他认为监狱劳动也必须是强制执行的。(112)霍华德的上述基本思想阐明了监狱劳动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是最早使监狱劳动上升为改造手段的监狱改革家之一。在霍华德以后,劳动改造的思想日益被世界各国监狱所接受。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监狱会议指出:监狱劳动,不仅可以谋生,而且可以促使犯人改过自新,即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根本手段之一。(113)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教育刑论的影响日益上升,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刑罚思想。通过劳动改造罪犯也成为教育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10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八届国际监狱会议把监狱劳动作为主要议题。会议认为:监狱中的犯人,无论刑期长短,监狱大小,都应使其劳动。(114)1935年在柏林召开的第十一届国际刑罚会议强调:让受刑人从事一定的劳动,是改造受刑人的必要条件之一。(115)监狱劳动具有教育改造性,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对于这一结论,世界各国监狱是公认的。监狱劳动为什么能够改造罪犯?它的人格改造机理是什么?我们将在以后探讨。

第三,监狱劳动具有功利性,它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或为社会提供劳务。人类的劳动都是以创造财富为最终目的的,都具有功利性。监狱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同样具有功利性,它能够创造经济价值。在古代监狱,犯人所从事的各种劳役已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监狱劳动的功利性也越来越强。以中国监狱为例,从1952年到1983年这三十多年里,全国监狱所创造的工农业总产值累计700多亿元。(116)美国不少监狱已经能够生产先进的科技产品,例如明尼苏达州监狱有计算机生产流水线联邦监狱的罪犯已经能为太空穿梭器和三叉戟火箭生产零部件。(117)监狱劳动具有功利性,它能够成为创造经济价值的手段。关于这一点,是无庸赘述的。

宏观地看,主要是近代以来,监狱劳动一般都可能包含上述三个基本特性。(118)所不同者,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国家,监狱劳动所包含的这三个基本特性的强弱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威吓报应的刑罚思想指导下,监狱劳动的惩罚性占主导地位;在教育刑罚论的指导下,监狱劳动的教育改造性占主导地位;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指导下,监狱劳动的功利性占主导地位。从监狱劳动的实践分析,其惩罚性、教育改造性和功利性这三个基本特性之间存在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主要体现于:

第一,监狱劳动的惩罚性与教育改造性之间存在着统一性,但又是相互矛盾的。监狱劳动必须具有一定的、最基本的惩罚性,才能使自身具有教育改造功能。在前面,我们曾经论证:如果刑罚惩罚被赋予改造的目的、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并与教育相结合,那么,惩罚就具有了改造功能,它就成为人格改造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同样,在监狱劳动中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完全必要的惩罚性源于监狱劳动的强制性。关于监狱劳动,中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德国、瑞典、美国等国也都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既有强制劳动又有自愿劳动,有的国家则允许罪犯自愿参加劳动,如加拿大。(119)除了强制性之外,监狱劳动所包含的最基本的惩罚性还源于这种劳动是无报酬或低报酬的。监狱劳动的强制性对于罪犯改造来说是完全必要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如果不组织罪犯劳动,在单纯的监禁中,罪犯无所事事,度日如年、精神空虚、百无聊赖,不仅容易无事生非,破坏监规纪律,萌生各种罪恶;而且不劳动对于罪犯的身心极为有害,特别是多年服刑而无劳动,必然导致罪犯的体质和心理素质下降,甚至形成生理或心理上的疾患。其二,人格改造是一种实践。离开了劳动,人格改造将丧失自己的社会实践形式。罪犯的人格要素只有在劳动中才可能得到改造、得到发展。因此,监狱必须强制罪犯参加劳动。这是一种强迫改造。对于罪犯来说,强迫改造是难以逾越的初级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认为没有强迫改造就不会有自觉改造。关于劳动对罪犯人格的改造功能,我们将在以后探讨。在上述这两个原因中,第一个是基本原因;第二个是更深层的原因。由于监狱劳动必须具有强制性,因而它必然具有惩罚性。这是最基本的惩罚性,它能够使罪犯在艰苦的劳动中体验刑罚惩罚的痛苦,从而对自己的罪恶形成自我理性认识和忏悔之心,并通过劳动赎罪。所以,监狱劳动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惩罚性与教育改造性是统一的,它丰富了劳动的改造功能。

134名英国犯人:参加监狱劳动的动机

依人数比例多少排列:(1)92%:尽快顺利度过刑期;(2)84%:有事可做,消磨时间;(3)81%:获得离开监舍的机会;(4)73%:挣点钱;(5)69%:心理上少想点监狱的事;(6)60%:获得与别人交往、闲谈的机会;(7)59%:释放多余的心理能量;(8)58%:自己感到应当像社会上的人一样工作;(9)54%:遵守监狱规则;(10)52%:学习技能,释放后找到工作;(11)47%:能使自己振作起来;(12)46%:对监狱中的社区生活作出贡献;(13)45%:培养劳动习惯,便于释放后就业;(14)42%:获得好的假释报告;(15)27%:仅仅是服从监狱的要求;(15)10%:通过工作减轻由于犯罪而产生的罪恶感。根据英国西蒙于1999年的调查。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但是,监狱劳动的惩罚性必须限制在“最基本的”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越了“最基本的”范围,它将与监狱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产生矛盾。强度过高的惩罚性将极大地压抑和损害教育改造性,甚至使它奄奄一息。在威吓报应的刑罚思想指导下的监狱劳动纯然以惩罚为基本功能,其教育改造性微乎其微,几乎等于零。即使在现代,如果监狱单纯为了追求经济效应而任意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形成超体力劳动,那么,劳动也必然从改造手段转化为单纯的惩罚手段。罪犯对劳累的痛苦体验直接表明监狱劳动中惩罚性的加强,这样,势必损害监狱劳动的教育改造性。因为罪犯对劳动的痛苦体验过于强烈,他们将畏惧乃至厌恶劳动,又如何能在劳动中得到教育和改造呢?我曾说过,所谓过度的惩罚是指对受惩罚者实行过于严厉、时间过长的痛苦制造,过度的惩罚不利于人格改造。对于监狱劳动也是如此。要防止监狱劳动从改造手段转化为单纯的惩罚手段,就必须严格限制其惩罚性的强度,使它仅仅限于这种劳动的强制性上。

第二,监狱劳动的功利性与教育改造性之间也存在着统一性,但又是互相矛盾的。一方面监狱劳动必须具有功利性,必须追求经济价值,它才可能成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功利乃是人类一切劳动的题中应有之义,人类劳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创造财富。如果离开了功利,劳动也就不成其为劳动而成为游戏了。其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直接体现于它所创造的财富的价值,而劳动者的价值也是通过劳动所创造的财富的价值体现的。罪犯在监狱劳动中,通过财富的创造,肯定了自身的价值,实现了自身的价值,从而实现人格的再社会化。因此,监狱劳动的功利性是完全必要的;其三,在通过劳动追求功利的过程中,劳动者的人格才能健康发展。因为追求功利的过程,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的过程,因而也是人格的发展过程。在监狱劳动中。如果作为劳动主体的罪犯努力创造更大的价值,那么其人格中的许多要素都将得到改变和发展,如需要层次将得到提升,意志将得到锻炼,性格将得到塑造,能力将得到发展。可以说,缺乏功利追求的劳动是不能改造罪犯的;正是功利追求,使劳动生产的管理者将罪犯组织在分工又合作的生产过程中,由此发展了他们的合作精神;而产品质量检验又提高着罪犯的责任意识。其四,监狱劳动具有功利性,能创造价值,减轻国家的监狱经费开支,这样才能使罪犯通过劳动达到赎罪的目的,从而卸下良心谴责的沉重压力,也因此而取得社会谅解。所以,监狱劳动的功利性是完全必要的,它同教育改造性是统一的。

但是,监狱劳动的功利性也不能过度发展,否则,它也将与监狱劳动的教育改造性形成矛盾乃至压抑和损害教育改造性。有些监狱的管理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生产利润的高低作为评价监狱劳动成效的唯一尺度,以劳动指标高低作为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尺度,甚至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惜任意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任意排挤乃至取消罪犯的文化学习时间和体育娱乐活动时间。这样,监狱劳动的功利性的过度发展造成了惩罚性的加重,大大削弱乃至窒息了教育改造性。因为这种过度发展的功利性使监狱劳动失去改造罪犯的目标而仅仅把罪犯作为创造利润的劳动力。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前,中国监狱曾长期以“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作为自己的工作方针,目的在于强调和增强监狱劳动的教育改造性,试图克服监狱劳动中过度发展的功利性。

从上面我们对监狱劳动所包含的惩罚性、教育改造性和功利性这三者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监狱劳动与劳动改造不是同一概念;监狱劳动是否能够成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取决于它所包含的三个基本特性所占的比重:当惩罚性或功利性占主导地位时,监狱劳动不能发展成为劳动改造,即它不能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当教育改造性占主导地位,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和功利性时,监狱劳动才可能发展成为劳动改造,这就是劳动改造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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