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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文化学分析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惩罚的文化学分析刑罚惩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我们对惩罚的文化史作一简单的溯源。惩罚作为一种文化,意味着迫使个体遵守群体所公认的行为规范和秩序。在惩罚文化中,刑罚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无庸讳言,作为刑罚惩罚,自由刑同样是以惩罚的严厉性为特征的。文化人类学认为“惩罚大致可分为肉体惩罚、经济惩罚及精神惩罚三种”。在这里,惩罚的主体是个别监管人员;第三,罪犯给予的惩罚。
惩罚的文化学分析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惩罚的文化学分析

刑罚惩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如果从文化人类学的宏观角度看,惩罚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惩罚与人格的关系其实是一种文化与人格的关系。这无疑是一个深邃而广阔的视角。

所谓“文化”,从文化人类学看来,“通常指人类社会的全部活动方式,它包括一个特定的社会或民族所特有的一切内隐和外显的行为、行为方式、行为的产物及观念和态度。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适应环境,遵循客观规律改造环境的工具。……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4)在人类所创造的种种文化中,有一种文化叫“惩罚”。惩罚文化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对惩罚的文化史作一简单的溯源。在原始时代,自然环境极为严酷,作为个体的原始人是难以独立生存的,他们必须结成群体才可能生存下去。作为个体存在的原始人,生存固然困难,行动却是自由的,他们的个人自由意志并不受制约;作为群体存在的原始人,生存的可能性增大了,行动的自由性却减少了,他们的个人自由意志受到了约束,他们不得不牺牲个人的自由意志服从群体意志。而群体生活必须依赖秩序和规范。有秩序,有规范,群体才可能组织生产和生活,才可能生存和发展。这样,惩罚作为一种文化也就产生了,它最初起源于否定性的禁忌。所谓禁忌,是对个体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否则给予惩罚。惩罚作为一种文化,意味着迫使个体遵守群体所公认的行为规范和秩序。可见在惩罚形成之初它就是一种社会控制,作为一种文化,它推进个体的社会化。由于它以维护规范作为目的,所以惩罚文化也可称之为规范文化。作为文化现象的惩罚,在其起源之初就具有了塑造人格的功能。弗洛伊德认为禁忌是“原始的道德形式”(5),紧紧追随着禁忌的惩罚必然具有推进人格道德化的作用。(6)惩罚作为社会控制,虽然能够塑造人格、推进个体的社会化;但同时,惩罚文化在起源之初已经包含着压抑和限制个性发展的倾向。这种倾向的大小取决于惩罚所维护的规范是否背离人性,规范越背离人性,则惩罚文化对个性的压抑倾向越大。(7)

惩罚作为一种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在不断的发展之中。数千年来人类创造的惩罚手段不计其数;例如:驱逐、流放、拘禁、劳役、鞭笞、饥饿、剥夺自由、罚金、降职、没收财产、剥夺生命等等。惩罚手段虽然极其复杂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其目的却是非常简单的,无非是为了使受惩罚者遭受痛苦、遭受损失、甚至丧失生命。所以,惩罚的艺术是制造痛苦的艺术,是造成损失的艺术,是剥夺生命的艺术。这里,我们并不能认为受惩罚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越大,惩罚的艺术也越高。(8)惩罚的艺术真正体现于惩罚的分寸把握上,即它所制造的痛苦,它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受惩罚者所犯的过错和罪行来说,必须是恰如其分的。只有恰如其分的惩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任何过度的惩罚都具有野蛮的、残忍的、非正义的性质,例如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的刑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惩罚。(9)

惩罚作为一种文化,同人类文明的整体发展是同步的。在惩罚文化中,刑罚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化,“刑罚经历了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四个阶段”(10)。这一演进过程是刑罚的文明化过程,其趋势表现在:第一,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第二,刑罚由繁到简;第三,刑罚由严酷到缓和;第四,刑罚由注重已然转向注重未然,即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预防犯罪。(11)刑罚的文明化指向两大价值目标:第一,人道主义,即刑罚必须是人道的,它应当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符合人性。第二,功利主义,即刑罚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幸福和经济发展。在现代刑罚体系中扮演主角的自由刑体现了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它不剥夺罪犯的生命,不伤害罪犯的身体,而能创造条件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改恶从善;而且,自由刑是以个体的自由为质的要素,以时间为量的要素,而无论是个体的自由还是时间,都是可以调节的。(12)因此,自由刑有可能为罪犯创造更多的回归社会、重获自由的机会。

无庸讳言,作为刑罚惩罚,自由刑同样是以惩罚的严厉性为特征的。因为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极高的价值,人类的文明程度越高,越珍视自由,因而自由的价值也越高,任何个体的幸福都是以自由为依托的。所以,自由刑是痛苦性极大的刑罚,刑期越长,痛苦性越深。人的生命是以时间为衡量尺度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的丧失意味着生命的丧失。文化人类学认为“惩罚大致可分为肉体惩罚、经济惩罚及精神惩罚三种”。(13)在事实上,这三种惩罚很难截然分开。特别从受惩罚者的感受来说,肉体的痛苦、经济损失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服刑的罪犯所感受的痛苦并不仅仅是因为失去人身自由而形成的。由于失去人身自由,他们还可能体验到其他痛苦,例如:监狱生活条件的艰苦,繁重的劳动,罪犯之间的欺压,性欲得不到满足等等,都可能成为痛苦。可见,自由刑的惩罚可能变为内容复杂的惩罚。我认为可以把这些惩罚分成原本性惩罚和派生性惩罚两大类。所谓原本性惩罚是指国家依照法律通过强制力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人身自由。在这里,惩罚的主体是国家,惩罚的执行者是监狱(监管人员);惩罚的内容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惩罚所包含的痛苦性源于人身自由的丧失。所谓派生性惩罚是指刑罚惩罚可能派生出的其他惩罚,主要包括:第一,监狱给予的惩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破坏监管秩序(如聚众闹监、辱骂或殴打监管人员、欺压其他罪犯、逃避劳动等),就会受到惩罚,如警告、记过、乃至关禁闭。在这里,惩罚的主体是监狱。(14)第二,个别监管人员可能给予的惩罚,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或纵容其他罪犯殴打这个罪犯,等等。在这里,惩罚的主体是个别监管人员;第三,罪犯给予的惩罚。罪犯之间由于各种矛盾和利害冲突也可能发生惩罚行为,特别在罪犯亚群体中,那些服刑历史长久、具有丰富的狱内生活经验的惯犯和累犯,往往因其奸诈或凶残而成为头目,他们往往在私下对“不听话的”犯人进行惩罚(体罚、殴打、敲诈钱财等)。在这里,惩罚主体是罪犯。第四,自我给予的惩罚。罪犯在服刑期间或由于对前途消极悲观,或由于心理障碍,或由于遭遇难以解决各种生活危机和矛盾(如家庭经济困难、妻子离婚等),或出于对抗监管、逃避劳动的目的,而出现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如吞食异物、割破静脉、自断手指等)。在这里,惩罚的主体是自我。原本性惩罚和派生性惩罚具有不同的特征:前者的主体是单一的,后者的主体是复杂的;前者是合法的、规范的、后者可能是合法的、规范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规范的;前者对于每一个服刑的罪犯是必然会发生的,后者对于每一个服刑的罪犯来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前者是社会控制,后者却未必都是社会控制,它可能发生种种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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