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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学校里的惩罚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里必须用惩罚吗?如其要用,应该怎样用法?”现在学校里所施行的惩罚,既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暂时使用的手段,那么使用的范围和使用的方法,就应当大大的限制,好好的审择。惩罚儿童,是惩罚他的过失,并不是惩罚他的人格。施行惩罚有几个先决问题。剥夺与其他儿童共同工作的权利。而且对于儿童学业,毫无妨害,可以应用,直至儿童觉悟,自行改过从善为止。

“学校里必须用惩罚吗?如其要用,应该怎样用法?”关于训育的理论,黄翼先生最近在《中华教育界》发表过一篇很好的文章,颇可供我们参考。这个问题是做教师的切身问题。我以为惩罚这一件事,在学校里面最好是不要用。从理想上说起来,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但是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一事,也就不能废除了。

现在学校里所施行的惩罚,既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暂时使用的手段,那么使用的范围和使用的方法,就应当大大的限制,好好的审择。现在个人觉得惩罚在原则上须:

儿童本是天真烂漫的。他的所以犯过,不是迫于不得已,就是苦于不知道遵守规则的意义。所以第一条原则,就是要教儿童明了规则。新生入校之初,教师就应该把学校规则作详细的解释,使他们晓得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学生对于规则的意义既然明白,那自然就不会去犯了。

规则是群众相处的约法。教师不过是遵守规则的领导者;守规则就是服从公众,教师不过是规则执行者而已。所以学生犯了过失,并不是不服从教师,乃是不服从共同的规则。教师学生对于这点有这样的了解,那许多误会许多弊病就可以免除了。

惩罚是必不得已而使用的一种消极方法,使用的目的不过是刺激儿童教他们改过迁善,原意是为爱护儿童起见。如果妨害儿童的身体,岂不是就和本旨相悖了么?所以有妨儿童身心的惩罚方法,切不可使用。

儿童是没有一个不好的。不过他偶尔犯了过失,要被惩罚,目的是教他下次不要再犯。惩罚儿童,是惩罚他的过失,并不是惩罚他的人格。所以一方面惩戒儿童,一方面对于儿童的人格,还是要绝对的尊重才是。

学校中常有“立壁角”、“面墙壁”、“站在门外”、“关夜学”这些罚则,还有罚学生抄书几遍,读书几次,甚至有罚学生停止户外运动的。这些办法都是妨害儿童的学习,违及惩戒的本旨,以不用为是。

除不得已时切勿在大众前施行惩戒,以保全儿童的体面。

施行惩罚有几个先决问题。儿童犯过的动机,有时候完全出于好奇,有时候出于环境的压迫,有时候源于身体的缺陷。例如惠勃女士所讲的一个小孩子偷表的故事(见《儿童教育》第四卷第九期),完全是出于群众的压迫。又如有许多家庭里,贫苦得连灯火都点不起,或儿童放学回去还要助理家事,还有许多羸弱的儿童对于繁冗的功课实无力学习;所以对于这种儿童,当然不可把懒惰和不肯学习的罪名加在他们的身上。所以在施行惩罚之前,应当辨明:(一)犯过时之情形;(二)学生个性及实质;(三)学生之家庭。

至于惩罚,亦有几种方法几种步骤;因为过有轻重,性情亦各不相同,施行惩罚当然要有分别。据个人意见,除体罚是绝对不得施用外,下列各点是一种施行的步骤:

(一)友谊式的劝导。用积极方法暗示儿童从善改过。譬如儿童上课,忘记带他的练习簿或者其他必需的用品,教师就应该对他很和善地说:“你今朝没有带来,想是忘记了,我想你下一次一定记得带来,决不会再忘记。”这种和蔼的态度和积极的暗示,儿童听了最容易受感动。

(二)命令式的警告。个别谈话晓以利害。如果第一步没有效验,就在房间里或者预备教室里作个别的私人谈话。说明上课时间为什么一定要带好练习簿和其他必需的用品。如果不带,就有种种不便,对于课业就发生了影响,慎重地警告他,叫他下次切不可再忘记。

(三)揭示姓名。名誉惩戒。这一层办法比较严重。但是在没有查明儿童确系故犯之前,这一层办法还是不用。

(四)分座。剥夺与其他儿童共同工作的权利。用到这种惩罚方法,是最严重的了。儿童的心理,对于不能和同伴在一起活动是最难过的。这种刺激方法,最有效验。而且对于儿童学业,毫无妨害,可以应用,直至儿童觉悟,自行改过从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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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载《儿童教育》1934年第六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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