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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自律能力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良心的自律能力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大小取决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这三者是构成道德良心系统的要素。但在良心中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却是理性。密尔正确地看到,作为义务的内部制裁力的良心,其实是内心的情感。所以恩格斯认为:“如果不谈谈所谓意志自由、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良心的自律能力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良心的自律能力

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大小取决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这三者是构成道德良心系统的要素。下面,我们就此作一探讨。

第一,良心首先是良知,道德认识是良心的理性基础。良心具有社会本能这一生物遗传上的源头,因而在良心中包含着直觉、本能等非理性的要素。但在良心中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却是理性。“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58)。在马克思看来,良心首先是由知识决定的,“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59)。因此,良心首先是良知——即道德认识,所谓良心的能力大小首先是认知功能的大小。

所谓道德认识是指道德主体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荣誉,什么是耻辱”,“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等等的思考和判断,道德主体不仅能够认识和理解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而且能够对自我的心理和行为在道德上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使道德主体自身与社会道德环境协调一致。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过程既是求“真”的过程,也是求“善”的过程,因为“道德主体的认识过程表现为两个方向的指向:其一是对一定社会所倡导和崇尚的道德规范所蕴藏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亦即对道德的真理性认识;其二是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和把握,亦即对道德的价值性认识”(60)。求“真”和求“善”,这两方面的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统一过程,其中求“真”是求“善”的基础,而求“善”则是求真的目的和归宿。求“真”是认识并服从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这一绝对命令,求“善”则是道德主体在认识客观必然性之后所获得的、由他律阶段进入自律阶段的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种自由体现了道德对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具有的价值。

第二,良心的存在方式是道德情感,或者说,良心是由各种道德情感体验组成的。因此,英国哲学家密尔认为良心就是内心的情感,他指出:“无论我们的义务标准是什么,义务的内部制裁力只是同一种东西——我们自己内心的一种情感,一种随伴违犯义务而引起的相当强烈的痛苦;这种痛苦,在德性经过正当修养的人,遇着比较严重的场合,就会强度增高,使他觉得违反是万万不可能而自然避缩不做。这种情感,假如是无偏私的,与纯粹的义务观念相连而不只牵连特种义务或任何附属的情境,那么,它就是良心的精髓。”(61)密尔正确地看到,作为义务的内部制裁力的良心,其实是内心的情感。情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扎根于人的需要,“人类的一切情感,实质上是从欲望和需要发展而来的”(62)。当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掌握了道德规范并转化为自己的道德需要时,就会发展为道德情感体验。当别人或自己的言行、思想符合自己掌握的道德规范、符合主观道德需要时,就会产生满意的、愉快的、肯定的道德情感,如爱的情感、自尊感、荣誉感、友情感、同情感、人道感、幸福感、义务感、正义感、崇高感等等;当别人或自己的言行、思想违背了自己所掌握的道德规范、违背主观的道德需要时,就会产生不满的、痛苦的、否定的道德情感,如恨的情感、卑劣感、耻辱感、羞愧感、内疚感、忏悔感、罪恶感等。可以说,良心就是这种丰富的道德感的统一体。

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融为一体的。第一,道德情感不是盲目的情感冲动,它是人类高级社会性情感的一种形式。尽管情感本身是人格中的非理性因素,但它同人格的理性因素——认识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和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63)特别是作为高级社会性情感的道德情感,是与人的社会需要相联系,其中包含的理性因素更多,它是以道德认识为基础的;第二,道德情感并不是消极、被动地由道德认识所决定的,相反,它是孕育道德认识形成的土壤,是推动道德认识发展的动力。任何个体,最初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认识是在儿童时期的道德体验中得到统一的。道德体验首先是道德情感体验,同时又是道德认识的初级形式。从儿童时期的道德体验开始,道德认识就在道德情感的推动下深化和发展,道德情感激励着道德主体去思考和认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等种种道德问题,即追求道德的真理性。丰富的道德情感,如爱的情感、自尊感、荣誉感、义务感等等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深刻地影响和控制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活动。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也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64)

可以说,道德情感越丰富、越深刻,那么,越能推动主体道德认识的形成、发展和深化,良心也必然越具有自律的能力。

第三,良心的生命源泉是道德意志。所谓意志,是由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控制、调节自身,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而道德意志,则是由道德主体在对道德规范他律性认同的基础上,作出道德决断,在约束、控制、调节自身的爱好、欲望的实践过程中,实现道德规范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目的。道德意志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其一,道德意志体现了道德主体的自由意志,它是道德主体自觉的、主动的道德选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本质特征:“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65)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面貌是各不相同的,有人清正廉洁,有人贪婪腐败,有人生活简朴,有人骄奢淫逸,有人为利他而奉献,有人为利己而犯罪,如此等等,这里就存在着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问题。所以恩格斯认为:“如果不谈谈所谓意志自由、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66)。所以,道德意志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还是堕落成卑劣的人,都是一种自由意志的选择。当然,这里所说的自由,同样是对必然性的认识,道德意志建立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即建立在认识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必然性的基础上;其二,道德意志具有道德实践性,这是道德意志与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不相同的一个显著特征。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是道德主体内心世界无形的活动,而道德意志则是将这些内心世界的无形活动转化为道德主体外在的、有形的道德实践,使道德规范成为现实。理性与认识统一,意志则与实践统一,“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得这世界成为应如此”(67)。由于道德意志具有实践性,因而它总是体现在道德主体具体可见的行为中。这种种行为可分为求善和避恶这两个方面,或者说,道德意志是道德主体的求善实践和避恶实践。这两个方面的实践,是道德主体约束自己、控制自己、把握自己的欲望、抵制各种诱惑、坚持遵循道德规范的自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道德意志的独立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控性。

由于道德意志体现了道德主体的自觉能动性和意志自由,特别是由于意志所具有的实践性,我把它看成是良心的生命源泉。因为,如果道德主体只有道德认识,而且不乏道德情感,但缺乏坚定有力的道德意志,那么,这些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就很难转化为道德实践,良心就不能最终完成道德自律,这样的良心总是苍白无力的。歌德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在复杂的、生动的、变化无穷的社会生活中,道德意志以其实践的品格深化着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丰富着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如果缺乏道德实践,那么,道德认识难免抽象而空洞,道德情感难免浮浅而容易枯竭。道德意志赋予良心以生命的源泉,使良心随着生活之树常青。

现在,我们可以这样总结: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是以良知——道德认识为基础的,因此,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越完整、越深刻,良心的基础越稳固,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越强;良心又是以道德情感为存在方式的,良心的道德自律活动表现为各种道德情感的推动和激励,因此,道德情感越丰富、道德情感体验越深刻,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越强;良心的道德自律最终要体现于道德主体的道德实践,能否将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付诸实践,关键在于道德意志,因此,道德意志越独立、越果断、越坚韧、越具有自控力,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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