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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创业基金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共有4000家风险投资公司,它们每年为10000多家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建立博士后创业基金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财政、金融机构、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博士后创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并采取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增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加强博士后创业基金与国际风险资本市场的联系。完善博士后创业基金中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二)博士后创业基金

1.创业基金

创业基金,又称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硅谷。与传统的金融服务不同,它是在没有任何财产抵押的情况下,以资金与公司业者持有的公司股权相交换,投资是建立在对创业者持有的技术甚至理念的认同的基础之上的。是为支持那些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产业而融通资金的机构,其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它的投资目标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甚至是那些还处于构思之中的企业。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产业投资基金”即属于创业基金。

风险投资的对象大多数是处于初创时期或快速成长时期的高科技企业。如通讯、半导体、生物工程、医药等企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失败率一般高达70%~80%。政府一般无力参与这类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传统的运作方式为标准也不愿或不敢涉足这类业务。然而,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以美国为例,美国在80年代脱颖而出的高科技企业绝大多数是靠风险投资起家的。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成果有风险投资的参与,使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已由20年缩短到10年。微软、英特尔、苹果、戴尔、雅虎等公司在创业之初就是依靠风险投资的支持才获得了它们的“第一推动力”。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30%,而新兴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又是第一功臣。美国共有4000家风险投资公司,它们每年为10000多家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阶段有风险投资的参与,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已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可以说,风险投资对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高增长功不可没。

2.博士后创业基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科技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但由于其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传统融资的稳健经营的运作机制和融资金额小,无法满足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然而资金能力却是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科技创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必然要求金融体系提供效率高、规模大的金融支持。较充裕的资金供给能有效激励科技创新,没有高效的、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支持,就没有持续的、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如果自主创业,可以极大地减少信息成本、委托代理成本,以及交易成本,创业基金是风险资本运作专家,可以突破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投资于高科技产业,将博士后与创业基金相结合,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取得最大的协同效应。所以,建立博士后创业基金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博士后创业基金是将风险资本与博士后制度相结合的一种新理念,通过设立创业基金吸引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资金将其投入到博士后的科研项目中,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一种人才、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与企业、资本有效“对接”机制。

风险资本的运作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但博士后创业基金是较为前沿的课题,单独对博士后创业基金的研究较少,国外实践表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达国家的风险资本正在逐步替代政府风险投资,政府对R&D的直接投资比重逐步减少,而风险投资企业对R&D投资的比重逐步增加。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投资产业的培育,进一步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风险投资来解决企业科技投入的发展问题。针对我国国情,通过借鉴国外风险资本运作经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博士后创业基金制度:

(1)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博士后创业基金体制。在当前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制度尚不健全、支撑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发挥政府杠杆资金的示范效应。必须通过政策安排,建立政府风险投资融资体系,对民间风险投资进行支持,包括为民间风险投资提供配套的政府低息优惠贷款、为民间风险投资的相关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探索经验、完善政策、做好示范为目的,用一定的财政科技风险资金,建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杠杆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提高风险投资的社会化程度,鼓励扶持发展各类风险投资主体,使他们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2)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创业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金融机构、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博士后创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并采取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增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对于加入补偿基金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后,可按账面实际投入申报,经科技部门、科技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勘查核实后,按核实的投入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科研单位和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失败项目所购置的全部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处置后,用于充实博士后创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

(3)加强博士后创业投融资中介机构建设。博士后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一些难题,政府应当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因此,为完善投融资体系,必须大力发展投融资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融资提供全面、科学、可靠的服务。要吸引各类投融资中介机构进入大学、科技园、孵化园,给予入园中介机构以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风险投资专门人才的培养,逐步使行业协会与国际接轨,开展民间合作和引进管理经验,在政府不便发挥作用的领域产生影响;支持中介机构协助创业企业进行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为企业提供管理、营销方面的指导,以及帮助企业寻找投资伙伴。

(4)加强博士后创业基金与国际风险资本市场的联系。积极引进境外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组建独资或合资的投资管理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以带来先进的风险投资理念、投资方式、投资人才,沟通与国际资本市场、高新技术市场的联系渠道,便捷地获取国际风险资本市场的信息,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

(5)完善博士后创业基金中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退出渠道,以便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要在政策上向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倾斜,如在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创业板块等上市,吸引境外创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活动。要进一步推动区域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和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所,使博士后创业基金中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为风险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快速通道。

(6)引进和培养博士后创业基金管理人才。要采取多种途径引进具备经济、科技、金融、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并能预测、处理、承受风险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建立政府与境外著名风险投资机构结盟的投资顾问制度,聘请国外风险投资专家充当投资顾问,为博士后自主创业的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咨询;要依托国外著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运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7)推动博士后创业基金法制建设。为使博士后创业基金发展进入良性轨道,要积极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博士后创业基金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博士后创业基金管理条例》和完善《投资基金法》。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有利于博士后创业基金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和鼓励境外创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政策;尽快出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的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创业板市场发行证券和上市的有关政策。

随着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博士后人才素质的提高,科技成果大量涌现,将创业基金与博士后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人才、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与企业、资本有效“对接”平台,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博士后创业基金体制,积极引导和激励博士后自主创业,不断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促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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