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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进出站程序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进出站程序及相关规定

1.博士后进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办法。随着国家逐年加大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博士后招收规模不断扩大。现今博士后的招收方式有四种,分别是:

第一,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向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家资助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6万元人民币)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16万元人民币),此种招收模式为国家资助招收和重点资助招收。

第二,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国家资助、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等情况,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此种招收模式为自筹经费招收。

第三,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以下称非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种招收模式为留学非设站招收。

第四,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先按《关于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此种招收模式为项目博士后招收。

(2)申请与审批。申请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人首先向有意向的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具体招收要求提供审核材料。如申请的进站单位为工作站单位,应区分其是否具有独立招收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还应同时向流动站单位提出联合招收的请求。所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3)办理进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第一,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具体填报的材料要求以“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中的为准。

第二,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4)管理机构批复及出具的材料。

第一,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第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调动的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第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第四,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此外,进站时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其进站半年后,交设站单位核查博士学位证书。如此时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将由所在单位给予退站处理。

以单位外派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按留学人员身份对待。

留学人员回国后,如果已经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博士后出站

(1)出站申请流程。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须送交一份研究报告给国家图书馆留存。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经设站单位审核允许出站的,还须报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材料:

第一,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第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

第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须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第五,《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2)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第一,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接收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出具;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进行核查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已完成出站报告。

第二,博士后出站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须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须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应将以上材料汇总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3)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做两站博士后,目前政策只允许做两站博士后)。

第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在职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收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第五,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第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自费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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