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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目标及相关规定制定《业余体育法》是为了实现业余体育运动的国家目标,为了使国家对业余体育的管理更为统一、更为有效,所以《业余体育法》的出台,对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为了行使该项特权,美国奥委会必须与业余体育组织合作。

二、目标及相关规定

制定《业余体育法》是为了实现业余体育运动的国家目标,为了使国家对业余体育的管理更为统一、更为有效,所以《业余体育法》的出台,对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法案所追求的目标和相关规定有许多方面,法案第220503节规定了14条目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释。

(一)国家目标

根据《业余体育法》(27),国家在体育领域内的目标一方面是授予美国奥委会在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上的专属管辖权,另一方面是保证美国在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比赛中拥有最具竞争力的业余运动员。美国所要求实现的业余体育运动目标是由美国奥委会制定的,美国奥委会要确定管理体育运动的主体,促进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上美国体育运动的良性竞争,而恰恰是这些运动构成了业余体育运动。(28)

所以,《业余体育法》规定只有在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框架下的项目才可称之为业余体育运动,在此前提下,美国奥委会才能根据这些运动确认管理业余体育的主体。例如,在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上没有弹球比赛,所以像弹球比赛这样的项目不是《业余体育法》所指的业余体育运动,所以美国奥委会也不能指定管理该活动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美国奥委会之所以将业余体育定位于涉及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的体育项目,是由于美国奥委会要通过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进行管理,通过单项体育联合会这一基层组织来行使管理国家体育的职权。

然而,根据《业余体育法》非涉及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这三项运动会的体育组织也可以成为美国奥委会成员,即如果将来某个项目进入奥运会、残奥会或泛美运动会,那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目标进行修改。可见,这就为非涉及三项运动会的体育运动组织打开了一条出路,使得它们可能有机会成为管理某项运动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例如,在1978年《业余体育法》制定之前,跆拳道在美国十分流行,并成立了跆拳道业余体育联盟(AAU),虽然跆拳道并非三项运动会上的比赛项目,该联盟却成为美国奥委会的成员,具有表决权。(29)这一规定打破了必须是在奥运会、残奥会或泛美运动会上进行的体育项目垄断业余体育运动的尴尬局面,打破了国家在制定业余体育运动目标上的僵化思路。

(二)巩固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

《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规定美国奥委会要协调并发展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积极参加国际业余体育比赛,巩固体育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但是,该法案草案中曾包括“协调、发展、指导业余体育运动”。但后来去掉了“指导”一词,这意味着美国奥委会不可以直接对体育组织具体如何运作发号施令。(30)这给了体育组织以自由裁量权,它可以决定如何管理业余体育活动,所以这个规定限制了美国奥委会的权力。同时,如果美国奥委会想协调并发展体育运动,就必须劝说体育组织加入到相应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才能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欲成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业余体育组织的要求非常严格。经过激烈的辩论,国会最终规定,要成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每个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体育组织必须有能力在国外代表该项体育运动,并在国内可以支持运动员参与比赛;(2)每个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从属于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3)要成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组织必须独立运作,不受其上位组织的控制;(4)任何业余体育组织和个人可以要求成为其成员;(5)保证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参与比赛的机会等条件。为了使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达到以上标准,国会在1980年为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设定了一定宽限期(试用期)。在宽限期内其成员可以不适用新标准,如果宽限期满该成员还未达到上述标准,美国奥委会将取消其作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资格。

这个规定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使得要成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体育组织有了更大的选择权,权责更为明确。例如,像跆拳道业余体育联盟(AAU)中的运动部在1979年成为独立于业余体育联合会的实体;在田径方面,管理田径运动的美国业余田径联合会的组成有了更为广泛的基础(31),美国《业余体育法》促进了许多作为管理主体的高校运动组织的出现,这些均为美国奥委会实现220503节规定的目标做出了贡献。

(三)维护美国奥委会的专属管辖权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规定,美国奥委会直接或通过其成员或委员会在以下两个方面行使专属管辖权:第一,对有关美国参加奥运会、残奥会或泛美运动会的相关事项,包括在比赛中美国代表的相关问题行使专属管辖权。这就赋予了美国奥委会极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并不都是这样。首先,虽然该条文赋予美国奥委会选择参赛队伍的权力,但事实上学校及其他机构可以决定运动员是否可以参加运动会,这使得美国奥委会在行使该项专属管辖权时受到限制。比如,许多州立高校联合会不允许学生参加非学校性的比赛,它们不提供这些学生的名单,使得美国奥委会根本不可能知道这些人,更不可能选择他们参加奥运会或其他比赛。因此,为了行使该项特权,美国奥委会必须与业余体育组织合作。其次,在具体实践中,美国奥委会的这一特权也并不是专属的,事实上通常是州政府或举办城市帮助美国奥委会组织和监督运动会,并且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国际奥委会也经常要求美国奥委会与主办城市的奥委会共同行使管辖权。

第二,对参加在美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以及泛美运动会的体育组织行使专属管辖权。该条虽然规定了美国奥委会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联邦政府有时也会干预美国奥委会行使专属管辖权,影响奥委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联邦政府可以通过执法来提高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并且《业余体育法》第220511节也规定美国奥委会必须每四年向国会和总统报告美国奥委会支出、具体行为、相关数据及其实现的目标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奥委会对专有权的行使。同时,当美国奥委会的体育利益与美国国家政治利益相冲突时,美国奥委会的专属管辖权就有可能成为政治的牺牲品。比如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由于卡特政府的抵制,美国代表队未能参加该届奥运会,美国奥委会的专属管辖权名存实亡。但是,美国不参加奥运会的事实在美国国内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经过激烈争论,国会最后总结出“《业余体育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美国奥委会不能因为与体育无关的政治原因而拒绝参加奥运会”,可见,国会再次肯定了美国奥委会的权力所在。但在实践中,美国奥委会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国家精神,因为如果运动员赢得了比赛,就会在运动场上升起美国国旗,这会极大鼓舞美国人心;如果失败了,全国人民也会一同伤心遗憾,所以美国奥委会又成了“爱国团体”。正因为如此,当美国总统劝说奥委会整个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美国奥委会以1604∶798票的表决结果,拒绝参加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所以,美国奥委会的拒绝参加奥运会的做法又无可厚非,《业余体育法》有时也需要政府的介入。

同时,在安妮塔·弗朗茨等诉美国奥委会(Anita De Frantz et al.v. United States of Olympic Committee)案中(32),25名运动员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止美国奥委会决定不派代表队参加莫斯科去奥运会的行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判决原告败诉,原因有三:第一,法院认为根据1978年《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派队参加奥运会,所以在该法律下运动员没有参加奥运比赛的法定权利;第二,美国奥委会不派队参加奥运会的决定不是国家行为,所以不符合原告提出的“侵犯了其宪法权利”的诉讼要求;第三,即使该行为是国家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们受宪法所保护的权利。所以,法院得出的结论是美国政府对美国奥委会的干预只是“建议”,而不是《业余体育法》授权政府有干预美国奥委会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总统的建议超出了“建议”的范畴,是对美国奥委会事实上的控制,而且总统身后有国会的支持,国会可以废止《业余体育法》法案,所以美国政府与美国奥委会是相互依赖的整体,来共同抵制1980年奥运会。(33)无论哪种观点都站得住脚,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美国政府有干预美国奥委会行使专属管辖权的可能。

(四)挑选最有竞争力的运动员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4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或其授权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要为美国参加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挑选称职的代表。这一规定体现出美国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决心,反映了国会想提升美国在国际业余体育运动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虽然美国不想看到其体育代表在上述比赛中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但并不是说为了赢得每次比赛,就要求美国奥委会在每一届奥运会、残奥会或泛美运动会上都派出最具竞争力的运动员,而不管他们是否适格,这条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奥委会在有竞争力的业余运动员中挑选最称职的主体参加比赛。

同时,国会认为如果清除组织结构问题,并且对体育运动提供更好的组织结构上的支持,让美国奥委会成为称职的主体,那么美国业余体育运动将蓬勃发展,运动员成绩将显著提高,美国的业余体育运动将取得巨大成功。正因为如此,国会仅对美国奥委会提供财政支持,但不提供运作预算,也不把美国奥委会变成政府部门(34),这样做是为了体现美国奥委会的“合法代表”地位,减少政府的过分干预。

(五)促进国际业余体育比赛的发展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5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要促进和支持业余体育运动在国内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业余体育法》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首先,要改革批准程序,设立具体的标准;其次,建立避免体育组织相互冲突的方案;再次,最低限度地将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业余体育的要求与相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要求进行协调。

1.批准程序

在《业余体育法》通过之前,每位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运动员必须得到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批准。美国奥委会虽然有权审查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批准行为,但是无权直接做出批准决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以此作为管理业余运动员及体育组织的有力武器。(35)总之,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否决、同意或不受理申请方面拥有绝对的、不可审查的权力。

为了解决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防止单项体育联合会不合理的独断行为,《业余体育法》第220525节作了专门规定,例如任何业余体育组织要在美国境内举办国际赛事,必须满足《业余体育法》的相关条件,并向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做出财政报告等,这些要求被详细具体地写入《业余体育法》,使得批准更加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力,扩大了奥委会的权力。

同时,虽然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自行要求业余体育组织提供其他信息,但是《业余体育法》第220525节又规定,除非有明显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业余体育组织的行为危害到体育的最大利益,否则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给予业余体育组织授权,这是对批准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只能以危及体育最大利益为由(而不能自设条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例如在1981年,美国业余体育运动联盟摔跤部(WD-AAU),即当时管理该项目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就禁止俄勒冈州立大学摔跤队员与南非的队员进行比赛。(36)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是当时南非正在实行种族隔离制度,与南非的运动员比赛将侵犯人权和南非其他运动员的比赛权利,危害体育的最大利益,因此,俄勒冈州立大学未被授权进行比赛。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21节a条的规定,对于任何奥运会、残奥会或泛美运动会上的运动,法人有权认可提出申请并且符合第220522节(a)或(b)分节条件的业余体育组织作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以在非上述三项运动会上,法律均未授权美国奥委会或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业余体育组织的举办权进行审查。虽然这有可能削弱美国奥委会在非上述三项运动会领域的权力,但是《业余体育法》成功地把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授权行为的滥用行为,转化为保护业余体育运动员权利的武器。

2.鼓励运动员参加比赛

虽然美国不是唯一一个通过立法鼓励大众参与体育运动的国家,但是《业余体育法》中的一些条款有着自己的特色。

首先,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24节第2条的规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将与各个业余体育组织进行合作,从而降低它们在比赛时间上的冲突。这样,就可以避免业余运动员在同一时间要在国内与国外同时参加比赛的尴尬局面。通过与业余体育组织的协调,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将国内的比赛时间进行调整,尽量避免与国外比赛在同一时间举行。这样,鼓励了业余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积极性,使得他们不必在一场比赛中还惦记着不能参加另一场比赛而影响比赛,有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总统委员会发现许多业余体育联盟的标准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标准更为严格(37),所以,在国会制定《业余体育法》时,在第220522节第a条第14款做出规定,在业余运动员资格方面,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能设定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样就降低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门槛,鼓励更多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所以在《业余体育法》实施后,更多美国业余运动员可以参加国际赛事,鼓励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积极性,这也是美国运动员可以在国际各大赛事上捷报频传的推动力之一。

(六)保证身体健康和公众参与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6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要鼓励提高身体素质,鼓励公众参与业余体育运动。美国奥委会通常是通过各个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实现这一目标。各个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由许多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有的是学校体育运动协会,有的是学校,有的是俱乐部,所以,当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要实现“提高身体素质,鼓励公共参与”的目标时,它的每个成员会在全国各个地方开展活动,鼓励公众参与其中,并从中挑选比赛运动员;同时加上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公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程度显著提高。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总统体育与健康委员会(38)宣传组织一项全国性的身体素质测试计划——“总统挑战”活动,在1992—1993年期间,大约有2.8万个学校参加了这一计划,其中200万名学生获得了奖励。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比赛来讲,《业余体育法》对公众的参与又有一定的阻碍作用。(39)例如,因为场地有限,为了训练技术水平高的运动员,技术水平较低的公众可能不便于利用有限的训练场地,所以一些公众不得不远离一些较好的运动器材、运动设施和运动环境。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建立了许多公众设备,以激励更多公众参加体育运动。

(七)促进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7条的规定,在发展业余体育运动计划方面,美国奥委会要对体育组织与个人提供帮助。发展体育运动计划必须有资金,然而,《业余体育法》并未规定政府要为美国奥委会提供运作资金,也未规定资金的来源。所以,美国奥委会在成立之初就面临资金问题。虽然总统委员会曾建议国会一次性批准$83 000 000支持美国奥委会运作,但国会最终只批准了$16 000 000。(40)这对组织奥运会的美国奥委会来讲是杯水车薪,后来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增加资金来源,美国奥委会决定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通过在运动场上使用公司的商品、让美国代表队使用有明显标记的公司商品的方法,吸引一些公司提供赞助,美国奥委会的收入来源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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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的百分比每年稍有变化,以上数据是1992年的(资料来源:美国奥委会预算)。(41)

这一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奥委会通过这一方法,募集到了活动经费,能放手为体育组织和个人提供帮助,达到了《业余体育法》第7条的要求。

此外,美国奥委会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美国奥委会计划之外的体育发展计划。例如,美国高校体育联合会(NCAA)在美国有巨大影响力。在1971—1972年间,高校体育联合会的633名成员中已拥有5 300名全职教练,有价值$150 000 000的体育运动设备,每年的开支在$535 000 000左右。(42)虽然高校体育联合会有如此大的规模,但是它不愿在收益少的项目上投资,比如说游泳项目。这样一来,就会严重影响美国在该项目上的长远利益。所以,美国奥委会决定对这些项目拨款,利用自己的资金,并结合高校体育联合会器材、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来发展业余体育运动,保证体育目标的实现。这一做法取得了惊人的成效,在巨大投资的支持下,高校体育联合会更愿意对某些项目进行管理,培养业余运动员,使得美国现在在这些原本“不景气”的项目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取得了骄人的战绩。所以,正是由于《业余体育法》对美国奥委会做出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只向收益高、公众参与广的业余体育运动项目投资的趋势,重新定位了资金分配方案,合理优化了美国体育发展结构,使得强势项目和弱势项目能够共同发展。

(八)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和保护运动员权利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的规定,美国奥委会致力于为涉及业余运动员、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业余体育组织的争议提供快捷的解决方式,并保护任何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培训员、管理者、行政管理者以及职员参加业余体育竞赛的机会。《业余体育法》第220509节a条也规定美国奥委会要制定规章,为上述人员在参加奥运会、残奥会和泛美运动会时产生的争议提供快捷合适的解决方式。法案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奥委会解决以下两种类型的争议:一是业余体育组织或个人要求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遵守《业余体育法》中有关组织或批准标准的争议;二是有关业余体育组织想取代现任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争议。

1.申诉机制

《业余体育法》在设立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方面规定了相应标准,如果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符合这些标准,隶属于该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业余体育组织或个人可以向美国奥委会申诉。美国奥委会也必须审查每一份申诉,但是在申诉前必须要用尽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但例外情形是,如果有明显的并有信服力的证据证明该申诉会产生不必要的延误的话,那么奥委会可以直接审查申诉。

在立案的30天内,美国奥委会必须判断申诉组织或个人是否用尽了内部解决机制。如果未用尽,那么美国奥委会必须进行裁断;如果用尽了内部解决机制,那么美国奥委会就要裁断如果用尽内部解决机制是否会使不必要的延期产生相应结果。如果美国奥委会断定申诉成立,它必须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之后,美国奥委会既可以对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设定不超过180天的试用期,也可以取消该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资格。如果相关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试用期内仍不能满足《业余体育法》的相关规定,那么美国奥委会必须取消其资格,除非该联合会有明显证据证明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证明它无过错。任何一方均可在美国奥委会做出决定后的30日内向美国仲裁协会(AAA)提出仲裁申请。

该申诉机制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它减少了美国奥委会内部的正式申诉,并且使得大多数申诉未经过仲裁就在美国奥委会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2.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质询机制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28节a条的规定,业余体育组织可以向法人提出书面确认申请以取代管理特定体育运动的现任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以,用质询机制来取代现任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方法,与申诉机制相类似。但有两点不同:一是“个人”不能提出反对,必须是业余体育组织作为申诉主体;二是体育组织提出的救济诉求是要取代现任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他要求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为了使质询得到支持,体育组织必须首先在听证会上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条件,然后必须证明现在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符合《业余体育法》的标准,或者证明自己比现在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更有能力达到《业余体育法》的标准,更有能力提供更为有效的国家体育竞争计划。

在听证会过后的30日内,美国奥委会必须决定是否保留现任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否必须取消对其授权,是否让反对者取代现任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是否将现任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设立一定的考验期。(43)美国奥委会要在61日内向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推荐新的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业余体育组织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美国奥委会的决定,可以在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仲裁。(44)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成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组织必须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员,美国奥委会无权将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员批准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这也是对主体方面的一个限制。

3.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机会

这里指的是保护业余运动员参赛的“机会”而不是参赛的“权利”,美国国会并未直接通过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的立法。一方面是因为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NCAA)的强烈抵制;(45)另一方面是因为国会认为,如果通过一个专门立法只是排列出了一些权利,而没有一种体制来发展体育关系、提高美国业余体育运动和谐程度,那么美国业余体育立法也许只能在诉讼中运用,不能真正达到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目的。所以,国会在《业余体育法》中的表述采用了“机会”一词,从而促进了美国奥委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相关机制,真正保护了他们的参赛权利。

虽然《业余体育法》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保护运动员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也对该法案有负面影响。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26节a条的规定,高校联合会和大学联合会对运动员是否可以参加比赛有专属管辖权。如果运动员参加了国际比赛,那么业余体育组织可以禁止该运动员参加该组织举行的比赛。例如,如果学生运动员参加了国际比赛,那么(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NCAA)有权拒绝其参加校际比赛,因为高校体育联合会于1972年退出了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这使得美国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无权对非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员做出的禁赛决定行使管辖权。同时,在实践中各体育组织也不愿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他们认为运动员如果既参加国际比赛又参加他们组织的比赛,那么运动员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比赛任务。甚至有些学术研究机构认为,高校联合会和大学联合会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运动员,如果采用“让运动员既参加国内比赛又参加国际比赛”的方法,那么运动员将会被支持采用这些方法的倡导者榨干。(46)所以高校往往会选择限制学生参加非学校举行的比赛。

这就迫使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与业余体育组织合作,并调整自己的比赛方案,尽力不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或校际联赛期间组织比赛。同时,为了弥补《业余体育法》的这点不足,美国奥委会在其宪章内规定了保护运动员权利的条款,以强化美国奥委会的管辖权。

4.1998年修正案发展了争议解决方法

1998年泰德·史蒂文斯修正案规定,法院不能在大赛开始前21日内对美国奥委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施以禁令。这样做是由于比赛时间的紧迫性,不可能有过多时间花费在诉讼上,否则即使最终法院裁定运动员有权参加比赛,运动员可能在比赛结束之后才获得禁令,这样的裁定根本不能合理保护运动员的运动权利。所以修正案更加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到运动员的运动周期,充分保护他们的参赛权利。

此外,1998年修正案还在以下方面对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补充,以保护运动员权利:在有关参赛权的争议中,运动员受到商业基本原则的保护,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业余体育法》修正案第220509节b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体育调查员(ombudsman)作为调节各方争议的机构。这些补充性规定较好地保护了运动员的权利,符合运动员的根本利益。

(九)促进体育运动设备的发展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9)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致力于促进业余体育运动设备的发展,保证体育设备能有效地供业余运动员使用。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美国奥委会在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大型、小型和综合性的训练基地,供有需要的运动员使用。

同时,如果美国奥委会即便不能为运动员提供新体育器材时,根据该款的规定,美国奥委会也要想办法满足运动员需求。比如,它可以说服配置相关体育器材的美国奥委会成员为运动员开放,从而满足业余运动员的训练需要。

此外,美国奥委会还利用先进的电子处理系统对特定地区体育设备供应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将运动设备分布情况和具体信息进行公布,这样一来,业余运动员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检索,查找自己需要的训练设备及其具体位置,从而安排训练计划。这些措施不但促进了对体育运动设备的投入,而且也让体育运动设备得到了充分的应用,满足了业余运动员的运动需要。

(十)对体育运动进行研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配

《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规定,美国奥委会要提供并整理体能训练、运动设备设计和技术性能分析等技术信息,就运动医学和运动安全方面进行研究并普及相关知识。为了达到法律的规定,美国奥委会专门设立了体育药品委员会(Sports Medicine Council)处理相关问题,培训运动员如何在运动中使用药品。(47)该委员会通过电脑分析系统等方法,检测、培训了大量年轻运动员,促进了美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同时,第220524节第(8)、(9)条也规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要提供和调整有关体育、运动设备设计、训练和技术性能分析等方面的技术信息,鼓励和支持运动医学和运动安全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并普及相关知识。

(十一)鼓励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进行体育运动

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12、13、14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要鼓励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进行体育运动,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同时第220524节第6、7条也做出了相应补充。

对开展妇女体育运动来讲,第220503节第12条要求每个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并执行计划,从而发展妇女体育运动,美国奥委会对这些计划进行监督和检查。第220524节第6条也规定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要公平地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全国性的男女分赛的比赛。这些规定反映了对妇女参加社会运动的普遍关注,因为妇女在不同的运动中要面临不同的困难,所以各单项体育联合会要制定和执行自己的计划,由于它们的计划各不相同,所以美国奥委会对这些比赛计划的监督权也随之扩大。

对于开展少数民族体育运动来讲,美国奥委会通常会指定国家管理组织制定发展计划,并帮助有潜力的运动员进行训练,当然,美国奥委会也要提供其他相关方面的帮助。像游泳、滑雪、冰上滑石比赛少数民族参加的不多,因为世界级这样的比赛需要巨额的经费,少数民族根本承受不起,所以美国奥委会通常会授权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为有潜力的少数民族运动员提供帮助和经费支持。这样做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比如在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上,少数民族运动员代表美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对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来讲,一方面美国奥委会对美国残奥会组织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业余体育法》第220503节第4条规定,美国奥委会拥有选择参赛运动员的权利,并且第220505节第(c)条第2款与220522节第(b)条的规定,美国奥委会在国际残疾人奥委会中代表美国,并委任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其他业余体育组织组织运动员参加残奥会;另一方面1978年《业余体育法》也要求美国奥委会对美国业余体育运动做出规划,并开展业余体育运动,鼓励残疾人参加体育竞赛,支持像全国残疾人体育联盟(National Disability Sports Alliance)、美国聋哑人体育联盟(USA Deaf Sports Federation)这样的残疾人体育组织的活动,这些组织及其成员享受美国奥委会资金支持,并可以在美国奥委会中任职,鼓励优秀残疾运动员参加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National Governing Body)组织的体育比赛。而且1998年修正案在支持优秀残疾运动员比赛方面,赋予美国奥委会更大的责任,主要包括:

(1)明确美国奥委会为美国残疾人委员会(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提供主要服务;

(2)在美国奥委会设立残疾人运动局;

(3)设立独立于美国奥委会的美国残疾人组织(US Paralympic Organization);

(4)确认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体育组织的名单;

(5)通过美国奥委会内部的运动会保障局(Games Preparation Division)为残疾人运动员提供后勤保障;

(6)制定美国奥委会运动员咨询委员会(USOC Athletes AdvisoryCommittee);

(7)增加对残疾人运动的资金投入。

可见,美国《业余体育法》体现了美国对残疾人运动员和残疾人运动组织的关心,促进了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广泛展开,这也是美国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的重要激励和保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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