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均需向供货者索取该批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二、暂不要求索证的食品如下(《河北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所规定):
1.原谷类,干(鲜)豆类,鲜瓜类,鲜菌藻、茄果类,嫩茎、叶、苔、花类,鲜(活)鱼和其他水生动物类,鲜(活)两栖动物及爬虫类。
2.非定型包装的干鲜果品,硬果类,鲜蛋类。
3.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食品。
三、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其制品的,还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该批食品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四、以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有效:
1.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3.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食品卫生检验能力的受委托单位。
五、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六、检验合格证明中的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国家卫生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判定标准为地方或企业标准时,应随证附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
七、索取有关证明后,应进行核验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不短于该批产品的保质期,以备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核验结果有疑义时,应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审,同时控制该批产品,不得经营或使用。
八、所有采购食品原料在入库前必须由膳食处统一检验,所有物品均需打开外包装检验,确认有无质量问题、索证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准确,无误后签字,由保管员、经理按规定完成入库手续。
九、保管员、经理要对入库房、入食堂的各种原料都要按照有关验收标准逐一进行检验、并认真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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