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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高等教育经费配置方式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教育财政的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徘徊在3%左右,这不仅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甚至也远远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4%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要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就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教育投资政策,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力度,将《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高等教育基金制度,是全方位行使国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财权、事权的一项根本制度。

(一)优化高等教育经费配置方式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大体可以分为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三大部分。中央所属院校(包括教育部直属和其他部委所属)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划分到各部委,再由各部委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省属及其他地方性的院校经费则由省级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负责。总的看来,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一是投入总量不高,二是经费的配置制度不尽科学,经费配置不公。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实现教育公平,就要完善政府对预算内高等教育经费的配置方式。

1.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

从1990年开始我国高校经费预算内政府拨款占高等教育经费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增长也十分缓慢。目前,我国教育财政的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徘徊在3%左右,这不仅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甚至也远远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4%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要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就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教育投资政策,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力度,将《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2.设立国家教育税

我国东西部地区教育(包括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存在巨大差异,除历史原因外,与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差别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不同省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势必导致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存在差距(见第五章),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和教育公平的实现。因此,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教育税,所得税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重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市区各校实际情况下拨,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援助,促进各地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转移支付制度历来是世界各国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一项重要政策手段。据统计,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韩国、加拿大、丹麦和芬兰等国家超过20%,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美国、挪威、瑞典、英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10%~20%之间。为支持地方发展交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事业,1998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赠款总数达250922亿美元,占GDP的3.0%,占联邦预算支出的15.0%。可见,要缩小东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差距,必须构建协调区域高等教育投入的均衡机制,中央政府要承担起支持西部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财政责任。因此,设立教育税,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统一拨配,国家的高等教育投资除了向重点大学倾斜外,还应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提高对西部地区的拨付标准和拨付比例。

3.改善高等教育经费的配置方式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存在不少弊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没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基数加增长”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拨款模式。上述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高校定位模糊,导致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缺乏针对性;二是拨款机制导向单一,助长高校规模扩张欲望,不利于办学质量的提高;三是综合定额中缺乏有效分类和合理差异,无法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办学成本;四是缺少管理绩效激励因素,无法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五是专项经费缺乏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政策。要从导向上改变目前的教育经费配置方式,教育拨款应充分体现专业间办学成本差异和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从而解决低成本专业无序扩张、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等问题。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或“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改善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和监督管理。

一是科学确定教育投资比例。教育投资比例是指一国或地区教育投资占国民经济有关指标的比例。它反映教育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关于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世界各国因高等教育体制的差别及其国内各高校间体制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种高等教育经费分配制度是绝对纯粹的政府模式或市场模式,或是学院自筹模式。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特征,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比例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总的收入来源,政府应根据充足性和合理性原则,从“高等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等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其总经费来源的比例”两个指标,参照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科学确定我国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比例。

二是建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制度。高等教育基金制度,是全方位行使国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财权、事权的一项根本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制定教学和科研基金的分配办法,明确各学校使用公共基金应承担的义务;负责教育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同基金分配相联系,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维持资金资助的稳定性,保持学校的自治权利等。针对我国高等教育投资财权与事权的分离,拨款行为与政策调控的分离,投资与效益脱节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目前这种以招生规模为主的拨款体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基金制,成立专门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是承接政府教育、财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拨款的事业性中介机构,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而是在业务上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运作上相对独立。通过拨款与评估相结合的机制设计,使高等学校保持相应的压力和动力、刺激和激励,促使其合理定位、办出特色。我国高校具有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三大社会职能,从拨款内容上,可设立与三大社会职能相对应的教学、科研和贡献补偿经费,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核定办法,使经费的核定、管理更加科学,同时方便财政支出绩效的考核。按“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支出预算”的要求,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学校追加拨款。建立科研平台建设拨款,以促进科研效率为主,按学科通过竞争性评估拨付,并辅之以体现国家利益导向的特色及创新拨款,用以支持西部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等,对特色学科、交叉学科、西部紧缺专业、艰苦行业等可进行特别鼓励性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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