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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教学科研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型大学自身的特殊使命要求教师必须完成这项权利而不能放弃。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高校对于科研工作并不重视,20世纪50至60年代出台的政策中,关于高等学校的工作要求仍然强调教学工作,而对于高校教师是否参加科研并没有给予重视。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项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虽然这条权利是赋予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但是除了研究型大学之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除非学校另有规定。研究型大学自身的特殊使命要求教师必须完成这项权利而不能放弃。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高校对于科研工作并不重视,20世纪50至60年代出台的政策中,关于高等学校的工作要求仍然强调教学工作,而对于高校教师是否参加科研并没有给予重视。1961年,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1961年9月15日)对于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校六十条》)中虽然有专门章节规定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但是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要求不高。而真正引起中央和高等学校重视科学研究的制度建设已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虽然1978年国家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引起了人们对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视,但是在教育领域将这个思想付诸实践并加以制度确认则是在较晚的时间)。从那个时候开始,随着国家教育法律的纷纷颁布和实施,加上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校教师应该参加科学研究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国逐步产生出一批研究型大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已经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对于高校教师参加科研工作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为此,该法律多处提到了高校科研工作,现罗列如下:

第10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12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31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35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36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47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第51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63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但是,从对高校教师可以考核的角度看,该法律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该法律的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但没有指出科研工作也需要进行考核,这说明高校教师科研工作的考核还未曾得到关注。

进入21世纪以来,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实际上已经变成高等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诸多部门从不同角度对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主要部门是人事部门,此外还有科研管理部门和教务部门,有的学校还会纳入其他部门。在学校内部制定了一系列类似于《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文件。由于缺乏国家宏观的具体规定,各校都是在参照其他学校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办法,所以具体要求也有很大悬殊,特别是在具体量的规定上,差异性十分显著。有关这样的文件,在许多学校的人事和科研管理部门网站上都可以浏览查阅,这里不再列举。

关于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目前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首先,重数量、轻质量。由于高校教师的科研工作考核与教师的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加上近年来科研成果数量与对于高等学校的各种评价直接相关,导致了高校教师为了完成科研工作量而拼命追求数量,对于质量缺乏准确的量化标准。其结果就是在科研工作考核中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态势。“据2005年10月3日SCI的统计,尽管中国在2000—2004年间发表论文总数为世界第14位,引用总数为第8位,但平均每篇论文仅被引用3.35次,在146个国家中排名第123位。从有关资料看,我国发表论文的质量与世界水平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现行考核制度过分注重数量,导致教师工作上的重量轻质。”(5)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不仅不能提高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不少教师获得教授职称后普遍开始放松科研工作),而且也难以提高高等学校的科研水平,产生一大堆科研垃圾也就成为必然的现象。有人指出:“对数量的过度激励导致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回报,诱使教师把过多的努力集中在完成工作量指标上,而很少有人能超脱地在‘创造性’上下工夫,而原创性才是学术研究的生命。量化评估可能导致教师追求获得最大的计量得分,由此为业绩奖金、职称晋升和名誉创造条件,而不去努力实现培养人才、创新知识的目标,诱使教师回避重大、艰难的研究,追求短期行为。由此导致工作质量的牺牲,这实际上违背了学校对教师进行业绩考核的初衷。目前高校业绩考核体系的弊端就在于未能克服多任务的替代性,从而弱化了考核对教师的激励作用。”(6)这些现状的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

其次,考核标准普遍偏高,教师难以完成。由于片面追求数量,所以不少高校把考核教师的数量标准规定得很高。据有关人士透露,我国目前所有报刊每年刊载的各类学术成果的总容量大约在200万篇,但是每年按照各种规定需要发表成果的容量约为500万篇。这就意味着,无论人们如何努力,每年都有约300万篇成果无法发表。所以,为了能够及时发表成果,教师们不得不采取非常规的手段获得发表成果的机会,于是各种违反学术规则和学术不端的行为便应运而生并且无不用其所极。

再次,评价方法单一。高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在方法上是十分单调的,“目前,几乎所有的学校都在使用定量考核法,基本上抛弃了定性分析法,还美其名曰量化管理。科学管理就一定要量化吗?就是数量分析吗?其实,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是各有其利弊的。定量分析一般需要与定性分析配合才能得到更正确的结论,单纯使用定量分析法来分析问题是不合适的。而且,定量分析法比定性分析法更有难度。如果罗列出一系列指标打上数值就叫量化,就认为是科学管理,那真是自欺欺人”(7)。在评价方式上,大多数学校采取的是职能部门规定的所谓标准,但这些标准是否合适,许多教师是有不同看法的。他们普遍认为,学校职能部门不可能掌握所有学科的学术水准,所以只能部门既是制定规则者又是评价规则者,这样的评价是否客观显然值得质疑。有人提出“在科研成果的评估上,主观评价的主体只能是同行专家,因为只有同行专家才有能力作出判断。国际科技界公认的‘同行评议’方法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遴选关键岗位的应聘人,应尽早引入‘同行评议’的方法。同行评议的基本过程是:选择同领域有权威的数名专家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水平进行匿名评价。‘同行评议’被国际科技界公认为比较成熟的、运行良好的评价程序。国外晋升教授都要做同行评议。在美国,同行评议渗透于科研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影响确定谁处于领先水平、谁获得科研资助、什么结果应被发表和应用等一系列关键决策的基础”(8)。这种建议对于高校教师乃至整个科研工作的评价是有合理性的,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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