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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岗教学实习几个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譬如,学生在顶岗教学实习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不可能归为《劳动法》界定的“工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比较适用于顶岗教学实习中事故的处理。顶岗教学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真正的劳动关系,校企或个人与企业所签协议属于民事性关系,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关于顶岗教学实习几个问题的研究

杨 霞 贾玉铭[1]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成都 611130)

摘 要:本文是笔者高职院校顶岗教学实习研究的系列文章之一。文章从国家示范高职专业建设的视角,集中地对顶岗教学实习现状中学生的“权益保障”“轮岗难题”和“逃岗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深入的剖析,并联系顶岗教学实习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方略。本文对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提高顶岗教学实习质量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顶岗;教学实习;问题

一、权益保障

顶岗教学实习作为一种教学活动,在读学生的特殊身份往往使实习学生权益难免尴尬。

顶岗教学实习客观存在着一种校企合作关系:无论是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与企事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由学校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实习,还是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实习生”毕竟不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不可能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动法法规的保障。

由于顶岗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带有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的身份是在读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形成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校企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上是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因而,对几个常见的敏感“点”我们必须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一)报酬问题

实习生的所谓“报酬”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校企合作协议中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实习学生一定的补贴;

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个人达成协议时约定的酬金。

无论哪种形式议定或约定的“报酬”,其实都是自行协商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一定要给实习学生以“报酬”。

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报酬问题呢?

就用人单位而言,为了满足学生实习,空出工位,投入场地、资金,安派人员指导,这些“报酬”往往都是隐形的。目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之所以不乐意接受在读实习生,其源盖出于此。

就实习生而言,顶岗教学实习的根本目的不应是打工赚钱,而应该是着眼于通过实践巩固专业知识,提高职业技能,学会处理在实际职场中的各种人际关系,使自己的综合能力得以切实提高。

就学校而言,则更没有理由把提供实习学生作为向用人单位索要报酬、谋取所谓“创收”效益的砝码。当前,受到不少企业质疑和引发实习生不满的是有些组织者借“管理费”之名索取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实事求是地说,在某些市场急需人才的行业或企业(如酒店、饭店),季节性用工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争”得实习生,便与实习生供给方(学校)达成“协议”,从企业用工成本预算的实习生岗位补贴中划出一部分,以“管理费”名义单独支付给实习活动的组织者。无形之中,学校向企业供给顶岗实习生便演绎成了一种交易关系,这确实是应该引起学校足够重视、进行深刻反省并予以纠正的。

(二)安全隐患

顶岗教学实习过程中最大的隐患,也是让组织管理者最担心的问题便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

在顶岗教学实习实践中,确实屡有安全事故发生。如:人身伤亡事故、学生校外遭骗受辱等等。

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处理实习生安全事故的难度非常大。

基于在读学生的身份,所参与的顶岗工作是教学活动,“顶岗教学实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就业,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既不能按《劳动法》去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也不能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处理顶岗教学实习中的安全事故,只能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程序进行解决。因而,在现实中,仲裁、司法机关都是尽量促成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以避免因法律法规依据缺失而导致判决的难堪。

譬如,学生在顶岗教学实习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不可能归为《劳动法》界定的“工伤”。当前,一般的处置原则有:一是按民事纠纷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赔偿;二是确定责任主体,其依据则是校企合作协议(合同)。

因此,为了弥补顶岗教学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所带来的损失,有几个主要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1.一定要签订好有明晰的相关条款的顶岗教学实习协议(合同),尤其是“分散式”实习和危险性岗位实习时。

2.学校作为实习的责任主体,应主动维护学生利益,一旦事故发生,当及时出面借学校之力进行协调。对“分散式实习”的学生尤应如此。

3.在学生顶岗教学实习之前,学校组织者应提醒学生最好购买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并指导学生学会充分利用好统招在读大学生公费医疗的权利。

4.在学生顶岗教学实习的准备阶段,组织管理者一定要进行相关岗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培训,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要尽可能地配合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安全培训。

5.在学生参与顶岗教学实习的组织动员阶段,可结合岗位实习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地域特征,组织学生签署安全自律条约。尽管这类条约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一种“警示”,作为一种纪律约束,它还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学生毕竟会感知到自己对自己应有的一份责任。

顶岗教学实习作为一种大多数时间在校外的教学活动,学校的组织管理者应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学生,以提高其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以了解和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比较适用于顶岗教学实习中事故的处理。其第二条明确指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民法通则》对于学生顶岗教学实习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顶岗教学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真正的劳动关系,校企或个人与企业所签协议属于民事性关系,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中止等相关内容,对学生切实明白在企业顶岗工作时如何增强自身法律常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对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过后实现“角色转换”无疑有极大的帮助。

二、轮岗难题

“顶岗”,即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一个个实实在在的工作岗位,有一份份真刀真枪的工作任务。

一般说来,学生之于实习岗位,多不具备完全的主动权,即或是自行联系的分散式实习也是如此。用人单位各个生产管理部门对岗位的人员选择都有自己的需求和标准。这就势必会产生实习生的自我期望与用人单位需要的矛盾,也难免有同一批实习生中因其自身条件不同而出现工作岗位的差异。如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到酒店(饭店)顶岗实习,身高、形象、气质等条件之异往往会使学生所处工作部门和岗位迥然不同,也会出现劳动强度、工作性质等差异。

从用人单位来说,“由岗设职”“按需选择”无可厚非。

就实习学生而言,到职场顶岗教学实习,第一道关就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检验。当然,实习生之于用人单位的“第一印象”和“初始感觉”仅是表层的、粗略的。许多实例也表明,伴随着实习进程,不少实习生通过顶岗工作实践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专长,发挥出了自己的独特优势,被用人单位轮换了岗位乃至提升职务的个案也不少。

据调查,用人单位乐意为实习生“轮岗”,一般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学生实习的时间较长,至少有半年以上。时间太短,难有可能。二是因有些岗位的工作有个体性的特殊需要。至于批量的、大面积的“轮岗”,用人单位多不情愿。原因很简单,任何岗位的熟练都需要一个时间段,一般都要有一个培训→熟悉→熟练的过程。实习生作为一种“临时员工”,企业的着眼点总是在个体的“用”上,而不会是在群体的“教”上。于是,“轮岗”往往成了顶岗教学实习的一个难点。

能否轮岗往往成为学生关注的“焦点”,是因为顶岗教学实习毕竟是教学活动,他们渴望能够多经历点不同类型的工作,多熟练掌握不同岗位的知识和技能。可见,轮岗也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基础条件。学生整个实习期(如果是半年及半年以上的话,便可谓“长期”)都在某一个岗位重复单调地干某一份工作,难免也会觉得枯燥、郁闷,他们也不甘心这类机械式的劳作。譬如,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顶岗教学实习,连续几个月都在“传菜”的工作岗位,不单说单调、枯燥,学生能学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又会有多少呢?实践证明,源于“轮岗”问题引发的学生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还是比较尖锐的。即或是用人单位在签约时不得已应允了可以分阶段轮岗实习,但在履约过程中(尤其是企业在生产旺季和生产任务紧迫时)能真正践约者尚不多见。

“轮岗”实习问题,最好的解决途径当然是在校内便能完成顶岗教学实习任务。由于功利目的不同,校内顶岗与校外顶岗组织操作主体迥然有异,在校外企事业单位轮岗实习相对更难实现。不过,校内顶岗教学实习的基础条件要求更高,一般也难实现。此外,由于各个专业的特点不同,轮岗难度也有差异,也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好专业特点和规律才可以做好它。

三、“逃岗”现象

所谓“逃岗”,即指在顶岗教学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脱离工作岗位,逃避或中止实习。

“逃岗”现象屡禁不止且有花样翻新之势,确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据调研分析,我们可将“逃岗”的具体表现大致划为两类:

1.实习学生擅自所为

其主要原因是:

受不了工作岗位工作的苦和累;受不了工作岗位职责严格的约束;适应不了实习地域的气候、生活习俗、餐饮差异;学生个人情感生活(如“热恋”“失恋”等)因素,为情所困;学生在顶岗实习时与企业管理者、同事发生矛盾冲突……

具体表现形式是:

不假私逃、断绝联系;装病告假,“久病”不返;合伙离岗、结伴而去……

2.学生家长协同所为

主要原因是:不情愿让孩子外出顶岗工作受苦受累;为孩子所谋“出路”与“实习岗位”相悖;视“顶岗教学实习”为“外出打工”,从而抵制……

具体表现形式是:

找“用人”单位替孩子出具虚假协议、编写虚假实习鉴定(多在个体分散实习);替孩子开假病历、托病告假(多在集中统一教学实习);绕圈子、找关系、托人情,千方百计寻由纠缠组织管理者达到不参与实习的目的(多在集中统一教学实习);此外,也还有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状告”学校主管部门或诉求媒体相助,试图否定实习的个案。

据我们对省内部分高职学院的调研得悉,顶岗教学实习“逃岗”现象层出,绝非偶然,也历来是组织管理者的一大心患;在处理“逃岗”学生的方式上,往往也多是靠“扣学分”“给违纪处分”“不准予毕业”等强硬手段来“堵止”;其结果,往往也是令人不安的。有的学校某些专业的顶岗教学实习(如酒店、饭店的统一集中实习),因“逃岗”而中途辍学(主动退学)、流失(主动放弃学业)者,多年累计已达数十、上百人,比例高达顶岗教学实习生的10%左右。

“逃岗”,就学生而言,主要还是学校教育不深入、没到位,致使学生对顶岗教学实习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此外,还是我们对实习过程中“教学”成分的重视度不够,导致一些学生对实习有所误解,在认可度上出现了偏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我们在专业认知教育时应加大对专业特色的教育外,着力让学生从高职教育的教学改革、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类别特点等高度去领悟和感受顶岗教学实习的优势显得尤为重要。单靠“关”“卡”“压”等行政手段是不可能真正有长效、有实效的。

“逃岗”之于家长,则主要是沟通和交流不够的问题了。家长把“读书”视为学生的本分,这没有错;把顶岗教学实习不当作“读书”,这就错了。中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许多家长对高职教育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足,因为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如何更好地沟通交流呢?这里也有一些做得比较好的实例:

比如,在学生即将参与外出顶岗教学实习之前,由具体组织管理者将《致家长的信》交予学生带回家,让家长了解学生教学实习的项目、课程、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让家长知晓学校是如何组织安排、有谁在负责管理学生,让家长知情、请家长放心;同时,在信中也希望家长能协助学校教育好学生,支持学生搞好顶岗教学实习。此法虽然好像有点与“大学”教育不相称,似乎有点“小儿科”,但确实是行之有效的,也是足可借鉴的。

再如,在学生顶岗教学实习的过程中,有些家长可能因各种原因发难,这时,我们可以以坦诚之心与其电话沟通或邀请家长面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针对家长的疑惑和不解进行开导和劝慰。家长的一切言行,无不缘于对孩子之爱,只要我们双方都是立足于对学生的关爱这一基本点上,什么矛盾冲突都不难化解。这中间,最关键之处在于我们组织管理者的心态和立场。如果自持高傲、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始终把家长视为“教育对象”,那么,不可能真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即或是当时靠所谓“行政权力”把家长压下去了,也难以实现真正搞好顶岗教学实习的终极目标。当然,也许我们也难免会遭遇到极个别确确实实难以说服、非常刁蛮无理的对象,我们也不必因之而背弃顶岗教学实习的基本原则,只有耐心地等待其不断觉悟和自醒了。

在此,我们还应重述“逃岗”问题,最应该深刻反省和认真审视者,是我们顶岗教学实习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顶岗教学实习的目标是否真正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顶岗教学实习的策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顶岗教学实习的组织安排是否周密恰当?顶岗教学实习的具体岗位任务是否能够真正地有助于学生增知识、长才干,且具有足以吸引学生努力为之奋斗的原动力?顶岗教学实习的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特征?顶岗教学实习是否具有人文关怀的时代特征?

【注释】

[1] 作者简介:杨 霞(1979—)女,四川会理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讲师。主要从事旅游经济与民族文化、高职旅游教育等方面的研究
  贾玉铭(1948—)男,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实用审美、文学、高职旅游教育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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