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教育法制,规范各方权责

完善教育法制,规范各方权责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权力色彩和“人治”特点,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可以视为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在教育领域,也需建立完善的法律调控机制,以此对政府、学校、市场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利配置。

(三)完善教育法制,规范各方权责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权力色彩和“人治”特点,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教育领域也主要靠一个超经济的政治体制来加以控制与调整,法制观念淡薄。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可以视为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在教育领域,也需建立完善的法律调控机制,以此对政府、学校、市场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利配置。正如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的:“市场经济不能在真空中运转——它们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和规章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教育法律法规,并以基本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但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足,而且法律的规定在内容上还很粗略,没有细化,在操作过程容易出现各种问题。面对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组,已有的法律调整手段并不足以适应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当前政府、学校与市场的互动关系看,这种不适应一方面表现在没有从法律上对各方权力、责任、利益,以及集中管理和合理分权之间的协调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没有对教育运行过程内部的多方面关系予以规范。因此,教育法制建设的任务不仅仅在于设计政府、学校和市场的权责系统的最优结构,规定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职能,而且还应研究教育运行中的各种具体的关系和行为,在教育运行的每个环节上完善法律调节的形式和方法。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明确规定学校、政府和市场各自的活动空间,区别学校举办者的举办职能、学校办学者的办学职能和政府的管理职能。在加强政府的决策、立法和监督等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市场调节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来举办学校,发展教育,并使学校真正具有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自我调节能力,成为独立办学的实体,按照教育规律和社会的需求去做好各方面工作。

【注释】

(1)别敦荣.中美大学学术管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4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和国50年[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688.

(3)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引自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G].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55.

(5)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

(6)劳凯声.重构公共教育体制:别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81~82.

(7)劳凯声.世纪之交的中国教育改革方向: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J].北京大学评论,2003,1(3):11.

(8)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55~256.

(9)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56.

(10)褚宏启.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重构[J].教育科学研究,2005(1):42.

(11)劳凯声.重构公共教育体制:别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81.

(12)喻岳青.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J].群言,1998(6):5~6.

(13)周川.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几点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1995(1):75~77.

(14)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