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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者生产产品的同时污染环境,然而“使用”环境的费用并没有计算到产品成本内,结果产品的市场价格无法全面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资源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来体现。因而,对已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治理就应当包括在限期治理制度的治理范围内,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限期治理制度就是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一种强制手段。

外部性也称作外部经济、外部效应,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一个或另一些行为主体产生的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环境污染是最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理论应用的典型范例。在解释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时,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也经常被引用。外部性可以按不同方式加以定义,但它一般应是公司或个人对另一方造成的无益的、不用补偿的副作用。[30]外部性的基本特征是非市场性,即外部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当企业和个人因外部经济而得益时,他们并不需要为此而向他人付出任何费用。而当因外部不经济而受损时,则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的失灵导致环境固有的价值无法计入产品成本。生产者生产产品的同时污染环境,然而“使用”环境的费用并没有计算到产品成本内,结果产品的市场价格无法全面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资源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来体现。这样,生产活动本身存在的成本没有由生产企业承担,而是转嫁到整个社会,构成外部不经济。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就是因市场失灵而不得不引入的政策性手段,即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的实施,来实现治理环境的费用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过程。该制度的出现也正是生产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分歧不协调时,需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由政府对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个人活动和私人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矫正,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因而,对已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治理就应当包括在限期治理制度的治理范围内,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

另者,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这种强制政策手段又叫“命令—控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CAC),它是指行政当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直接规定活动者污染排放的允许数量及方式。[31]就其对环境污染活动的控制方式而言,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类型。若是直接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和种类进行规定,称为直接管制;若对生产投入和消费的前端过程所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种类进行规定,则称间接管制。强制手段不仅能够保证实施的强制性,使每一种环境介质(空气、水等)的管理都能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且还能与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工厂或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等直接关联,通过各种标准为管理者提供可预见的污染削减水平。限期治理制度就是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一种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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