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学原理外部效应的特征,外部效应是什么意思,外部效应

经济学原理外部效应的特征,外部效应是什么意思,外部效应

时间:2022-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上述各种外部效应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外部效应都将造成不利的后果,即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利益RP,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为RS。外部效应有多种多样,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比较传统的办法是政府干预法,特别是当外部效应影响了很多人的利益时,需要政府出面干预。

外部效应(externality)又称外部经济、外部性、外部影响或外溢作用,是指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与消费者)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经济活动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即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他人强加的成本或收益)。它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正外部效应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如种花、养蜂等活动)使他人或社会获益,而他自己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即从相应行为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小于该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包括生产的外部经济(正外部效应)和消费的外部经济。负外部效应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如吸烟、排污等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而支付补偿这种损害的社会成本,包括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例如,某企业对在职职工进行培训,而这些职工可能转到其他企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并不能向其他企业索回培训费用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因此该企业从培训工人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的社会利益。这就是生产的外部经济的例子,还有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等也有此特点。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的例子有企业排放废物污染河流、空气等。某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和草坪进行保养使邻居得到好处、居民个人种花为养蜂的邻居提供更多的蜜源、居民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教育使社会稳定等,这些都是消费者的行为为他人或社会带来好处却未得到补偿的消费的外部经济的例子。吸烟、随地吐痰、随意丢弃果皮纸屑、不节约用水、捕杀珍稀动物等,都可以看作是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的例子。上述各种外部效应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就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来说,其造成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也许微不足道,但是将其加总起来所造成的总效果将是巨大的,其后果将是严重的。

各种形式的外部效应都将造成不利的后果,即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因为,无论是正的外部效应还是负的外部效应,它们的存在都会引起私人成本(利益)与社会成本(利益)的差异,因而外部经济总是供给或消费不足,而外部不经济总是供给或消费过度。所以,一旦存在外部效应,价格体系就不能有效运转,经济运行结果也将不是最优的,资源配置效率受到损失,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首先来具体分析一下外部经济的情况。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利益RP,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为RS。由于存在外部经济,则RP<R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遭受的私人成本CP大于私人利益RP而小于社会利益RS,即RP<CP<RS,那么这个人根本不会采取这项行动,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该行动十分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得到实现,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采取这项行动,则所受损失为(CP-RP),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为(RS-RP),由于(RS-RP)>(CP-RP),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好处(RS-RP)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动者的损失(CP-RP)。结果是使社会上的某些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机会却不能得到实现,原因很多,如法律不完善,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能否达成协议等都会使资源仍不能处于最优配置。

一般来说,在存在外部经济时,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如教育消费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受过更高教育的人不仅会以较高的收入和更多的精神享受自己带来的利益,而且也会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通过社会交往给别人带来好处,但在现实中教育消费总是不足,其水平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再来考察外部不经济的情况。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活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别为CP和CS 。由于存在外部不经济,因此私人成本CP小于社会成本C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得到的利益RP大于其私人成本CP,小于社会成本CS,即CP<RP<CS,那么这个人就会采取行动,尽管从社会的角度看,该行动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没有得到实现,仍存在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放弃该行动,其放弃的好处即损失为(RP-CP),其他人由此而避免的损失为(CS-CP)>(RP-CP)。所以,如果以某些方式重新分配损失的话,这样会使每个人的“福利”增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机会仍然不能得到实现,原因同外部经济的情况相似,资源配置仍处于低效率状态。一般而言,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为什么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机会不能得到实现?以上述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如污染问题为例,污染者和受害者可能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所得到的好处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如果污染涉及面较大,即污染的受害者众多,则此时污染者和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之间要达成协议就更加困难。特别的,很难避免这种情况下的“免费搭车者”。此外,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污染问题的法律也不好明确,例如,污染者是否有权污染,有权进行多大污染?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等等。最后,即使污染者与受害者有可能达成协议,但由于通常是一个污染者面对众多受害者,因而污染者在改变污染水平上的行为就像一个垄断者。这种情况也会破坏资源的最优配置。

既然外部效应的存在会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即低效率,那么应如何对它进行控制以避免或降低这种低效率配置的发生呢?下面将着重以负外部效应为例来说明其主要的解决方法。

外部效应有多种多样,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比较传统的办法是政府干预法,特别是当外部效应影响了很多人的利益时,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对于负的外部效应,政府干预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颁布污染排放标准;另一种是对排放污染的企业征收清污费。对于颁布排污标准,需要考虑最优的污染程度问题。显然,应当在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与降低污染所导致的边际社会成本相等时决定最优污染程度。政府可据此制定政策,超出这一标准可予以收取罚金。对于征收清污费,即对厂商排放的每单位污染物征收适当费用,使厂商自觉选择社会意义上的最佳排污水平。这种清污费被称作庇古税。庇古(Arthur C.Pigou )提出了这样一个法则:如果要使社会总福利达到极大化,必须使得任何经济活动的社会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例如,对外部不经济的产生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消费税,这相当于增加了其成本,他的私人成本就会与社会成本相等。利润最大化原则就会迫使生产者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同样的排污减少量;原因之二是收费法能使一个企业产生安装新设备的强烈动力。

对于外部经济,政府可通过补贴使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边际个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从而克服其均衡产量过低的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其分析与外部不经济情况下的政府征税分析类似。对于新技术研究等,政府可以采取专利制度的办法,或者对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的资金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于共有财产,如空气、河流、湖泊、海洋、公共土地等因为使用权为社会所共同持有,都是污染的对象。如果私人不能提供,且无法界定财产权,则必须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进行严格控制,才能使共有财产免遭滥用。

有一种政府干预外部不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限制,即政府直接管制的方式,它仅适用于产生外部成本的对象。这种方法要求违反法律的公司就其违法行为支付实际成本。如清洁空气法案对工厂排放的氮氧化物、粉尘及其他物质的水平施加了限制。还有清洁水法案和有毒废物法案等,对于污染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违反这些法律意味着罚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坐牢。但是直接控制不仅会产生政府干预成本,而且会影响到效率。

企业合并是私人解决办法(包括道德和社会约束、订立契约等)中的一种最常用的办法,它既可能是产生于外部效应制造者与受外部效应影响者之间的资源交易,又可能是产生于政府的干预。它是解决外部效应问题而使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另一种办法。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影响到另外一个企业。如果影响是正的(外部经济),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反之,如果把这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则此时的外部效应就“消失了”,即被“内部化”了。合并后的单个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使自己的生产确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而由于此时不存在外部效应,故合并企业的成本与收益等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于是,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可以通过形式不同的政府管制来缓和外部效应带来的无效率,但是政府管制并不是唯一对付外部效应的方法,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或者最佳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由外部效应所涉及的各方通过私下讨价还价、建立污染权市场等来消除外部效应带来的无效率,成本可能更低,效果可能更好。而私人的经济行为通常以产权为基础。产权是一种界定财产的所有者以及他们可以如何利用这些财产的法律规则。例如,当一个人拥有某一片土地时,他可以将它用于种植或开发房地产,其他人不得干扰。产权界定明确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清晰的产权是私人讨价还价的前提。当外部效应涉及的相关者较少,并且产权界定成本较低时,可以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说明的就是这一点。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它打破了20世纪60年代之前西方经济理论界的主流学派认为的在处理外部性问题过程中应该引入政府干预力量,对外部性的制造者给予课税或补贴,从而最终实现福利最大化的传统办法。科斯定理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所谓的外部性问题。我们已经知道由政府通过庇古税的方式干预市场,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科斯不赞成庇古的这种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认为AB 造成外部损害时,不能只是单纯地采取制止A的办法,而应当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科斯是通过一些案例来阐明自己的理论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牧场主的牛损害附近农夫的谷物的例子。科斯一反这种传统,从自愿协商的角度,按照权利界定的原则,分析了两种不同产权界定情况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第一种产权界定:牧场主无权让牛吃农夫的谷物,此时,牧场主会向农夫进行补偿,以获得一定的让牛吃谷物的权利。第二种产权界定:牧场主有权让牛吃农夫的谷物,此时,农夫会向牧场主“贿赂”,以换取不让牧场主的牛吃谷物的权利。科斯通过这两种相反的产权界定分析,得到了一个相同的解决结果。因此科斯证明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交易双方都可能通过市场交易(产权调整)来消除有害的外部影响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根据科斯定理,可推导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方法,即界定产权。科斯定理说明:外部性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给予下游用水者拥有水源的产权,则上游的污染者将因把下游水质降到特定质量之下而必须受罚。此时,上游污染者便会同下游用水者协商,将这种权利从他们那里买过来,然后再让河流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遭到损害的下游用水者也会使用他出售污染权而得到的收入来治理河水。总之,由于污染者为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付出了代价,故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不存在差别。这种界定产权的办法可以看成是更加一般化的所谓科斯定理的特例。建立污染权(出售或拍卖污染权,以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形式出现)转让等可以看作是科斯定理的一个运用。它是指由一个恰当的污染控制机构来确定某一地区每年可排放的污染物,确定使水源、空气等质量保持在某一可接受水平的污染排放量。买卖污染权的方法较直接管制等有许多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它通过允许污染权的买卖降低了社会成本。由于行政和政治上的原因,政府一时难以全用污染权市场取代现代的制定统一排放标准的直接控制方法。但是,空气污染权市场现实中已经出现。而且,污染权制度或“可交易排放许可”已成为治理燃煤所排放二氧化硫(酸雨的直接起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可交易排污许可证下,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限度内,只有拥有许可证才可排放。这种制度吸收了排放标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排放水平的优点,又吸收了排污收费制度减污成本低的优点,而且不用政府干预。

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效应问题在实际中并不一定真的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难题:首先,财产权是否总是能够明确地加以规定?有的资源,如空气,在历史上就是大家均可使用的共同财产,很难将其财产权具体分派给谁;有的资源的财产权即使在原则上可以明确,但由于不公平问题、法律程序的成本问题等也变得难以界定。其次,已经明确的财产权是否总是能够转让?这涉及信息充不充分以及买卖双方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各种原因,例如谈判的人数太多、交易成本过高,谈判的双方都能使用策略性行为等。最后,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将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结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会引起社会动荡、生产下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了。

科斯定理存在上述诸多方面的局限性,但是,总的说来,它主张利用明确的产权关系来提高经济效率,在解决外部效应给资源配置造成的困难等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它启发了一代经济学家,使外部性理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它也启发我们:外部效应问题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来进行干预,相反,应尽量考虑用市场的方法(如产权)解决,只有在市场确实无法解决的时候政府才应出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