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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的发展与实践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量控制是由美国最早提出的一种新的污染控制方法。1972年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1972~1976年是实施第一轮许可证制度的阶段。欧盟各成员国除了执行欧盟各相关指令,还根据自身特点颁布了汞污染控制法案。

(一)美国

总量控制是由美国最早提出的一种新的污染控制方法。1972年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1972~1976年是实施第一轮许可证制度的阶段。其中污染源削减量是通过判断来确定的,主要采用最佳专业判断(BU)方法,收集工业行业可利用的数据和资料,结合高质量技术分析作出判断。当时使用的比例高达75%。而针对工业行业及其子行业颁发排放限值准则(ELGS)的方法主要是以技术为依据的,成为现在污染排放限制的主要方法。美国于1983年12月正式立法,实施以水质限制为基点的排放总量控制,并采用了季节总量控制的方法。其原因有二:一是适应水体不同季节不同用途对水质的标准要求,如一年中水生生物产卵期实行严格的溶解氧标准,而在其余时间则可实行另一水质标准;二是充分利用环境自净化作用。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引入了名为“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

(二)日本

1968年日本首先提出了总量控制方法,对二氧化硫实行总量控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71年开始对水质总量控制计划问题进行了研究;1973年在其制定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和水质污染防治法》中,首次在废水排放管理中引用了总量控制,以COD(化学需氧量)指标限额颁发许可证;1977年日本环境厅向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提出了《关于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水质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浓度标准继续使用;1978年4月国会提出修改法案,将临时措施法改为特别措施法,并以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解答的形式进行了补充,6月参、众议院通过后公布了修改法,并将水质污染总量控制真正制度化;9月份排水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了关于总量控制标准的研究,特殊问题专业委员会进行监测方法等方面问题的研究;1979年1月进行了总量基本削减方针的研究,6月实行修改法,指定水域,制定基本方针,提出中间目标削减值及目标削减值;1980年3月18日,经内阁总理大臣同意,规定了总量削减计划,6月制定总量控制标准,各都府县为实现上述计划规定的削减目标量,从1980年7月1日开始执行总量控制制度;1981年6月定为中间目标年限;1984年6月定为目标年限,凡指定企业按目标执行,同时日本将总量控制法正式推广到东京湾和伊势湾两个广阔封闭性水域,并严禁无证排放污染物。通过总量控制,日本的这两个海湾80%以上的污染大户受到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均有大幅度削减,COD排放总量按平均每5年削减10%的规模递减,水环境状况得以改善。1995年日本以第70号法律、第75号法律重新修订了《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32]使得总量控制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9年日本政府表明将实施强制性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联邦德国和欧共体采用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方法,60%以上排入莱茵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得到处理,莱茵河水质有了明显好转。欧盟制定了《欧洲汞共同战略》来全面控制汞污染,包括减少向大气排放汞、减少汞的使用和需求等。欧盟各成员国除了执行欧盟各相关指令,还根据自身特点颁布了汞污染控制法案。例如德国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案》来制定技术导则,规定工业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限值。瑞典、前苏联、韩国、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也都相继实行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核心的水环境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瑞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80年代,采取的都是政府干预主义政策,并采取了排放总量控制等一系列的政府干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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