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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本节热门考点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因抢救危急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而采取的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概述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1.病历书写 医师应客观书写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谨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复印或者复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告知与报告

1.告知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报告

(1)医务人员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负责人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任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组织及其分工

采用二次终结的鉴定制度,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负责。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负责。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影响全国的重大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四)鉴定原则和依据

1.合议制原则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2.回避原则 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者应回避。

3.独立鉴定原则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五)鉴定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及要求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及要求

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2.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适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人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六、罚则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题精选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

A.所在科室报告

B.所在医院医务部门报告

C.所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报告

D.所在医疗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报告

E.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报告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E.严重医疗差错

3.某内科医生,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该医师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该医师行为的性质为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属于采取紧急医疗措施,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4.某医院发生一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冯某死亡,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冯父、冯妻、冯妹及堂兄、表弟等六人从外地赶来参加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对参加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的损失赔偿人数不超过

A.2人

B.3人

C.4人

D.5人

E.6人

(5-6题共用备选答案)

A.3小时内

B.6小时内

C.12小时内

D.24小时内

E.48小时内

5.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法定时限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其法定时限是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法定时限内进行尸检。其法定时限是

(7-8题共用备选答案)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行政处分

C.可以责令暂停执业6~12个月

D.承担民事责任

E.给予纪律处分

7.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8.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9-11题共用题干)

某镇个体开业医师,收治一位不慎从高处摔下的儿童,诊断为右臂尺骨骨折。经接骨和其他相应处理后,患儿仍感头痛、恶心,但该医师认为患儿饮食情况良好,无异常问题,10天后才同意转诊。虽经市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及颈脊髓,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于入院第2天死亡。患儿之父随即向县卫生局反映,要求追究该个体开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9.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后,有权对该个体开业医师这一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判定的机关是

A.镇政府文卫办公室

B.市医学会

C.县医学会

D.市卫生局

E.县卫生局

10.对该个体开业医师这一医疗行为做出判定后,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是

A.市卫生局

B.省卫生厅

C.县卫生局

D.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指定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11.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起医疗事故争议,该个体开业医师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的法定期限是

A.3天内

B.5天内

C.7天内

D.10天内

E.15天内

答案:1.A 2.C 3.E 4.A 5.B 6.E 7.C 8.E 9.E 10.A 1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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