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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匡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本人酷爱运动。根据双方的申请,当地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此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匡某对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匡某在甲医院就诊及存在损害的事实,当事人双方无异议。

【基本案情】

匡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本人酷爱运动。在一次滑雪过程中,匡某意外摔倒,造成左肱骨骨折,到甲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后二周拆线,1个半月去掉石膏固定,匡某感到左手无名指、小指麻木,后左手3、4、5指呈畸形,肌肉出现萎缩。后经乙医院肌电图检查,发现匡某左尺神经、正中神经受损。为此,匡某与甲医院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的申请,当地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此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提出以下几点分析意见:(1)医疗行为无违规现象,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可能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2)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人身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3)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无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此后,经乙医院手术发现匡某左尺神经断损。匡某对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以对某种可能情况的分析为基础作出的医学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对这样的鉴定意见是否应当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是案件中的重中之重、焦点中的焦点。但并不意味着有关医患纠纷的审理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作为技术依据,这要根据具体医患纠纷的类型和基本案情而定。另外,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一种,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样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匡某骨折手术过程中,甲医院是否造成了匡某右尺神经的损伤。对此,医学会提出了三点分析意见。其分析意见第一项认为,医疗行为无违规现象,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可能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其结论是对可能情况的分析,是一种倾向性意见。该分析意见第二、三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人身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无责任,是建立在第一项倾向性意见的基础上和可能情况的前提下,因此该鉴定意见亦不具有确定性、科学性,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此后,乙医院的神经探查术明确了匡某手指功能障碍为左尺神经断损所致,否定了这一分析意见。因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诉讼中采信。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对其就诊的事实和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匡某在甲医院就诊及存在损害的事实,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甲医院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甲医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甲医院对匡某神经损害所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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