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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一)受理与通知

医学会不受理单方面鉴定申请。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学会将受理以下三种情况的医疗事故鉴定: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法律性质上讲,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鉴定,第三种情况属于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当事人提交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审查与调查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四)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当出具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以上(4)~(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五)再次鉴定、重新鉴定和中止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鉴定费用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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