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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节热门考点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鉴定专家组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 年以上。

3.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6.尸检时间为48小时,有条件者可以延长为7日。

7.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而采取的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概述

1.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2.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医师应客观书写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告知与报告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组织及其分工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4.鉴定原则和依据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5.鉴定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及要求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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