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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行业宜谨慎介入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年初,中石化率先响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将开放下游销售环节。2014年2月19日晚间,中石化发布《启动中国石化销售业务重组、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的议案》公告,公告明确传达中石化将针对成品油销售通道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消息。此次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营和社会资本设置的参股比例上限是30%。垄断性和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

对民营企业来说,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几乎是一种难以抵挡的诱惑。但真正要参与其中,还需要民企擦亮眼睛,在乐观的同时保持清醒和谨慎。

目前,对国有企业的划分,除了竞争性的,还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支柱产业和重要行业”等,这些领域和行业的国企,多是公益性、垄断性的,对这类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探索之中。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和领域只是时间问题。

严格来说,这类行业中,除了极少数关键领域需要保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余的,都是留给民营企业的机会。但鉴于这类国有企业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在很多行业,要求民营企业进入后绝对控股或许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可以适当放低要求,能够保证相对控股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不同。在竞争性行业中,民营企业对其中的各个细分领域都有着较为充分可靠的认知,与此相比,从未对民企开放过的公益性、垄断性行业,在民营企业的眼中就要陌生一些。所以,民营企业在进入这类行业之前,要充分考察所进入行业的特点,深入分析后再做定夺。

以石油行业的改革为例。2014年年初,中石化率先响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将开放下游销售环节。一时之间,包括中石化在内的“两桶油”股价迅速走高,石油垄断将被打破的说法不胫而走。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对石油行业的属性存在不同看法,但在我国,出于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考量,石油行业从上游开采到下游零售,一直是“全封闭”式的垄断行业。

2014年2月19日晚间,中石化发布《启动中国石化销售业务重组、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的议案》公告,公告明确传达中石化将针对成品油销售通道(加油站资源)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消息。虽然,对于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而言,成品油销售一直是一块“垄断肥肉”,可是,从审慎的角度看,民营资本在面对这块“垄断肥肉”从天而降时,尚需三思而后行,切不可匆促裹挟其中。

此次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营和社会资本设置的参股比例上限是30%。尽管之后中石化对30%股权上限进行了解释,“这个30%的比例只是董事长的权限上限,如果社会和民营参股比例超过30%,那么公告中提到的事项就由董事会来决定”,但是,这依然无法改变中石化此次股权改革偏保守的本质。

之所以将中石化此次股权改革定性为“偏保守”,一是因为“30%的股权改革上限”,虽然中石化2天后对此解释为仅为董事长的权限,可是这种含糊不定的表述,对于资产重组来说毕竟是不可预期的。事实上,在我国商业的话语环境中,排除合伙制的企业股权结构,无论是30%的股权改革上限甚或稍多些,只要不能达到50%这个临界点,对于参股方来说,事实上都是“陪太子读书”。

二是因为,此次中石化股权改革的领域仅限于油品销售业务板块,众所周知,在中石化众多业务板块中,除炼油业务一直亏损外,油品销售业务尽管能够勉强赢利,但其赢利能力相对较弱,毛利率仅为6%(净利率更是仅有4%左右),远远低于勘探开采、管道储运业务的赢利能力,其勘探开采业务2012年毛利率甚至高达近40%。因此,此次中石化启动的股权改革,仅局限于赢利能力偏弱的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可见其形式大于内容。

三是因为,对石油全产业链的中石化而言,其最具垄断地位和垄断效应的是石油勘探开采和成品油进口,在中石化全面掌控上游环节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在下游环节参股并且股权比例受限,虽然进入了垄断行业,但在油源方面,还是要受到中石化上游环节相关公司的钳制。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社会和民营资本是不会轻易介入的。

此外,作为央企巨头,此次中石化率先启动股权改革,其意固然是为了呼应十八届三中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精神的号召,但也不排除借此助推其股价的想法——在中石化正式发布公告前,中石化上市公司(中国石化)的市净率一直在一倍上下震荡,而中石化此次借助向社会和民营资本开放股权,必然会对资产进行溢价重组,如此将可能使一直低迷的中石化股价进入阶段性扭转的通道。

在中石化股权改革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民资没有必要对此寄予过多厚望。假如在其后的股权改革实施细则中,中石化仍然没有对参股上限比例进一步放开、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则民资更应秉持谨慎介入的态度。

就当下而言,对于中石化已然启动的股权改革,我们该肯定的还应肯定,央企巨头启动股权改革比不启动好,早启动比晚启动好。但是,我们更期待的是,中石化能在此次“偏保守”的股权改革之后,将步子迈得更大些,在更多的业务板块,尽快对社会和民营资本启动参股比例更大、更为全局系统性的改革;我们还希望,当下更多的国企(尤其是央企)能够有后来者居上的魄力,尽快启动比中石化股权改革更具开放度、更具全局性的系统改革。

再以电力行业为例。在国家电网公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线图中,向民营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是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两个新能源领域。而在此前,外界猜测的是特高压输变电线路、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会列入开放名单,这两个项目,都是外界看好的有利润的前景项目。除此之外,购电、输配电、售电这些核心业务也仍将控制在国家电网的手中。电力国企不肯把利润好的项目拿出来混合,被很多人士认为是没有改革的诚意,甚至被指“甩包袱”,因为民营企业进入电力行业,目的就是赚钱和提升经济活力。

对民营企业来说,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几乎是一种难以抵挡的诱惑。但真正要参与其中,还需要民企擦亮眼睛,在乐观的同时保持清醒和谨慎。在金融、电力、铁路、石油、电信、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面对国企抛出的混合项目,民企要根据行业特点仔细甄别,认清摆在面前的是蛋糕还是鸡肋。

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就举例说:“铁路行业是垄断行业,迫切希望民资参股,但是铁路建设债台高筑,进来的民企既掌握不了话语权,又要承担高达3万亿元的债务,民企显然不会主动去参股……反过来,对于银行、电信等行业,民企参股的积极性可能更高,但是由于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有严格的经济安全审查,决策难以连续,所以民企要参股是非常困难的。”

垄断性和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比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议和难度都要大一些。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前期推出一些试点项目,成功就推广,不成功就暂停,另谋对策。民营企业要积极关注这方面的动态,有意愿的企业也不妨参与试点,在实践中探索经验,发掘与国企共赢的潜力。

以电信行业的“网业分离”为例。2014年7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国企改革的整体路线图之后,延宕多年的“网业分离”终于进入加速推进阶段。移动、联通和电信合资组建的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俗称“铁塔公司”),其具体高管人选已经相对明确。毫无疑问,启动“网业分离”的大方向是对的,这不仅符合电信业专业分工的要求,而且更是强化运营商业务创新能力的要求。在“网业分离”中,有必要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让社会资本参与区域性的基站合资公司组建,这样才能真正打破电信业垄断的僵局,也才能避免当前基站资源从“三家分割”变成“一家独统”导致垄断加剧的可能。

正是因为看到了垄断或被打破的希望,业界对此是赞扬声一片,广大消费者更是期待,“网业分离”将会带来电信资费的大幅下降。因为,表面看来,三大运营商合资组建铁塔公司后,不仅可以减少基站重复建设和维护成本,而且还可以使运营商更专注于业务创新。

但是,由于当前的“网业分离”没有提及混合所有制改革,无论是深究当前“网业分离”的内在机理,还是回顾曾经的“电网分离”,我们均应对当前的形势持谨慎态度。

这并非是杞人忧天之论。首先,基站资源由原来的“三家分割”变成“一家独统”(铁塔公司),基站资源由此垄断性变得更强,尽管形式上基站服务和维护费用是向运营商收取的,但最终成本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其次,运营商在缺乏基站资源议价能力的情况下,因为其本身都是铁塔公司的大股东,事实上可能连一丝一毫的议价动力都没有,相反还极可能会主动要求提高基站服务和维护的收费,通过提高铁塔公司的赢利空间进行股东分红,远比运营商提价遭受消费者指责要好很多。

回顾曾经的“电网分离”,其时,中国电力分为两大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五大发电集团(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但是,十年来,我们发现,电价涨幅并未因电网分离而减缓。“电网分离”拆分的独立主体远甚于“网业分离”,其电价涨幅尚且如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寄望于“网业分离”降低电信资费呢?

事实上,如果更具改革精神的话,不妨将“网业分离”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完全可以尝试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先取一省(或一市)进行试点,移动、联通和电信均将各自的当地基站资源剥离,再分别寻找社会资本组建区域性的基站合资公司。

不用担心“网业分离”启动区域性的混合所有制试点,会引发新一轮基站重复建设,因为,一般而言,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资)比国资要理性许多;更不用担心“网业分离”启动区域性的混合所有制试点,缺少勇吃螃蟹的社会资本参与,诸如华为、中兴,以及已经取得电信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万网、京东等,其实早已对此翘首以待。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垄断性和公益行业改革的复杂性,参与垄断性和公益性国企的改革,民营企业的步子应力求小一些,稳一些。参与混合的民营企业,应尽量要求相对控股,以保证一定的话语权。由于这类国企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庞大,实力比较雄厚,为了达到拥有话语权的要求,民营企业应该将混合对象锁定在大集团的子公司甚至更低层级的公司上,这样才能做到“门当户对”,避免民企在混合后沦为国企的“小媳妇”,受到不公待遇。

再以中石化将成品油零售通道(加油站资源)向民企相对放开为例,假设更具诚意的话,中石化完全可以将成品油零售通道进一步拆分后再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相比中石化成品油零售通道高达近万亿元的总资产规模,如果以省市为单元进行拆分,显然更有利于资产规模相对偏小的民资参与。

当然,对此有意参与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资,也完全可以主动提高这一要求。这是相当必要的,因为,中石化以成品油零售通道的总资产规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即使对民企完全放开参股比例,不要说参股50%,即使是参股10%,也需要近千亿元,放眼当下国内民企也几乎找不到几个具备这一实力的。而如果以省市为单元进行拆分,面对资产规模可能仅有数百亿元的中石化成品油零售通道,还是有许多民企具备相对控股实力的。

面对垄断行业有可能被民企相对控股的格局,中石化以及国资委其实也完全不用担心,一则,原油勘探开采以及成品油批发的上游控制权力,依然掌握在中石化手里;二则,即使是将中石化成品油零售通道以省市为单元进行拆分,选择参与混合的民资时,也不一定非得选择一家,其实完全可以选择2~3家。这样即使形式上是民资相对控股,仍然可以避免由单独一家民资绝对控制的现象;三则,以省市为单元对成品油零售通道进行拆分,可以确保的是,在整体上,中石化依然可以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通道上掌握相对的控制权。

前面我们讲了参股比例的问题,在这里,还有必要最后做一点补充说明和强调。对民营企业来讲,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参股比例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应该充分重视。针对具体进行“混改”的国有企业,单个民企的参股比例不宜低于15%,且尽量多家民企参与具体国企的“混改”。而由多家民企参与的国企“混合”,单个民企的股权比例可以低于国企,但多家民企的参股比例总和有必要超过国企,这样更有利于在股权结构上,相对维护民企的合理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在股权比例上,一定要坚持底线思维,轻易不能妥协。

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现在也有很多,但有相当一部分与国企合作的民营企业,由于参股比例太低,只能给国有企业做陪衬和点缀,这样的民企即使财务安全是可控的,但实质意义也不大。现在有意愿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尽量少犯类似的错误。

民营企业应该在混改的参股比例中坚持底线思维,而对应的国企一方,则要拿出诚意,在一些行业要尽量避免对民企设置股权比例的上限,国资监管部门更不应以某一上限为标准对所有国企所处行业进行“一刀切”。因为,新一轮国企改革如果仅放开少量股权,将会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不仅极少有民资愿意充当这种“打酱油”的角色,而且这种着眼于辅助央企整体上市的工具化行为,在根本上,更将无法取得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预期成效。

当下,国资委不仅应打消国企股权改革“小打小闹”的思维,而且应尽快明确国企股权改革的分类标准。具体而言,在对国企辅业全面剥离的基础上,除军工、政策性银行、粮储等行业仍须国企完全垄断外,铁路、大型金融机构、电力能源等行业在国企相对控股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民资放开一定幅度的入股比例。而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国企均应将大门完全向民资敞开,而无须设立所谓民资入股上限。只有如此,才能充分给予民资公平的市场地位,也只有如此,国企运营效率才能得到切实提升,全局性的系统经济改革才能得到深化落实,国企和民企才能共生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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