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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文中记载: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

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

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宣判后,孙志刚的父亲孙六松在法庭外对新华社记者说:“志刚已经死了,希望我们国家再也不要出新的孙志刚了,希望我儿子这么一个血的惨案能推动法制建设,改变收容遣送现状,让更多有孩子出门在外打工的父母能够在家安心。”[5]

2009年2月28日,新华网“新华时评”《看守所何时不再“躲猫猫”》中说:

李荞明24岁的年轻生命在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戛然而止,人们希望他的死能像孙志刚之死一样,不仅让各地的看守所引以为戒,也能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至少应当对看守所进行一番严厉整肃,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真正实行严格管理,不再让各项管理措施“躲猫猫”。

公民建议书

2003年5月14日,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许志永(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腾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俞江(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6]

5月23日,又有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五位学者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20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当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7]

“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

孙志刚事件引发关于暂住、收容制度的讨论,多家媒体提到出自《南风窗》2001年第14期的这一说法。[8]

2006年12月,10名河南律师把一份建议书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书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9]

其后,一些地方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的消息,一些本已取消暂住证的地方又恢复这一制度的消息,交杂而来。“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的问题,仍不断有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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