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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吴州总管府的兴废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整的目的在于使总管府建制的空间分布更为合理。总管府上承中央政府之令,下统数州的军民之政,成为地方高层行政管理机构。总管府的总数达至26个。吴州总管府总管兼任驻在州——吴州刺史。吴州总管府遂于此年解体,吴州仍存。撤销吴州总管府之际,宇文弼被调回朝廷担任尚书省刑部尚书。隋代,越州之名仅延用两年时间。这个突然变故引起其弟、并州总管府总管杨谅的怀疑,举兵讨伐。

在隋代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曾存在总管府一级建制。在过往的长时期内,史学界对此未予足够的注意,或者认为它仍跟从前一样属于军事建置,故未能深究它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甚至摒之于地方行政制度之外。这是亟待史学界深入研究的领域。

吴州总管府出现的历史背景大略如下。

中国历史上建都于关中平原的封建王朝,曾经两度把自己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行到全国。第一次是秦皇朝推行郡县制;第二次是隋皇朝普及总管府制。隋朝是继承北周而崛起的封建国家,其总管府制也系继承后者而来。周隋禅代之际(周大定元年、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北周在各地建置的总管府已达28个。(1)隋朝建立伊始,继承这笔政治管理制度之遗产。惟在开皇三年(583)前后,伴随着对州级政区的调整,不仅一刀切地废除郡级建制,还相继撤销12个总管府建制单位(治所分别是:延州、廓州、金州、宕州、洛州、亳州、相州、汾州、晋州、定州、扶州和黄州)。(2)此外,益州总管府、荆州总管府、并州总管府曾罢而复设,青州总管府、安州总管府迟至开皇十四年(594)撤销,故忽略不计。调整的目的在于使总管府建制的空间分布更为合理。总管府上承中央政府之令,下统数州的军民之政,成为地方高层行政管理机构。

隋朝于开皇九年(589)平定南朝陈之后,总管府制度遂向江南地区推广,其数量增加10个(扬、寿、吴、杭、洪、广、循、桂、潭、永诸府)。总管府的总数达至26个。其中,吴州总管府组建于开皇九年(589),治吴州城(今绍兴市),管治吴州等数个州级政区。据统计,仁寿四年(604),隋朝版图上共置有35个总管府(未含京畿地区),分别统管若干个州级行政区。(3)

南朝迄隋唐时期,以今绍兴市为中心的州级政区建制经历过名称的几度演替。据《隋书》记载,今绍兴作为州级政区的治所始于南朝萧梁统治时期。萧梁在今绍兴市城区曾建立东扬州,管理钱塘江以东地区。南朝陈立国之初,曾经撤销东扬州,但很快就恢复其建制。东扬州下辖十县:会稽、山阴、永兴、上虞、始宁、句章、余姚、鄞(yin,阳平声调)、鄮(mao,音冒,去声)、剡(shan,音扇,去声)、诸暨。直到隋朝于开皇九年(589)平定南朝陈后,将东扬州改称吴州。将原领十县省并为四县——会稽、句章、剡、诸暨。(4)但是,有关东扬州的初置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东扬州始置于刘宋统治时期,即《旧唐书》载:“会稽(县)宋置东扬州,理於此,齐、梁不改。隋平陈,改东扬州为吴州。炀帝改为越州,寻改会稽郡,皆立于此县。”具体时间应是刘宋“孝建元年,分扬州之会稽等五郡为东扬州”。显然,东晋时尚未置该州。宋孝武帝刘骏孝建元年,即公元454年。(5)

同年,以吴州城为驻地,建立地方高层管理机构——吴州总管府,以管理数州之政。按照常例,凡任总管之职者,必定兼任驻在州的刺史——二级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且以驻在州的全名作为本总管府的专名,合称“囗州总管府”。吴州总管府总管兼任驻在州——吴州刺史。吴州总管府统管州级政区究竟有多少?这是一个迄今仍难全面回答的疑问。由于史籍失载,其管州之名称及数量,尚不能勾勒清楚。大致推断其辖区包括今钱塘江(中上游称富春江)东西之地。至仁寿中(601—604)增置杭州总管府后,其辖区才有所收缩。(6)

总管府制自开皇元年至仁寿四年(581—604),存在24年之久(若从北周明帝武成元年即559年算起,约历时45年)。这种集军、民治权于一府的建制在稳定地方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隋代总管府建制已由军事性质转为兼管军民两政的职能,并且成为普遍的地方常设权力机关,

延至大业元年(605),隋炀帝即位,统一地撤消全国各地的总管府建制。大业元年(605)春正月壬辰朔,炀帝下令:“废诸州总管府。”于是乎,35个总管府建制遂被撤销,其管区也不复存在。吴州总管府遂于此年解体,吴州仍存。时任吴府总管者,乃宇文弼也。撤销吴州总管府之际,宇文弼被调回朝廷担任尚书省刑部尚书。(7)同年(605),吴州之名被改称“越州”。此乃越州之名的初次出现。但在大业三年(607)调整地方行政区划过程中,越州被改置为会稽郡,州刺史之职改称郡太守。在地方上复行郡县两级管理体制后,会稽郡依然是地方高层行政组织,其治城依然是浙东中心城市。隋代,越州之名仅延用两年时间。

隋炀帝为什么要全面废除总管府建制呢?这个举措有其具体的历史根源。原来,隋文帝于仁寿四年(604)七月“病死”,炀帝柩前即位,对外封锁消息。直到八月,方奉灵柩回大兴城。这个突然变故引起其弟、并州总管府总管杨谅的怀疑,举兵讨伐。这次叛乱虽被勘定,隋炀帝却因此对手秉军民治权的总管们极不放心,遂有大业元年正月初一“废诸州总管府”之举。其意在削夺地方主要官员的权限,改地方集权体制为分权体制,以预防形成对抗中央政府的的反叛势力。从隋炀帝绝不宽赦杨谅余党的态度,就可窥出他对地方集权的忧虑。大业三年(607)正月,隋廷下令:“敕并州逆党已流配而逃亡者,所获之处,即宜斩决。”大业五年(609)六月,隋炀帝在张掖郡“戊午,大赦天下。开皇以来流配,悉放还乡。晋阳逆党,不在此例”(8)

但在撤销总管府建制之后,隋廷面临着管理三百余州的政区格局。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已是十分紧迫的问题。大业元年(605),隋廷派出八名大使巡省各大区域风俗,实为监察诸州县官员治绩。(9)大业二年(606)正月,隋廷启动合并州、县两级政区的进程,分遣10位大臣赴各地“并省州县”。先后废掉134个州,保存183个州。(10)这就使州级单位之数量大减,中央政府的管理幅度减小。与此同时,分离诸州刺史之军事职能的举措也在推进,此年二月在各地“置都尉官”,掌管地方武装,负责驻防、捕盗、讨逆诸事务,遂解除州刺史的军权,导致地方的军权与政权分离。正如《隋书》云:“旧有兵处,则刺史带‘诸军事’以统之,至是别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领兵,与郡不相知。副都尉正五品。”(11)大业三年(607)四月,隋廷采取进一步的动作:诸州一律改称郡,刺史一律改称太守。并增设郡赞务(后改作郡丞),继设郡通守,作为副职。郡通守列名在郡太守之次,郡赞务(郡丞)位在郡通守之下。凡发送公文,须三人签署方为有效,这就进一步限制郡太守的权力。据大业五年统计,隋朝版图内有190个郡政区(即州,含大业元年平定林邑增置三州、五年平定吐谷浑国所增置四郡)。(12)

此后,地方行政体制分作四个层级:郡—县—乡—里,实为郡县两级;且实行地方分权机制,导致遇事掣肘,不能即时应变。隋末,地方行政体系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盖与此(地方分权)直接相关。鉴于此况,唐初立即恢复总管府政区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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