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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神圣化

时间:2022-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公务,以被告身份走上法庭,与原告对薄公堂。但亲身经历一次法庭的审判工作,我感触最深的一点,是法律必须神圣化。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法制化过程实质是一个法的神圣化过程。西方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之所以法制化程度特别高,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严备,而在于法的神圣性。在公民的心目中,法律甚至超过了宗教的威严。因此,我们要以法治天、以法治地、以法治国、以法治人、以法治物等,都必须使法律内化和神圣化。

因公务,以被告身份走上法庭,与原告对薄公堂。这是平生第一次,固然有些新鲜感。但亲身经历一次法庭的审判工作,我感触最深的一点,是法律必须神圣化。

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法制化过程实质是一个法的神圣化过程。“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西方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之所以法制化程度特别高,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严备,而在于法的神圣性。在公民的心目中,法律甚至超过了宗教的威严。正如帕斯卡所评论的:“我们的官员们完全知道这些秘密,红色法衣、法官貂皮袍、审判大厅、鸢尾花纹章,他们所有的那些威严设施都是十分必要的。”罗斯也认为,“如果把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置于危险地位的法律程序允许表现出粗心、玩世不恭、变化无常、慌张忙乱,或缺乏威严和庄重,那么法律的严酷的力量和那些观念的威力,要同打动野蛮人的情感结合起来就是不可能的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即便是那些高度世俗化、现代化国家,法庭还保留着假发和法衣,三角帽和佩剑,吻着《圣经》或“以上帝的名义”发誓这些古风的意义了。

因此,我们要以法治天、以法治地、以法治国、以法治人、以法治物等,都必须使法律内化和神圣化。否则,法律在法官和公民那里,只是股掌上的玩物,可以随意亵渎,那么,所谓的建立民主法制社会只能是一张永远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1999年11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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