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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目前,新闻从业者队伍总体而言,法律专业出身的毕竟不多,这就要求新闻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续大治在其《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文章中认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学法、知法,而且结合工作实际用好法,才能够保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有利开展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

目前,新闻从业者队伍总体而言,法律专业出身的毕竟不多,这就要求新闻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

一要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基本了解我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

二要结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行业规范,了解新闻报道禁区和新闻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准则。

三要学习与报道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政法口记者应知晓我国的《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经济口记者应知道国家的《经济法》《专利法》《公司法》等;从事文教、体育、科技、卫生等领域报道的记者应当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们分析一些常见的新闻差错,除了新闻从业者存在采访不扎实、写作不认真等因素外,普遍存在的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所致。比如一些刚刚参加新闻工作的从业者,往往把检察院的“检察长”写成“院长”或者“察长”,把“犯罪嫌疑人”写成“犯罪分子”,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写成“村长”。再如,目前有不少媒体在一些法官的先进事迹报道中,经常写一些“亲手将某亲戚绳之以法”的例子,殊不知这样的新闻是明显有违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动回避,不应参与到案件中去,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续大治在其《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养》文章中认为,新闻工作者只有学法、知法,而且结合工作实际用好法,才能够保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有利开展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首先是要做到依法开展新闻报道。例如在维护公民名誉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一些新闻工作者将新闻人物冠以“瞎子”“残废”等,这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新闻措辞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新闻媒体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其次,在舆论监督中要具有证据意识。批评报道是把“双刃剑”,新闻从业者在采访过程中要注意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手段保存、搜集证人证言,否则,在新闻发表后,可能被当事人进行反面调查,以致否定新闻的真实性,弄不好招惹官司。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这对新闻从业者在舆论监督中运用先进手段保存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最后,新闻报道不能涉嫌干涉司法。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者审理阶段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重大案件,新闻从业者不得通过采访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即使在允许报道的范围内,也不能在新闻中暗示倾向性观点,应保持平衡的立场。这一基本职业操守,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就有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必须符合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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