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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持股计划浙江实践的案例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持股计划的实施建立了保底分红、利益均沾的分配机制,以土地入股形式让农民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提高了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积极性。农民持股计划的实施加快了土地流转步伐,集中了由家庭分散经营的土地,改变了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为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土地入股后,大股东成为土地经营的主体,拥有对土地规划经营和整合使用的权利。

浙江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入股型流转新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立了保底分红、利效、增收的重要途径,给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萧山区益农镇“集体公司+产业基地+股民”模式

萧山区益农镇东村村经济欠发达但农业基础较好,采用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村集体公司的形式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由村集体组建杭州市阳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年限从2012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止。目前,该村已有226亩责任田和374.1亩人口田入股,按0.4亩为一股折合股份935股。入股后土地由阳升农业公司发包或由公司自主经营,按每股年100千克晚稻谷折价支付流转金。阳升农业公司每年将净利30%作为股东分红款,确保每股分红不少于80元。接下来东村还计划将剩余的农户人口田全部入股并逐步向外拓展。

案例二:杭州建一村龙头带动村企共建的“村企共建”模式

建一村将土地流转与企业转型升级、反哺农业有机结合起来,以明盛控股集团为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实现村、企、农户三方共赢。将该村1至8组395户农户484亩人口田和212亩责任田流转给村集体,发包给明盛控股集团经营,集团向村支付土地流转金及分红款。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年400千克晚稻谷,稻谷折价不低于1300元,分红款前三年每亩年按当年公司净利润20%(大于260元)返利给村集体;第四年起提高到净利润的30%(大于390元),至2026年。明盛控股集团在开发中产生利润,按每年账面净利润10%分红给村集体。村集体支付农户流转金为每亩年350千克晚稻谷,稻谷折现不到1200元的按1200元结算。

案例三:义乌市何斯路村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现全民入股分红

义乌市何斯路村于2011年组建2000万股的义乌市草根休闲农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占股25%,村民和工商资本认购75%占股。该村邀请浙江大学专家和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村内志成湖12亩水域、7亩山林、村民70亩自留山、生态环境等进行评估测价,将其折算成股份以原始股方式入股休闲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现全民入股,每年按实际收益通过年终分红形式分配给村民,形成“一草一木皆股份、男女老幼皆股东”的格局。入股村民每户年分红收入在8000多元,增加当地农民年工资性收入100万余元;重视发展基地建设,通过统种统养农作物,增加农民收入。

(二)初步成效

第一,开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新途径。

传统的流转模式导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固化,农民流转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人口田成片连块流转难度大,难以实现规模经营集约效应。农民持股计划的实施建立了保底分红、利益均沾的分配机制,以土地入股形式让农民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提高了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积极性。

第二,促进了现代化农业的大发展。

农民持股计划的实施加快了土地流转步伐,集中了由家庭分散经营的土地,改变了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为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引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提高了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了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收益权。

原有土地流转形式下农户只能获得单一且固定的土地流转金,持股计划的实施让农户在获得流转金外,更获得了一份股金,形成流转收益稳定增长的机制,体现了农户土地承包收益。萧山区三围村即使是自己经营的农户,也能获得不少于每股100元的保底分红;建一村农户不仅可以从村集体得到每亩100—150元的保底分红,还能从集体经济二次分配中得到不少收益。

第四,增强了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农民土地入股以后,经营主体进行负责基本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其他农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减少了村级集体费用支出。此外,村级集体在土地经营权发包过程中,既从原来的路渠沟以及溢余面积中获得收益,还通过溢价收入、服务收入、入股收入等途径获得收益。如萧山区东村村阳生农业公司采取招商承包经营和公司经营两种模式,按照600亩土地每亩发包收入1300元计算,每年增加不少于18万元集体经济收入;建一村通过村企共建模式,每年集体经济增加不少于20万元溢价收入。

(三)瓶颈分析

当前农民持股计划在实施中遇到的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持股计划难以全面实施。

农民对于土地有着深厚的情结,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流转之后他们害怕失去土地又没生活着落。农村的非农产业不发达,大多数农民外出打工,具有季节性和短期性特点,农忙季节仍然回农村家里耕作,稳定转移比重较低。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是安身之本,在土地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很难真正实现土地流转,农民持股享有红利也就仅仅是愿望而已。

第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入股作价难以客观衡量。

《公司法》规定,作为非货币的财产必须符合可估价性,所以土地估价既是法律上的困惑又是技术性的难题。农民的入股土地虽具有财产属性,但经营权并没有真正进入市场流通,法律上还没有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由于土地本身的非货币性和非流动性特点,每块土地土质及位置不同,因而每块地段土地作价不存在可比性和重置性。土地入股作价缺少法律保护以及技术处理,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农民土地入股作价很可能受到严重打压,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被商业开发和盲目开发而偏离价值。

第三,农民的正当收益可能被侵害。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土地入股后,大股东成为土地经营的主体,拥有对土地规划经营和整合使用的权利。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但一般情况下入股农户数超过此限制,企业注册时可能没把部分农户列入股东名单,导致部分农户成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股东”,这些农户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实际上被剥夺了。另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营期内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意味着农户一旦入股,即使权益受害也难以收回承包经营权;企业破产后作为折价入股的土地资本必须先清偿债务,农民可能在企业破产后完全失去土地经营权。

第四,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4]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相互矛盾、具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如流转条件、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5],这使得农户土地入股往往只有简单口头约定。这种行为难免会为流转双方出现纠纷埋下隐患,同时也为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这种问题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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