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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1)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2)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9.2.1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9.2.2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9.2.3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19.2.4 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2.5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9-1】某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71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外支出为13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为6万元。

【解析】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710+(100-710×12%)+6=730.8(万元)

应纳税额=724.8×25%=181.2(万元)

(1)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2)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9.2.6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19-2】某公司2013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48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应发工资薪金总额为4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为9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480+(9-400×2%)+(60-400×14%)+(20-400×2.5%)=495(万元)

应纳税额=495×25%=123.75(万元)

19.2.7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19-3】某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6000万元,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发生以下纳税调整事项:广告费用为55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解析】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年扣除的广告费=6000×15%=900(万元)

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低于准予扣除的金额,可以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上限=6000×5‰=30(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中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30)=10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70×25%=267.50(万元)

19.2.8 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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