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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单位又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故纳税人在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做好计划。纳税计划规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近期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奖金、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一定的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但是,工薪税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来渐进课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1.工资、薪金福利化的筹划

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提供住所。即住房是一企业免费提供或收取部分租金提供的。由于个人所得税就个人的收入总额划分档次课税,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会造成个人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个人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个人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因此,在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可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案例7-2]周某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5 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 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周某每月除去住房租金外仅获取4 000元的收入。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5%-125=325(元)

方案二: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4 000元,则周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10%-25=175(元),这样,周某就可以每月节省税款150元(325-175)。

做如此筹划后,周某可节省所得税150元,对单位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1 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为房租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具备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或者汽车时,产权凭证应当是雇员的名字,并商定雇员工作达到一定条件,该实物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薪金。职工根据国家规定都可以享受法定休假,在此期间一切费用照付。如果员工放弃取得这部分工资的权利,而要求企业提供休假旅游的费用,只要是财务制度所允许的,企业都会予以接受,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支出,而对员工来讲就是少收入高消费。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工资收入,从而也就不必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增加其物质满足,也可少纳所得税。

①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具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②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住宅或由企业支付租金时,由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

③企业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某些职业的工作需要专用设备,如广告设计人员需要高档计算机等。如果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而加薪就要上税。此时由企业购买后配给职工使用,可避免纳税。

④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

⑤转售股票认购权。

⑥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

⑦使用由企业缔结合约提供给职工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来考虑并不是完全可取的。

2.工薪、奖金分摊发放的筹划

(1)工资分摊发放。《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际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这些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纳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单位又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故纳税人在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做好计划。纳税计划规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近期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

[案例7-3]某纳税人为一文化传播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10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1月1 500元,2月1 500元,3月4 500元,4月1 500元,5月1 500元,6月4 500元,7月1 500元,8月1 500元,9月4 500元,10月1 500元,11月1 500元,12月4 500元。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月应纳税额=0元,2月应纳税额=0元,3月应纳税额=(4 500-2 000)×15%-125=250(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4×250=1 000元。

方案二:如果该纳税人和文化传播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比如,根据测算,2010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2 500元,则广告公司在2010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 5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这时,文化传播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为1月至12月的应纳税额=(2 500-2 000)×5%×12=300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而言,可以少缴税款700元(1 000-300)。

(2)奖金分摊发放。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一次性取得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目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因此采用分摊发放法,就可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7-4]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 700元、年终奖12 000元。计算此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该纳税人应纳税额如下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 000-(2 000-1 700)]÷12=97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 000-300)×10%-25=1 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 145=1 145(元)

方案二:若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与企业协商签订合同,将奖金分别在各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则该人12月份应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每月应纳税额=(2 700-2 000)×10%-25=45(元)

全年工资应纳税额=45×12=540(元)

筹划结果:分月发放奖金节省税收60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达到起征点后,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或季度发放有时税额比一次发放还高。

3.巧用税收临界点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

[案例7-5]某人为中国居民纳税人,2010年8月份在中国境内某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 500元,年终奖24 012元。计算此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应纳税额=(2 500-2 000)×5%=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 012÷12=2 001

应纳税额=24 012×15%-125=3 476.8(元)

方案二: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此人与公司协商,工资收入2 500元、年终奖改为24 000元。则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应纳税额=(2 500-2 000)×5%=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 000÷12=2 000

年终奖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年终奖少12元,个人所得税少交1 101.8元。

另外,个人可以进一步如案例7-4方法再进行筹划,与公司协议将奖金均衡发放,具体略。这样,通过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筹划效果更好。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业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生产经营的实体,其纳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因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同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其纳税筹划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收入环节的筹划、成本费用环节的筹划和筹资环节的筹划。

1.收入环节的筹划

(1)转移定价。纳税人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税收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获得的收益越多越好,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联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在某些场合下有的企业却希望少获得收入,以减轻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关联企业的一方经营很好,另一方经营不善时常常用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好的一方收入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经营不善的企业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因此,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企业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

[案例7-6]甲、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关联企业,乙是最终销售方,2010年,甲经营很好,12月20日前就已获得净收益50 000元,乙经营成果不理想,12月20日前净收益只有20 000元,但是圣诞节前夕时乙突然遇到几个大客户,欲从乙处购买大量商品,乙需要从甲处购进该商品,正常情况下,甲可实现净收益20 000元,乙可实现净收益10 000元,甲、乙应该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方能节税?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纳税情况如下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 000×35%-6 750=17 750(元)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 000×30%-4 250=4 750(元)

甲、乙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7 750+4 750=22 500(元)

方案二:如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甲按原价卖给乙,乙再按正常销售价卖给客户,则纳税情况如下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30%-4 250=10 750(元)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30%-4 250=10 750(元)

甲、乙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 750+10 750=21 500(元)

通过筹划,共可节省税收1 000元(22 500-21 500)。

(2)分散收入。个体工商户通过分散收入,可以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①区分收入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②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将一人投资变更为多人投资,便可以将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到多个投资人的名下。③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案例7-7]王某开设了一个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子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试分析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按税法规定,王某的经营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则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40 000+2 000)×35%-6 750=14 250(元)

方案二:如果王某和妻子分别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妻子的企业专门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情况下,其纳税情况如下

王某企业应纳所得税为:20 000×20%-1 250=2 750(元)

王妻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0 000×30%-4 250=7 750(元)

两人合计纳税额为:2 750+7 750=10 500(元)

因此,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收3 750元(14 250-10 500)。

2.成本费用环节的筹划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节税目的的有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申报的成本费用被剔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凭证,所以纳税人平时应注意保管好原始凭证,发生的损失必须报告备案。成本费用环节的纳税筹划方法如下:

(1)尽量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事实上很难与其经营支出区分开。由于公私不分会使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支出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所以,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等支出也应计入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中。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把本来应由其收入支付的家庭开支转换成其经营开支,从而既能满足家庭开支的正常需要,又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尽可能地将资本性支出合法地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将其作为一次性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例如:个体工商户可以以零星采购的方式购进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将一次性购买改为零星购买等。

(3)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则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支出范围。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费用也可列入经营支出,这样既扩大了经营支出范围,又可以实现自己房产的保值甚至增值。

(4)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范围。这些人员的开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能增加个人家庭收入,又能扩大一些与之相关的人员费用支出范围,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就达到了“个人有所得,商户少交税”的目的。

[案例7-8]个体工商户王某用自有房屋开了一家电脑零配件批发的小店,一年经营所得400 000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150 000元,如果王某出租自己的房屋,每月可取得5 000元租金,一年共可收取60 000元。王某应该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方能节税?

分析:

方案一:王某不把自己房屋提取租金,则应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400 000-150 000)×35%-6 750=80 750(元)

方案二:王某把自己的房屋提取每月5 000元的租金,则纳税情况如下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00 000-150 000-60 000)×35%-6 750=59 750(元)

由于出租的是自有房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5 000×(1-20%)×20%×12=9 600(元)

合计=59 750+9 600=69 350(元)

通过税收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可节税11 400元(80 750-69 350)。

3.筹资环节的筹划

个体工商户由于自身资金的限制,往往需要通过筹措资金来开发新项目、购买新设备。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主要有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相互拆借和融资租赁四种方式。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相互拆借的减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融资租赁第三、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1)相互拆借。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极其便利的条件,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与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同的是,相互拆借的利率不是固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后自由调节。而且,相互拆借的利息在归还时间和归还方式上还有很大的弹性。高利率不仅给贷款人带来高收益,也给借款人带来更多的可抵税费用。当然,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将不予扣除。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租赁公司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生产设备。并且,租赁公司与个体工商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个体工商户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其使用生产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把“融资”与“融物”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融资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自购设备而占用资金并承担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减少个人所得税税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案例7-9]个体工商户王某准备购买一台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来拓宽其业务范围。据调查,此固定资产售价200 0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王某现面临两种选择,即直接购入和融资租赁设备。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价款267 981元;租赁费按年支付,租赁期为10年;市场利率为5%;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分摊。

分析:

方案一:若直接购买设备,则:购买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 000(元)

每年折旧=200 000÷10=20 000(元),假设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则每年可抵税的费用为20 000元。

方案二:若采用融资租赁设备,每年偿还额=267 981÷10=26 798.1(元)

租赁付款额现值=26 798.1×(P/A,5%,10)=26 798.1×7.721 7=200 000(元)

所以融资租赁每年可抵税的费用也为20 000元。但是方案二不用一下支付200 000元,王某可以有很多的资金流动,获得了现金流量值。

(3)金融机构贷款。个体工商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不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资金的筹措,而且归还的利息部分可以用作抵税,因此实际税负也减轻了。所以,个体工商户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税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4)自我积累。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如果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资金的筹措,容易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另外,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我积累的筹资方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无法带来抵税的好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个体工商户自己承担。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 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方法

1.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案例7-10]王某能力很强,2010年3月在几家公司做兼职,取得多项收入:给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咨询费2万元;给某旅游公司当5天英语翻译,获得1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私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4万元报酬。

分析:

方案一:如果王某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0 000+40 000)×(1-20%)=56 000(元)

应纳税额=56 000×40%-7 000=15 400(元)

方案二:如果王某懂税法,分项计算,可节省大块税收,计算如下:

咨询费应纳税额=20 000×(1-20%)×20%=3 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0 000×(1-20%)×20%=1 6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总共应纳税额=3 200+1 600+7 600=12 400(元)

王某稍稍安排一下便可以节税3 000元。

2.增加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短期内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案例7-11]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40 000元劳务报酬。

分析:

方案一: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纳税情况如下:

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总共应纳税额=7 600×3=22 800(元)

方案二: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支付10 000元。则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10 000×(1-20%)×20%=1 6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 600×12=19 200(元)

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3 600元。

3.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案例7-12]某教授2009年12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 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分别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和伙食费2 000元;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 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则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所以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2 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 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则纳税情况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教授实际的净收入=40 000-7 600=32 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节税2 400元(10 000-7 600)。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两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四、稿酬所得的筹划

(一)稿酬所得的计税规定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方法

1.稿酬费用化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的,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若干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现在普遍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较大,而且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其实就好解决了。

[案例7-13]某著名经济学家打算创作一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用性强的专业著作,需要到沿海和内地的一些典型地区的企业进行考察。因为这位经济学家水平高、社会知名度高,估计著作出版后销路会很好,出版社和经济学家签订出版协议,支付稿酬18万元。预计赴各地的考察费用5万元。

分析:

方案一:经济学家自己支付考察费5万元,则纳税情况如下:

经济学家自己支付的考察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180 000×(1-20%)×20%×(1-30%)=20 160(元)

实际可支配收入=180 000-20 160-50 000=109 840(元)

方案二:如果经济学家和出版社商议,由出版社支付考察费用5万元,经济学家可得到稿费13万元,则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130 000×(1-20%)×20%×(1-30%)=14 560(元)

实际可支配收入=130 000-14 560=115 440(元)

由此可见,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通过筹划,则可使可支配收入增加5 600元(115 440-109 840)。

2.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著作组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 000元。因为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 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7-14]某会计学教授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研究,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会计学的著作,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5 000元。该会计学教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方案一:如果该教授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15 000×(1-20%)×20%×(1-30%)=1 680(元)

方案二: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教授以5本一套的形式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15 000÷5=3 000(元)

每本应纳税额=(3 000-800)×20%×(1-30%)=308(元)

总共应纳税额=308×5=1 540(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会计学教授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40元(1 680-1 540),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3.集体创作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集体创作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 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社会的知识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自尽最大努力写各人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但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各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

[案例7-15]某税收专家准备写一本税收筹划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4 000元。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

分析:

方案一:如果该税收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24 000×(1-20%)×20%×(1-30%)=2 688(元)

方案二:如果税收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2 400-800)×20%×(1-30%)×10=2 240(元)

通过筹划,该书出版共可节税448元(2 688-2 240)。

4.再版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因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

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比如在运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筹划仍不能奏效时。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使用。因为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便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便失去了意义,说不定反而使收入减少。

[案例7-16]某经济学家欲出一套书(共10册),估计市场销量至少为8万套。该经济学家和出版社商议结果是,基本稿酬为20万元,每出版2万套另付稿费10万元。该经济学家应该怎样进行筹划?

分析:

一般而言,一个人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写完这套书,因而可能的情况是,找来几个水平相当的专家共同撰写。

方案一:找来9个专家,连同自己10人每人写一本书。并假定出版社一次性出版8万套,总共支付稿酬60万元,则该专家将获得6万元的稿酬

人均应纳税额=60 000×(1-20%)×20%×(1-30%)=6 720(元)

实际收益为人均53 280元。

方案二:该专家为了少缴税款,进行了一定的筹划,决定每本书都由这10人挂名出版,则每本书人均6 000元。经计算结果如下

人均应纳税额=6 000×(1-20%)×20%×(1-30%)×10=6 720(元)

实际人均收益不变。

方案三:在前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和出版社商议分两次出版,每次支付30万元,则每次的计税金额变为3 000元(即每次人均每本3 000元)

人均应纳税额=(3 000-800)×20%×(1-30%)×10×2=6 160(元)

人均减少税收560元,总共减少5 600元。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

五、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筹划

(一)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应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筹划方法

1.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别的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别种股票收益仍然更大,则另当别论。

2.投资方式筹划法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收益的表面价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能够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是很高,但是其净收益却较高,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而个人持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则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7-17]王某现在手上有10万元人民币,欲购买五年期限的债券。现有两种选择:方案一是购买五年期限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9%;方案二是购买五年期限的国债,票面利率为8%。两者都按复利计算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试问王某应该购买哪种债券?

分析:

方案一:公司债券到期收益=100 000×(1+9%)5-100 000=53 862.4(元)

但是公司债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3 862.4×20%=10 772.5(元)

实际收益=53 862.4-10 772.5=43 089.9(元)

方案二:国债到期收益=100 000×(1+8%)5-100 000=46 932.8(元)

因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免税,所以实际收益为46 932.8元。

如果王某不知道税法,光看哪种债券利率高就买哪一种,那么王某将会选择买公司债券;但是如果王某通过税收筹划,购买国债,虽然票面利率低,但实际收益却增加3 842.9元(46 932.8-43 089.9)。因此,进行投资时应该充分利用税法,尽可能提高自己的净收益。

六、其他所得的筹划

(一)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方法

我国税法规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其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与发包、出租方签订不同的合同(协议)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7-18]王某于2009年1月1日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1年。在2009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万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万元。

分析: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2009年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30 000-24 000=96 000(元)

应纳税额=96 000×35%-6 750=26 850(元)

方案二:如果王进行税收筹划,与该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不对经营成果具有拥有权,只从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报酬,每月报酬为10 000元,则王某所得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税额=(10 000-2 000)×20%-375=1 2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 225×12=14 700(元)

通过税收筹划,王某可以节约税收12 150元(26 850-14 700)。

(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的筹划方法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合作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相关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因此,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金额的生产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从而改变适用税目和税率,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1.财产租赁所得的筹划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6条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这一规定,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将允许扣除的项目概括为三项:一是定额或定率减除的规定费用;二是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三是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

(1)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800元

(2)每月(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有关税费-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20%)

[案例7-19]某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 000元。另外,账面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 900元(年租赁收入20 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 100元)。

分析: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60 000+18 900)×35%-6 750=20 865(元)

方案二: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出,作为个人的其他财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则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 000×(1-20%)-1 100]×20%=3 024(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0 000×35%-6 750=14 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14 250+3 024=17 274(元)

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20 865-17 274=3 591(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

2.财产转让所得的筹划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都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案例7-20]某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另外,取得账面固定资产财产转让收益41 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 300元)。

分析:

方案一:该固定资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 700×35%-6 750=42 845(元)

方案二:如果通过减资形式把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 700×20%=8 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 000×35%-6 750=28 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8 250+8 340=36 590(元)

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 845-36 590=6 255(元)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为60 000元,转让税费应为3 300元。

则转让收益=60 000-(300 000-200 000)-3 300=-43 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100 000-43 300)×35%-6 750=13 095(元)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 000×35%-6 750=28 25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28 250+0=28 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28 250-13 095=15 15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的筹划方法一是通过合理分摊每次支付额,使扣除额最大化;二是采用费用转移方法,通过增加费用支出,降低名义所得,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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