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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该啤酒厂当月的应交消费税。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份的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

1.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1)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案例3-1】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20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吨,当月作为福利发给职工10升/人,全厂共有职工988人。啤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0元/吨,1吨啤酒=988升。计算该啤酒厂当月的应交消费税。

解析:先将自用啤酒9880升折算成吨后再计税。

9880÷988=10(吨)

应交消费税=(20+10)×250=7500(元)

2.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案例3-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另开出普通发票收取运费117元;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列明金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份的应交消费税。

解析:化妆品的适用税率为30%,则:

应税销售额=300000+117÷1.17+46800÷1.17=340100(元)

应交消费税=340100×30%=102030(元)

该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应缴纳增值税,即:

增值税销项税额=340100×17%=57871(元)

3.复合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适用于卷烟和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即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消费税=应税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案例3-3】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对外销售卷烟30箱,含税售价为2340元/箱,当月赠送给关系户卷烟10条,卷烟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0.003元/支),每箱250条,每箱50000支。计算该卷烟生产企业的应交消费税。

解析:将10条卷烟换算成箱:10÷250=0.04(箱)

应交消费税=(30+0.04)×150+(30+0.04)×2340÷1.17×56%

     =4506+33644.8

     =38150.8(元)

该卷烟生产企业还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4)×2340÷1.17×17%

       =10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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