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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府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其股东只有一个,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持股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有银行67.49%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与此同时,作为劳资关系协调者的政府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的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节 充分发挥政府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基于西方劳资关系理论和管理实践,我们看到由政府的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劳资关系的主要机制。政府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通过立法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当劳资双方不能自行解决劳资纠纷时,政府予以干预以解决劳资纠纷。这给我国劳资关系系统的协调和稳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中不同的行业和企业都有不同的劳资关系系统环境。西方国家的劳资关系协调和管理机制有其先进和有效之处,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照搬。

在国有商业银行劳资关系系统中,政府既是雇主又是劳资关系的协调者,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劳资关系系统中的作用比较独特。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方是银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力,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同时又作为劳资关系的管理者和协调者调控银行的劳资关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其股东只有一个,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银行已经成功上市,并实现了股东结构的多元化。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较大的股东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亚洲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董事会、瑞士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一些境内外股东。代表政府持股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有银行67.49%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国家仍然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但只是作为银行的股东参与银行的事务。与此同时,作为劳资关系协调者的政府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的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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