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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的战略选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如何选择战略成为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新课题。本文从税收筹划理论入手,分析税收筹划在我国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如何选择战略提出具体建议。该解释仅仅说明了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和实施结果,即实现税负的最小化,并没有提及税收筹划的法律性质以及体现政府的立法精神。即税收筹划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

试论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的战略选择

杨 静

税收筹划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认识与发展,它的操作空间也越来越大,并已成为全社会认同的一种理财模式。运用税收筹划调节经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已在我国经济领域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的挑战。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如何选择战略成为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新课题。本文从税收筹划理论入手,分析税收筹划在我国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如何选择战略提出具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税收筹划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taxplanning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健全,税收筹划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近年来中外学者对税收筹划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然而长期以来对于税收筹划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定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典》解释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解释仅仅说明了税收筹划的筹划性和实施结果,即实现税负的最小化,并没有提及税收筹划的法律性质以及体现政府的立法精神。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这一定义将税收筹划的外延扩大至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一切税务安排,因而,比上面的定义更为宽泛,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广泛性,但缺乏对合法性的陈述。

美国梅格斯博士在其著作《会计学》中全面诠释了税收筹划,指出,税收筹划就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这是学术著作中首次比较全面的对税收筹划进行了定义,使之具备了较完整的雏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概括税收筹划的含义,即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节税筹划。即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其主要特点是:(1)合法性;(2)政策倡导性;(3)策划性;(4)低风险性。

2.避税筹划。即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1)非违法性;(2)反避税性;(3)有利提高税法质量;(4)风险不定性。由于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避税问题,所以避税筹划也许今天还是不触犯法律的事,明天就可能被确定是违法的行为,这导致了避税筹划产生不确定的风险,其风险大小则取决于政府对避税的态度,政府对避税越是反对和限制,纳税人用避税筹划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

3.转嫁筹划。即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纳税人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做法就是典型的税负转嫁。其主要特点是:(1)不影响税收收入性;(2)纯经济性(与法律无关);(3)多因素风险性。转嫁筹划的风险来自于税负转嫁的效果,当税负转嫁效果不明显时,纳税人就不得不承担由于调整价格而导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影响税负转嫁的效果的重要因素包括商品的供求弹性、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类型等。(4)企业为了使转嫁筹划更为有效,必然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以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税法是规范征纳双方的基本准则,不但是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代表政府实施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同样,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这不但不违反规定,相反适应了税收政策的引导方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如果税收筹划跳出了法律的圈子,就不是正常的筹划行为,可能构成了违法行为。

2.筹划性。所谓筹划性,即税收筹划主体对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策划、事先设计、事先安排的过程。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漏税收或欠缴税收,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3.目的性。所谓目的性则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4.综合性。税收筹划直接涉及多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也涉及企业经营运行的各个部门和方面,是一个极具综合性的学科。从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来看,实现成功的税收筹划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把业务流程与现行的税收政策紧密联系起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充分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流程及其所涉及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缺陷漏洞,有效地利用各种因素开展税收筹划,以实现预期的目的。二是把税收筹划与筹划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纳税人应该利用一些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税收筹划的突破口。三是把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融为一体。纳税人还应该正确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和技巧,将税收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最终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从税收筹划的整体目标来看,税收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不能把目光局限于个别税负的高低,应着眼于纳税人总资本的长期稳定收益,必须考虑其他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从以上的角度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综合、复杂的性质。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税收筹划会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开始参与全球化的经济运行,才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的积极认识:税收筹划已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内在联系,税收筹划已经是我国税收法制日益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契约理论为其提供理论依据

从社会契约理论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表现为税收契约。在政府与企业的税收契约中,政府向企业提供公共产品,企业向政府缴纳税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谋划和思考并落实在行动上的一种行为活动。现代经济理论认为,税收实质是人们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税收活动对于纳税人而言,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对称统一的活动。纳税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有知情权、节税权、质询权、申诉权、享受公共服务权等,其中享受公共服务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按自己的意愿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取决于供给和补偿两套机制,对纯公共产品而言,供给由政府来提供,而补偿要通过税收来实现。因为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其在特定时点和地域不可能被拒绝或挑选,这种“强制”的产品享用就不可能采取直接付费方式,于是税收成为唯一的也是最合适的选择。为了获得最优的价格性能比,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都试图用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产品。反映在税收上,就是纳税人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想尽可能少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

(二)市场经济为其提供发展条件

在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主要原因是条件不成熟。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纳税人作为利益主体地位不独立,不关心税收支出的大小,缺乏税收筹划存在的“土壤”。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市场的竞争是一个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分配关系必须以税法为规范,要求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税法,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效率。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享有法定的权利和利益,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充分地了解节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又使企业具备了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企业的生存本能。因此,以减少税收成本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所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构成了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

(三)政府政策导向为其提供良好的存在环境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一方面表现在其谋略过程和结果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意味着花较少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立法意图,与国家政策导向具有同一性。因为税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政府有意通过税收引导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采取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行为,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不体现着政府的意志,而税收筹划往往是根据税法中税基的变化、税率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这是纳税人对政府政策作出的积极反应,是政府意图转化为纳税人行为的具体形式。因此,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既可减轻自身税负又顺应了政府导向,使税收筹划具备了良好的存在环境和土壤。

(四)减轻税负使其成为纳税人最佳选择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其经济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一系列活动,实现其既定的财务目标。经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并不是利润总额,而是扣除各种纳税额后的利润净额。税收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税负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但税负的轻重在企业作出有关经营决策时就已经决定了,为减少税收支出,企业仅仅注意在经营过程中避免额外税负是不够的,必须在作出经营决策之前就综合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负的不同。由于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客观上为税前作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而且由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受益点都归结于纳税人本身,无论筹划活动是由纳税人自己进行还是委托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都是对纳税人自己的资金流程和经营行为的谋划,是围绕纳税人利益并由其自己要求、选择和决策的,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因而是合法的。如果采取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手段虽然也能使纳税人减少纳税额,但纳税人不仅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减轻税负获得经济利益的最佳选择。

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关系

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有纳税义务就有通过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可能。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复税制,复税制和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有多种纳税方案,那么选择一个使自身利益流失最少的方案便是理所当然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税收筹划。

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税收筹划的旗号进行逃税,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因此,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是在税收任务担子相当沉重的今天,极力地反对人们进行税收筹划,即使正常、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也不例外。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大多是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上,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缴税款,怎样做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进一步导致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税收筹划案例都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就是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

征纳双方是一对矛盾,双方信息是不对称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对自身的筹划意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政策。但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外部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方向以及会如何变化等。国家既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透明的、公开的,但是一旦作为立法者的国家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应变调整,就难免要遭受损失。但是,企业的筹划方式、筹划步骤等相关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掌握企业将要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和税务机关就构成了一个博弈的两个对立的局中人。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他们往往视税款为一种成本,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其对自行申报纳税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采取税收筹划和不采取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希望尽量减少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逃税,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调查或不调查。于是在参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寻找税收筹划博弈问题的均衡解,对于税务机关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促使国家进一步完善税制,以及让企业正确看待税收筹划都有积极的意义。

四、国外税收筹划的借鉴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早已家喻户晓,税务机关也在应对税收筹划过程中采取了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措施。

(一)给予纳税人较广阔的筹划政策空间

西方国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其经济政策主张自由贸易,鼓励竞争发展。它的经济基础一般是私有制,国家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所以在选择税种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使之最小限度地制约商品经济中的竞争。例如西方国家的所得税制为企业开展广泛的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西方国家会计制度的确立往往带有一些“人性化”的考虑,如美国会计制度是由民间权威机构———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制定,属于非立法会计型,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是广大私人部门利益的忠实代表,给予了纳税人较广阔的筹划政策空间。

(二)给予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服务

近年来,西方税收界盛行新公共管理运动,它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关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逃税者处处设防严查重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有测算表明,1分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分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有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业务重组和改革法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作为三个战略性目标。

(三)高效的税收征管模式为税收征收提供保障

西方国家的税务征管机构既负责税收的征管,又拥有税务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如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征管机构中,专门设置有税务犯罪的调查部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税务部门早已拥有巨型计算机系统,可直接查询全国所有纳税人历年的详细资料,每年抽查140万份左右的纳税申报表,抽查率为1.5%,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行政干预较少。

五、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的战略选择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税收对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之调节作用也愈发突出。目前,税收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的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经济决策的重要内容而逐步被企业接受和采纳。对税务机关而言,如何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筹划管理细则,在技术上提供一个税收筹划的操作平台和明确、清晰的价值判断体系,对那些善意的、防御性的、符合立法本意、正常减轻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要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要予以肯定;对于那些实质虚假、故意歪曲税法的“税收筹划”应持审慎态度。为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税收筹划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行为准则和行为边界禁区、连带责任和目的等;明确税收法律、相关法律以及各种中介机构与税收筹划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义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上级机关和相关机构管理责任、地位、权限和行为禁区。只有建立客观、公正、合法的税收筹划评价、评估、参考、参照体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业内人士”才好有的放矢,税收筹划才能有序、合法、健康地发展。

就税务机关而言,能否在税收筹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选择战略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税收筹划。

(一)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应给予肯定和支持

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则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企业往往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产生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或者在确定企业类型、经营方式、核算方式时未能实现税赋节省的最佳方案,或者在选择纳税时机时未考虑等等问题。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有其发展的广阔空间和前景。

虽然税收筹划有钻税法空子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倾向,但也客观上促进了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只有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选择才能暴露出来,通过分析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意见,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堵塞漏洞、加强征管,从而促进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因此,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筹划行为给予肯定和支持。

(二)注重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和引导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纳税人无法完全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一些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由于纳税人不知晓也无从运用,更不用说去预测国家税法、完善税制的修改。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加强宣传非常关键,应该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从而转变税收筹划的观念,为拓展税收筹划市场培育最基本的需求因素。同时可以借助于一些中介机构,向广大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培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1.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引导。正确的税收筹划是“节税”筹划。“节税”是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合理手段实现的,也是正当目的,反映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应该提倡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护。同“节税”相比,“避税”则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是滥用税收优惠谋取私利,经过巧妙安排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有悖于国家的立法意图,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坚决反对,并采用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一,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征管,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往来情况,税收筹划情况以及纳税情况等等,及时发现其避税的可能倾向;第二,要实施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税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反避税条款和内容,有针对性地结合企业避税的具体形式和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使避税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第三,要认真分析企业的避税筹划和经营行为,根据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深入研究税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深入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而对纳税人有意识地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之“偷税”行为,在国家1998年10月颁布的新刑法中,设置了偷税罪,对偷税构成的行为性质、处罚标准均作了明确规定,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因此,只有对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掘出避税、偷税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筹划行为,并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打击,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节税”筹划的目的,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2.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协调。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相关方面达成共识,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的征纳双方,即政府和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利益方(代表国家利益)理应与之沟通协调。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核。”为了避免不同利益方对同一税收政策的认定出现偏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伊始就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对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

3.与税务代理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业务,是“节税”方案的直接筹划者。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节税的具体方案,如投资方案、经营方案、核算方案、纳税方案等,使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享有税法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地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受某些利益的驱动,在税收筹划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偏差。而税务代理机构掌握的企业税收筹划资料应该是真实、具体、完整的。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将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企业的税收筹划资料,并加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有效措施。国家也应该从法律上明确给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征管延伸到筹划阶段,从筹划阶段就发现企业是否有违反税法的行为倾向,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引导。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弥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情况缺乏深层次、全方位了解的缺陷,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同时也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和线索;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不合法的问题,及时引导企业的经营向合法方向运行,以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四)重视综合人才培养

成功的税收筹划参与者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专长的高级人才,其理论之深厚,阅历之丰富,技法之娴熟,经验之老道,非常人所及。一旦税收筹划违背法律立法意图,衍化为避税亦或违反法律腐化为偷逃税,其应付难度可想而知。所以税务征管部门要防范、惩治越轨行为,培养综合性高级人才是重中之重。我国在培养正规税务筹划人才方面几近空白,远远不能适应新需要,在处理诸如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虚抬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计价等国内、国际间避逃税案件时也只能听之任之。因此,应加强对财税、法律、会计等综合人才的培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让骨干人才在避逃税对抗赛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防止税收筹划综合人才的流失,应适当在待遇上有所倾斜,以给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作者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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