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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并按照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与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反映在“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等方面,这些重大变化也正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所在。

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税负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规定,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总分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判定标准更为清晰。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也是税收课征力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最直观的体现。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存在大量区域性的低税率,内资企业也有许多照顾性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在综合考虑中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和税率结构优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企业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到所得税税基的宽窄,影响着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之一。此前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更加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地解决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严征管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在征管要求上也实现了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有利于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为了缓解因《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税收优惠后对部分老企业的影响,以及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按法律规定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比如实施条例中仅规定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没有对各种形式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予以具体明确;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所得税管理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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