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和填制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
记账凭证种类和格式各异,但是其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参见前面所附表格)。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单位的名称。
(3)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4)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5)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常常被粘贴在记账凭证的背面。
(6)账户名称(包括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记录方向和发生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7)过账记录(如划“√”)。
(8)制单、审核、记账、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的,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它在填制要求上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但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会计分录要准确。必须按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填写,不得任意简化或改动。
(2)摘要简明扼要。记账凭证的摘要做到简明扼要,正确地表述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
(3)应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附有原始凭证,不能遗漏和丢失。当两张或者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依据同一张原始凭证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面注明其原始凭证的出处,以便查阅。
(4)凭证要连续编号。企业如果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则每月按全部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如果采用的是专用记账凭证,则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分别顺序编号。
(5)签章完整。记账凭证上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签章。对于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必须先审核,后办理收、付款业务。出纳人员应在有关凭证上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对已办妥收款或付款的凭证和所附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要当即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以免重收或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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